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隆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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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20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维)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宁波证监局[2021]4号
批复原因王维自2016年4月19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担任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洪某田系王维配偶。 2016年5月9日至2021年2月23日,王维控制并操作“洪某田”证券账户交易“百隆东方”,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累计买入345,200.00股,成交金额1,617,731.00元,累计卖出343,200.00股,成交金额1,620,450.00元。 我局认为,王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对王维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19
标题百隆东方:关于对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王维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1]003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1年3月2日,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隆东方或公司)披露公告称,时任监事王维之配偶洪立田于2020年3月3日至2021年2月23日期间,存在将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合计买入股份133,300股、金额502,935.13元,合计卖出股份151,100股、金额577,552.67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有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所得收益7,891.75元已上缴公司。
批复内容对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王维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3-02
标题百隆东方:百隆东方关于公司监事亲属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暨公司监事辞职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监事王维女士之配偶洪立田先生在2020年3月3日至2021年2月23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33,3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51,100股
批复内容身为公司监事王维女士未尽到向其亲属宣讲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未履行规范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责任。王维女士已认识到上述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王维女士于2021年3月1日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申请辞去公司监事一职。同时王维女士向公司董事会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本人及其近亲属不买卖公司股票,并将吸取本次事件的教训,后续加强《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近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17
标题关于对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463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46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4月25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5-22
标题关于对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中有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597号
批复原因2018年5月2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中有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0597号)。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一、请公司董事会核查2017年年报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其产生原因,并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和期限。 二、公司应当在收到函件后尽快完成整改。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高度重视存在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及时完成整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10-08
标题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证监局对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1号
批复原因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业绩发生大幅下滑,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未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说明,也未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10-08
标题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证监局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出具警示函措施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2号
批复原因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业绩发生大幅下滑,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未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说明,也未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公司董事长杨卫新、董事会秘书潘虹、财务总监钟征远对此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3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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