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01-09 |
标题 | 东吴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二条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5]1号 |
批复原因 | 东吴证券在为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承销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出具的《发行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东吴证券在为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含持续督导)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1.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针对国美通讯项目,没收
保荐业务收入 943,396.23 元,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没收承销业务违法所得
4,716,981.13 元,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针对紫鑫药业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2,068,000 元,并处以 4,136,000 元罚款;
2.对张琦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 50 万元、
20 万元罚款;
3.对王新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 50 万元、
20 万元罚款;
4.对蒋序全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5.对李佳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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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01-0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条第二款、《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5]1号 |
批复原因 | 东吴证券在为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承销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在为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含持续督导)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1.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针对国美通讯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业务违法所得4,716,981.13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针对紫鑫药业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2,068,000元,并处以4,136,000元罚款;2.对张琦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50万元、20万元罚款;3.对王新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50万元、20万元罚款;4.对蒋序全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5.对李佳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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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12-06 |
标题 | 关于对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4年11月)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持续督导违规 |
批复内容 | 口头警示 |
处理人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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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1-09 |
标题 | 东吴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24]163号 |
批复原因 | 一、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二、紫鑫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1.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针对国美通讯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业务违法所得4,716,981.13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针对紫鑫药业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2,068,000元,并处以4,136,000元罚款;
2.对张琦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50万元、20万元罚款;
3.对王新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50万元、20万元罚款;
4.对蒋序全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5.对李佳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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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14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61号 |
批复原因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秋鸣:
经查,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充分、工作底稿不完善等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东吴证券、王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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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5-14 |
标题 | 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 |
文件批号 | 深证会[2024]148号 |
批复原因 | 东吴证券在金通灵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充分、工作底稿不完善等情况。 |
批复内容 | 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秋鸣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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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4-17 |
标题 | 东吴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382024051号 |
批复原因 | 因你单位涉嫌国美通讯、紫鑫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未勤勉尽责 |
批复内容 |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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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23 |
标题 | 东吴证券: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4]0053号 |
批复原因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董事会确定独立董事候选人,于2023年12月14日披露股东大会通知,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未能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即2023年12月14日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迟至2023年12月28日才向本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经本所要求补正后,至2024年1月3日即股东大会召开后才完成补充提交,备案时间明显迟延,聘任流程存在重大瑕疵。 |
批复内容 | 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杨伟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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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06 |
标题 | 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公布、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4]059号 |
批复原因 | 你分公司在未申请换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关闭原营业场所并迁入新营业场所。 |
批复内容 | 我局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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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07 |
标题 | 关于对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3年1月)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信息披露违规 |
批复内容 | 口头警示 |
处理人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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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12-10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下发沪证监决字〔2020〕86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字[2020]86号 |
批复原因 | 东吴基金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未遵守审慎经营原则,一是未建立债券投资备选库制度,相关债券投资决策缺乏充分依据,重要投资未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二是对相关资管计划的投资者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 |
批复内容 | 责令东吴基金在2020年4月30日前予以改正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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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12-10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下发〔2020〕46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0]46号 |
批复原因 | 东吴期货泉州营业部前负责人存在为客户期货配资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责 |
批复内容 | 责令营业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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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1-04-06 |
标题 | 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约见谈话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你公司因在龙力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承销过程中网下投资者配售比例存在错误,导致A类网下投资者的配售数量占网下发行数量的比例偏少,发映出你公司在发行承销过程中的业务操作及稽核方面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现依据本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第11.5条,对你公司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合规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于2020年12月29日(周二)上去9:30到本所929会议室,就公司发行承销的制度安排以及整改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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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2-23 |
