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25 |
标题 | 君正集团: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内蒙古证监局[2023]13号、内蒙古证监局[2023]14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7月2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正矿业”)收到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出具的涉嫌非法采矿的《立案告知书》,该案2021年7月26日被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6日被提起公诉。君正矿业被立案调查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需及时披露事项,但公司在知晓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法院2022年12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后,公司才于2022年12月16日公告案件判决结果,期间既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案件进展,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提及该案件。 |
批复内容 | 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张海生、张杰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内蒙古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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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24 |
标题 | 关于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内蒙古证监局[2023]14号 |
批复原因 |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7月24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正矿业)收到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出具的涉嫌非法采矿的《立案告知书》,该案2021年7月26日被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6日被提起公诉。君正矿业被立案调查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需及时披露事项,但你公司在知晓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法院2022年12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后,你公司才于2022年12月16日公告案件判决结果,期间既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案件进展,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提及该案件。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内蒙古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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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3-10-24 |
标题 | 关于对张海生、张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内蒙古证监局[2023]13号 |
批复原因 | 张海生、张杰:经查,你们在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正集团)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7月24日,君正集团全资子公司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正矿业)收到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出具的涉嫌非法采矿的《立案告知书》,该案2021年7月26日被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6日被提起公诉。君正矿业被立案调查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需及时披露事项,但君正集团在知晓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法院2022年12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后,才于2022年12月16日公告案件判决结果,期间既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案件进展,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提及该案件。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请于2023年11月1日15: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9层)1921室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内蒙古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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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11-09 |
标题 | 关于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等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262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11月17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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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01 |
标题 | 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增资事项的二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303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3月18日,你公司公告称,全资控股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盛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以11.22亿元现金向关联方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安制药)增资,占大安制药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的31.17%。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期,我部已就相关事项向你公司发出问询函。经审阅你公司前期公告及问询函回复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4月2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4月13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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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3-19 |
标题 | 君正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增资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24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3月27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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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1-04 |
标题 | 君正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永久补流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02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02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1月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1月1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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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26 |
标题 | 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53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9】053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10日之前,回复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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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2-11 |
标题 | 关于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翟晓枫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8年8月16日,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正集团或公司)时任董事翟晓枫买入公司股票10万股,成交金额为32.50万元。此前,公司预约于同月22日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
作为公司董事,翟晓枫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已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增持本公司股份,且违规增持的股票数量较大。翟晓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4条、第3.1.7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公司在2018年7月14日已披露业绩预增公告,2018年上半年归母净利润同比上涨56.46%。董事翟晓枫于2018年8月16日违规买入公司股票前,公司业绩增长的相关信息已被全体投资者获知。同时,董事翟晓枫在违规事项发生后,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未来如出售此次违规买入的公司股票所有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据此,对其相关违规事项可酌情从轻处理。 |
批复内容 |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翟晓枫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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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27 |
标题 | 蒙西园区环境保护局蒙西环罚[2018]24号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蒙西环罚[2018]24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0月27日,鄂尔多斯君正因固碱熔盐炉一二线烟气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收到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蒙西环罚[2018]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该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
处理人 | 蒙西园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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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19 |
标题 |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鄂环罚[2018]88号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鄂环罚[2018]88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0月19日,鄂尔多斯君正因项目乙炔车间存在冒烟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收到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鄂环罚[2018]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该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
处理人 |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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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12 |
标题 | 乌达区环境保护局乌区环罚字[2018]23号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乌区环罚字[2018]23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9月12日,君正化工因固碱废气排放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针对该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
处理人 | 乌达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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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8-18 |
标题 | 君正集团关于董事在窗口期购买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翟晓枫先生于2018年8月16日买入公司股票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2%,成交均价为3.25元/股,成交金额为32.50万元。因公司定于2018年8月22日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翟晓枫先生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1、公司董事会就翟晓枫先生违规购买公司股票行为向公司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并对翟晓枫先生违规购买公司股票行为在公司内部进行了通报批评。
2、翟晓枫先生已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并就上述行为向公司董事会和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同时承诺加强对相关证券法规、监管措施的学习,严格遵循《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勤勉履行自身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3、翟晓枫先生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对于此次违规买入的公司股票承诺未来如出售该部分股票,所有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4、公司董事会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并要求各相关人员自身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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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27 |
标题 | 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250号 |
批复原因 |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一、关于无法控制标的资产的风险
二、关于控制权变更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的风险
三、其他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3月27曰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4月3曰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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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08 |
