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 公告日期:2023-01-18 |
标题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交通银行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是多期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发行文件约定开展余额包销,个别债务融资工具挤占了其他投资人的正常投标,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并影响了发行利率,对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了一定不良影响。二是多期债务融资工具的簿记建档利率区间未在充分询价基础上形成,发行工作程序执行不到位、工作开展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自律处分会议充分考量了交通银行针对上述违规事项的积极整改情况。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初审、复审,对交通银行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
处理人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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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4-07 |
标题 | 关于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公募基金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个别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参与基金销售。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基金销售人员未告知个别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2016年《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四、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销售人员向个别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不符合2016年《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不符合2016年《适当性办法》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以下简称2020年《适当性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公募基金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办法》第八十七条、2016年《适当性办法》和2020年《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行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2年5月6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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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10-21 |
标题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20]37号 |
批复原因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经查,你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部分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从事基金销售业务、未按规定完成基金销售业务监察稽核报告、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工作制度和落实情况未向我局报备。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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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31 |
标题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19]48号 |
批复原因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
经查,你行客户经理施扬翼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向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行应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基金销售业务合规管理,杜绝此类违规事项发生。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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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31 |
标题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施扬翼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19]47号 |
批复原因 | 施扬翼:经查,你作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的销售经理,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向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你系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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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12-24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19]107号 |
批复原因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我局对你分行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金条线中多名客户经理没有基金销售资格但有基金销售记录,且获得基金销售业务收入。
二、交易记录中存在基金投资人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基金产品的记录,但未对上述投资者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
三、基金投资人通过交通银行手机app购买基金产品时,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警示,未告知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分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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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9-23 |
标题 | 证监会终身禁止叶锋重投业界 |
相关法规 | 《证券及期货条例》、《防止贿赂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叶在案发时负责为交通银行的客户处理证券交易。东区裁判法院裁定他就一名客户在交易香港股票中所获的利润,向该客户索取大约919,120元的非法佣金的罪名成立。 |
批复内容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前副总裁叶锋(男)被裁定贿赂罪成后,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终身禁止重投业界(注1及2)。 |
处理人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查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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