标题 | 关于对姚勇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1]22号 |
批复原因 | 姚勇担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兴华大街营业部证券营业部(现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陶然桥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违规为客户之间的融资以及出借证券账户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姚勇,身份证号:110103********0314)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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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5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监局[2020]1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周天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4月,周天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7年5月31日,周天航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7年6月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周天航先后担任东方证券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账户管理岗、交易管理岗,为证券从业人员。
徐某系周天航之父周某公司员工。“徐某”东吴证券账户于2017年5月15日开立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杨舍证券营业部。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周天航实际控制使用“徐某”东吴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为2566.27万元,合计亏损7.08万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电子设备取证信息、询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天航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徐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本局决定:对周天航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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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07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浩博、汤玮亮)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0月14日,东吴证券发布马浩博、汤玮亮作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署名的《福成深度报告二:3个100亿支撑市值翻倍》(以下简称《福成研报》或研报)。《福成研报》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 |
批复内容 | 对马浩博处以十五万元罚款,对汤玮亮处以五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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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10 |
标题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园地税稽罚[2017]2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苏园地税稽罚[2017]28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2月21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苏园地税稽罚[2017]2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在2014年度、2016年度公司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158,719.18元,在2014年度、2015年度公司广告合同少申报、少缴纳加工承揽印花税合计17,000元。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处以上述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87,859.59元。 |
处理人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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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03-10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下发了沪证监决[2018]117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18]117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下发了沪证监决[2018]117号《关于对东吴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138080)存在以下事项:(1)咏春稳健进取壹号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由交易员代投资经理下达投资指令,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开拓者一号集合资管计划和开拓者二号集合资管计划开立的证券账户由第三方投资顾问掌握并进行国债逆回购交易,未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要求,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验收。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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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17 |
标题 | 东吴证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2756号 |
批复原因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75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9月24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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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8-08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东吴证券苏州吴江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19]59号 |
批复原因 | 东吴证券苏州吴江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部分员工推介或销售非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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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6-03 |
标题 | 东吴基金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沪证监决字[2019]6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字[2019]62号 |
批复原因 | 东吴基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业务开展中未建立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监控体系,未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办理相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
批复内容 | 决定责令东吴基金进行为期六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查东吴基金公募基金产品募集申请。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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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5-27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辛宏文)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9]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辛宏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辛宏文2009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任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
傅某珍为辛宏文母亲。“傅某珍”普通证券账户和融资融券账户(以下简称“傅某珍”账户)分别于2013年4月10日、2013年6月5日在滨河路营业部开立,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为同名工商银行尾号2080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为辛宏文银行账户。
“傅某珍”账户自开户至2015年5月11日主要通过滨河路营业部IP和电脑进行网上委托下单,2015年5月12日至2016年8月31日主要通过MAC为ACB××××08B的电脑进行网上委托下单。前述两个期间,“傅某珍”账户均由辛宏文实际控制和使用,“傅某珍”账户的交易由辛宏文决策并操作。
“傅某珍”账户自开立至2016年8月31日,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00,228,542.63元。经计算,该账户累计卖出获利10,987,259.07元,余股账面亏损47,941.73元,合计获利10,939,317.34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证券执业证书、证券交易流水、相关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辛宏文2013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利用“傅某珍”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当事人辛宏文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证券交易金额和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辛宏文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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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5-27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辛宏文)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9]3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辛宏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辛宏文2009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任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
傅某珍为辛宏文母亲。“傅某珍”普通证券账户和融资融券账户(以下简称“傅某珍”账户)分别于2013年4月10日、2013年6月5日在滨河路营业部开立,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为同名工商银行尾号2080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为辛宏文银行账户。
“傅某珍”账户自开户至2015年5月11日主要通过滨河路营业部IP和电脑进行网上委托下单,2015年5月12日至2016年8月31日主要通过MAC为ACB××××08B的电脑进行网上委托下单。前述两个期间,“傅某珍”账户均由辛宏文实际控制和使用,“傅某珍”账户的交易由辛宏文决策并操作。