标题 | 关于对君正集团收购资产、对外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的二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05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君正集团收购资产、对外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052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2018年1月9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同月12日之前披露对上述问题的回复,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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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1-02 |
标题 | 关于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 |
文件批号 | 内蒙古证监局[2017]1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问题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君正”)部分固定资产闲置,公司2016年年报中未进行披露;你公司与乌海神华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合资成立神华君正拟对骆驼山南部煤田进行开采,在神华君正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你公司向其借款4.64亿元支持其进行采矿工程建设,在2016年年报中未就采矿权的取得存在不确定性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上述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第四节的有关规定不符。
二、财务核算方面问题
2015和2016年,你公司收到投资的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款638万元和2460.82万元,在以上两个年度财务报表中列示科目不准确;你公司持有的华泰保险15.29%股权和天弘基金15.60%股权形成的商誉,2016年年报中核算错误;借款给神华君正4.64亿元资金会计科目填列错误;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政府的拆迁补偿款金额披露错误;神华君正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减值测试方法不合理。
上述行为,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基本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政府补助、资产减值等相关规定不符,造成年报中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财务工作质量,我局将适时对你公司进行验收检查。 |
处理人 | 内蒙古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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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29 |
标题 | 君正集团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君正集团收购资产、对外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443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2月19日,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君正集团收购资产、对外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443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要求,公司对《问询函》中提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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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20 |
标题 | 君正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443号 |
批复原因 |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君正集团收购资产、对外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443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之前披露对上述问题的回复,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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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27 |
标题 | 君正集团关于全资孙公司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文件批号 | 发改办价监处罚[2017]6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对鄂尔多斯君正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现查明,鄂尔多斯君正公司在2016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以下简称“PVC”)过程中,存在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
(一)鄂尔多斯君正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二)鄂尔多斯君正公司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
批复内容 | 鄂尔多斯君正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同时考虑到鄂尔多斯君正公司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对鄂尔多斯君正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1、责令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对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处以2016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二十九亿四千七百八十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二千九百四十七万八千元。 |
处理人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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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09 |
标题 | 君正集团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文件批号 | 发改价监告[2017]6号 |
批复原因 |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改价监告【2017】6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2月21日起对你公司开展反垄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理由和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2016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以下简称“PVC”)过程中,涉嫌存在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 |
批复内容 | 鉴于你公司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二、处以你公司2016年度PVC产品相关市场销售额二十九亿四千七百八十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二千九百四十七万八千元。 |
处理人 |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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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1-20 |
标题 | 关于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张杰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6]001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正集团”或“公司”)在停复牌办理及信息披露方面,董事会秘书在职务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未按规定提交早间紧急停牌申请
2015年12月9日8时53分,公司电话告知我部称,公司拟于当日与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因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无法判断其对市场产生的影响,公司决定申请股票当日紧急停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以下简称“《备忘录二号》”)规定,公司当日申请紧急停牌的,应于当日上午8:50前提交紧急停牌申请。公司在8:53后提交紧急停牌申请,已无法通过正常业务系统完成操作。为此,我部启动非常规应急流程办理了公司本次早间停牌事项。另经查明,停牌当日上午8时24分,我部与公司联系,就其他日常信息披露事项进行沟通,公司也未提及前述需办理紧急停牌事项。公司原可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与我部沟通,并提交前述停牌申请,通过正常业务系统完成相应操作。
综上,公司提交本次停牌申请的时间超过了前述规定的办理时点,导致我部通过非常规应急流程办理本次停牌事项,对相关业务操作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二、公司未严格按规定编制并披露相关重要公告
公司本应于停牌日当晚提交公告,披露前述与唯品会合作事项,并申请复牌。但公司当日提交的相关公告,未披露交易对方主要财务指标和相关合作协议对公司的影响,也未充分提示相关风险,不符合本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为此,公司申请于次日继续停牌一天,以核实并补充相关内容。此后,经我部多次督促,公司于同月11日披露《关于签订<关于设立网商银行合作框架协议>及复牌提示性公告》并复牌。公司未严格按规定编制并披露重要公告,致使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影响了投资者正常的交易权利。
公司超出规定时限提交早间紧急停牌申请,违反了《备忘录二号》第27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2.3条等相关规定;公司未严格按照《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相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公告,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等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杰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杰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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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02 |
标题 |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48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487号),根据函件要求,需就相关事项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根据函件要求,现就相关事项补充披露并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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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1-08 |
标题 | 内蒙君正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036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月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036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内蒙君正与天弘股权之争中小股东质疑隐瞒事实》报道,要求公司说明在2014年6月拒绝履约增资天弘基金后,当年公司半年报中将天弘基金利润计入公司投资收益,是否属实;解释说明公司与蚂蚁金服的纠纷是否属于“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如是,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未履行,请说明具体原因。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上述问题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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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1-06 |
标题 |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审核意见函》的书面回复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001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出具了关于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001号)要求,指出在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中存在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出具的《关于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001号)要求,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已会同本次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事后审核意见逐项进行了认真落实,并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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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1-06-15 |
标题 | 内蒙君正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内证监函[2011]11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收到内蒙古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内证监函[2011]111号),指出:
(1)、公司治理方面
a、董事会及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内容存在遗漏。
b、部分董事会会议决议中缺席董事情况存在遗漏。
c、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存在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的表决票填写不规范的情形。
d、上市前召开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参会率较低,勤勉尽责意识有待加强。
e、董事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作用尚未展开有效运作。
f、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中对年审会计师的督促和沟通工作有待加强。
g、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关于监事人数的规定与实际不符;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关于召集人的规定有待修订完善;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中关于审计委员会年报编制和审计的工作职责有待补充完善。
h、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重大交易决策制度》关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权限的规定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i、公司尚未建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及《金融工具管理制度》。
(2)财务核算方面
a、公司应收账款中个别关联方与非关联方核算不清晰。
b、公司在建工程中关于募集资金主要投向的40万吨PVC/烧碱项目所属下级科目设置不清晰。
c、个别三项费用存在跨期现象且有不合规发票作为入账依据。
(3)、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方面
a、公司未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门台账,未对募集资金使用具体情况、对应合同及批准程序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b、与发行有关的审计及评估等费用在募集资金专户划拨时存在不规范的方面。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上述关注函后及时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所列的关注问题和要求进行了逐项落实和部署,并对照《证券法》、《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
处理人 | 内蒙古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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