“傅某珍”账户自开立至2016年8月31日,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00,228,542.63元。经计算,该账户累计卖出获利10,987,259.07元,余股账面亏损47,941.73元,合计获利10,939,317.34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证券执业证书、证券交易流水、相关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辛宏文2013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利用“傅某珍”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辛宏文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辛宏文违法所得10,939,317.34元,并处以10,939,317.34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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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12-26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汤迎旭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2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长期未按要求填报监管报表,经我局多次提醒,仍然未能及时整改。你作为该公司时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要求你于2017年5月26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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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19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五一)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8]113号 |
批复原因 | 杭五一自2002年至我会调查时任职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2004年3月18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2年2月至我会调查时任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2007年3月21日,何某英于东吴证券苏州狮山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
2007年3月,杭五一、何某英、徐某音、董某梅、许某英五人商议决定每人出资30万元,合计150万元,放入何某英证券账户。上述5人约定对何某英账户的收益均享、亏损均担。2010年2月至2015年1月,上述5人通过4次分红分别获得收益24万元,合计120万元。
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户日至2016年10月14日,杭五一负责账户交易指令下达,并主要委托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以下简称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辛某文具体操作下单交易。
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户至2016年10月14日共委托下单2700余次,其中网上委托有2500余次,网上委托中的1440余次使用了滨河路营业部的IP地址,此外该账户还有203次使用热键委托方式。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期间,该账户共委托下单2025次,其中1431次使用了滨河路营业部IP地址下单,192次使用热键委托方式,4次使用营业部员工王某手机下单。其中,使用滨河路营业部IP地址下单对应的001E907400C2等14个MAC地址的委托下单电脑系滨河路营业部的电脑。
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立至2016年10月14日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3,905,248.04元。经计算,该账户累计卖出成交金额15,362,648.36元,合计已获利金额1,478,793.11元,归属于杭五一的获利金额为295,758.62元。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没收杭五一违法所得295,758.62元,并处以887,275.86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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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11-15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汤迎旭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17]24号 |
批复原因 | 汤迎旭(身份证号:220204XXXXXXXX0615):
经查,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长期未按要求填报监管报表,经我局多次提醒,仍然未能及时整改。你作为该公司时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要求你于2016年5月26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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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29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18]10号 |
批复原因 | 2007年4月至2011年1月,王坚在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工作,担任丹阳丹凤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丹阳营业部”)负责人;2011年1月,王坚进入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工作,担任常州关河中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常州营业部”,该营业部2013年搬迁至常州通江中路)负责人。
2010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王坚操作配偶吴某的西部证券及东吴证券账户、配偶之妹吴某芳的东吴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其中吴某西部证券账户于2003年11月18日开立,下挂一上海股东账户A38687****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06052****;吴某东吴证券账户于2014年11月18日开立,下挂两个上海股东账户A47467****、E03611****和两个深圳股东账户006052****、060362****;吴某芳东吴证券账户于2011年3月11日开立,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34739****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4757****。王坚使用本人手机及在单位使用电脑下单交易,其中使用其号码为1332775****的手机操作吴某西部证券账户交易5笔,使用其号码为1860519****的手机操作吴某东吴证券账户交易3笔、操作吴某芳东吴证券账户交易21笔,使用西部证券丹阳营业部固定IP为218.3.85.218的电脑操作吴某西部证券账户交易1笔,使用东吴证券常州营业部固定IP为58.216.138.99及58.216.138.102的电脑操作吴某西部证券账户交易18笔、操作吴某芳东吴证券账户交易142笔,累计成交金额1,622,619.98元,亏损66,706.73元。以上事实有涉案账户交易记录、涉案资金往来情况以及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批复内容 | 王坚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王坚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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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6-19 |
标题 | 上海证监局向东吴基金下发了沪证监决字[2018]58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字[2018]58号 |
批复原因 | 吴基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在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投资管理中,投资决策缺乏充分依据,受到其他机构的干预,未独立、客观履行管理人职责。二是存在从业人员与他人联合担任多只基金的基金经理,但其未实际履行基金经理职责、不参与相关基金投资管理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决定责令东吴基金进行为期六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东吴基金公募基金产品注册申请。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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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6-11 |
标题 | 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18]4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实和问题:你公司于2017年9月、10月连续两个月未按时报送机构监管报表,经我局提醒,你公司迟至2017年11月28日才提交补报申请,并于2017年12月份补报。我局曾于2017年5月22日针对你公司长期未按要求报送机构监管报表的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认真自查公司合规风控相关制度、机制及流程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监管规定。但你公司未严格落实整改要求,短期内再次出现连续两次未按时报送机构监管报表的情况,性质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每季度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由你公司所属证券公司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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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11-24 |
标题 | 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监管局[2017]71号 |
批复原因 |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作为浙江西塘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塘旅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发现:
西塘旅游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西游发”存续期间,将部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其中2016年1月5日、1月6日和3月21日借给嘉善红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计0.52亿元,2016年1月12日借给嘉兴沈道投资有限公司0.15亿元,共计0.67亿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作为西塘旅游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防止上述转借事项的发生,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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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5-24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17]2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实和问题:自成立以来长期未按要求报送机构监管报表,经我局多次提醒,仍未有效整改。2016年底我局开展分支机构自查,你公司在自查报告中未如实反映上述问题,存在瞒报情况。此外,你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换领许可证存在延迟。现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于2016年12月21日获得任命,你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我局提交换领许可证材料,超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20个工作日时限。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在辖区内予以通报。你公司应立即认真自查公司合规风控相关制度、机制及流程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监管规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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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3-10 |
标题 | 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文件批号 | 股转系统发[2017]30号 |
批复原因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为推荐厦门欢乐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的主办券商,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经查明,东吴证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欢乐逛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向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管锦辉提供借款50万元,向实际控制人胡赞的弟弟胡游生提供借款40万元,欢乐逛在挂牌前未披露前述关联交易,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
批复内容 | 对欢乐逛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东吴证券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东吴证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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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12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田晓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田晓利为东吴证券投行总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兼项目管理部副总经理,自2013年5月8日至调查日,利用其配偶李兵账户交易“安科瑞”、“顺鑫农业”、“国电南瑞”、“园区设计”等多只股票, 截至调查日,该账户持股“晶方科技”3000股、“东北证券”8500股。
田晓利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田晓利处以2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青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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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12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陈孟华、吴春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孟华作为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告知其配偶吴春江并建议吴春江买入“园区设计”,吴春江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股票。
二、吴春江为东吴证券固定收益部债券发行团队负责人,自2014年11月17日开户起至调查日,利用其配偶陈孟华账户交易“中国国旅”、“东吴证券”、“园区设计”等33只股票,截至调查日,该账户持股“辽宁成大”7700股。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吴春江、陈孟华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青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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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1-23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16]40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特定对象发布的研究报告《福成深度报告二:3个100亿支撑市值翻倍》,因报告审核工作不到位,报告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相关推测及结论不客观,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第九、十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你公司存在内部管理不完善、从业人员合规意识淡薄等问题。 |
批复内容 |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并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经公司合规总监出具意见的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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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03-15 |
标题 | 关于对东吴证券采取约见谈话、提交书面的监管措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东吴证券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 |
批复内容 | 约见谈话、提交书面承诺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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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7-29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新东吴优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字[2015]53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7月29日,上海证监局下发了沪证监决字【2015】53号《关于对上海新东吴优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新东吴优胜”),指出新东吴优胜在业务开展中存在销售适当性管理不充分、关联方相关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
批复内容 | 针对上述问题,新东吴优胜于2015年8月4日向上海证监局报送了《上海新东吴优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销售适当性管理、关联交易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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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1-23 |
标题 | 关于对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字[2015]17号、沪证监决字[2015]57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月23日、2015年7月29日,上海证监局分别下发了沪证监决字【2015】17号、沪证监决字【2015】57号《关于对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东吴基金”),指出东吴基金存在内部控制执行不严,人员权限管理有待加强、人员行为管理存在疏漏、投资权限管理内控不健全等问题,并责令其进行整改。 |
批复内容 | 针对上述问题,东吴基金分别于2015年2月26日、2015年8月5日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报送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责令改正情况的报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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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2-22 |
标题 | 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14]1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未按规定对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对接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前端资金控制。
二、你公司部分业务人员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清算交收规则不熟悉,出现异常后报告不及时。
三、你公司内控审核把关不严格,没有及时识别并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
批复内容 | 为督促你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增加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在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每三个月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增加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检查过程中,你公司应当:
一、强化合规问责,对于相关责任人员严格按公司合规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切实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二、改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创新业务系统,添加资金股份前端校验功能,通过系统控制校验过程,杜绝人为操作风险。
三、进行风险排查,对于存在人工操作环节较多,缺乏系统支撑的业务,集中进行风险排查,消除风险隐患。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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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4-05-27 |
标题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4]1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承销上海良信电器项目过程中,资本市场部的杨庆林、池梁在询价敏感时间段与某个人投资者电话联系,该投资者实际控制的投资产品参与报价并获得配售。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并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严肃问责,完善相关工作程序,有效防范风险。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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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5-22 |
标题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相关事项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相关要求,对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补充披露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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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1-26 |
标题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函[2013]323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一)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需要修订完善”的问题
(二)关于“公司部分制度需要建立”的问题
(三)关于“董事会运作须进一步规范”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公司认真地进行了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了具体整改措施,现已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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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1-19 |
标题 | 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江苏监管局[2013]2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二、业务部门未能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采取充分的尽职调查措施。
三、内控审核把关不严格,没有及时识别并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在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每季度增加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对照相关监管规定,全面检查业务的合规性,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收到上述《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针对在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过程中未能采取充分的尽职调查措施及内控审核把关不严的情况,多次召开会议对《决定》所列问题进行总结反思,学习相关规定和要求,就进一步加强风控合规管理统一了思想。并根据公司问责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问责,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制定了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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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3-01-11 |
标题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对刊登招股说明书前营业利润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事项,未向我会书面说明,也未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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