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文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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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6-13
标题浙文影业:关于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致歉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钱文龙先生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9,705,500股。2023年6月9日,钱文龙先生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过程中,由于误操作将一笔“卖出”交易误操作成了“买入”,错误地买入公司股份50,000股,成交均价为3.960元/股,由此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钱文龙先生已按照相关规定,将上述50,000股公司股票的买卖差价上缴公司。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5-17
标题浙文影业: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因误操作原因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2年5月16日下午,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股东钱文龙先生关于因操作失误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致歉信,钱文龙先生在实施减持计划时,因误操作原因超额度违规减持公司股份2,600股
批复内容钱文龙先生发现上述失误操作后及时通知本公司,对本次交易进行了深刻反省,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主动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检讨,并就本次违规减持股票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3-02
标题浙文影业: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法人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子公司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影视”)法定代表人吴毅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批复内容2022年2月28日,吴毅被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处理人东阳市公安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30
标题浙文影业:关于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1]0155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存在会计差错,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 二、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方借款事项及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批复内容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蒋国兴、联席总经理缪进义、联席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玲莉、董事会秘书邹国栋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22
标题浙文影业: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1]86号
批复原因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蒋国兴、缪进义、王玲莉、邹国栋: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 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方借款事项 2、未及时审议并披露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及蒋国兴、缪进义、王玲莉、邹国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9-16
标题浙文影业:关于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吴毅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1]013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0年12月28日,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文影业或公司)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公告称,截至2020年10月24日,公司股东吴毅持有公司61,649,14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91%。2018年1月25日,吴毅将持有公司的4,800万股公司股份,质押给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并于2018年6月22日补充质押955万股,合计质押5,755万股。因质押融资业务未能按期赎回,国盛证券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拟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吴毅持有的公司股份5,655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6.33%。2021年4月6日,公司披露减持结果公告称,截至上述减持计划届满日,吴毅共计减持52,221,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5%,占其所持有股份的84.66%。 另经查明,公司2017年11月向吴毅收购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影视)45%的股权,交易对价为3.95亿元。根据收购合同约定,吴毅应将本次收购价款用于购买不少于5000万股鹿港文化股票,并承诺自购买日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不以任何形式减持。2018年7月9日,吴毅在《关于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延长不减持承诺期及锁定期的公告》中出具公开承诺称,“自2018年7月8日至2022年6月30日将本人持有的鹿港文化(证券代码601599)全部股票进行锁定,包括承诺期间因上市公司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承诺在此期间内不以任何形式减持,如果在此期间发生减持行为,则将减持所得全额归上市公司所有”。吴毅在承诺期限内,因质押股份平仓导致的被动减持行为违反了前期作出的公开承诺。
批复内容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吴毅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08
标题浙文影业: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410号
批复原因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410号)。
批复内容公司会同相关人员就《监管工作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现将相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11
标题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业绩承诺变更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613号
批复原因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业绩承诺变更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2613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根据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公司会同相关人员就《监管工作函》中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0-22
标题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20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537号
批复原因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鹿港文化”)于2020年9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2537号)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会同相关人员就《监管工作函》中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9-22
标题鹿港文化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陈瀚海先生出具的情况说明,其于2020年9月18日在减持公司股份过程中因误操作而导致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陈瀚海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陈瀚海先生本次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20,000股,买入均价为3.32元/股,以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18日期间的最高卖出成交均价3.606元/股作为参考,计算所得收益为(3.606元/股-3.320元/股)*20,000股=5,720元。上述所得收益5,720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已全数上交公司。 2、陈瀚海先生此次误操作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发现误增持情况后及时通知了公司,本人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现就本次操作失误导致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3、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4
标题鹿港文化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65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6月10日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28
标题鹿港文化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407号
批复原因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鹿港文化”)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定期报告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407号)。
批复内容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年审会计师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吴毅作为公司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对公司年度报告发表明确意见,并应就其所称天意影视尚未完成审计工作提供明确依据。 二、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除吴毅外)、监事应就董事吴毅对年报发表的异议意见进行认真核实,说明前期就此事的沟通情况,并明确公司的年度报告是否需要修正。 三、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就董事吴毅对年报发表的异议意见,明确说明对天意影视所履行的审计程序是否合规,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意见是否准确。 四、我部关注到,董事吴毅就年报出具了书面确认意见并提出了上述异议,但其未参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请公司及吴毅分别说明该次董事会议是否依法合规履行了相应的召开程序并形成有效决议,请公司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16
标题鹿港文化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359号
批复原因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鹿港文化”)于2020年4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35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16
标题关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309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06
标题洪泽美伦受到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罚(淮卫公罚[2019]03号)
相关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淮卫公罚[2019]03号
批复原因因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违反卫生法规、卫生规范要求
批复内容被处以警告及罚款1,000元
处理人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30
标题向日葵影视受到国家税务总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处罚(霍经税简罚[2019]494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批号霍经税简罚[2019]494号
批复原因因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未按期申报受到简易处罚
批复内容被处以罚款200元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10
标题鹿港科技受到张家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张安监罚字[2019]6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文件批号张安监罚字[2019]6号
批复原因因装卸工缺乏安全意识,在未落实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导致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批复内容被处以罚款20万元
处理人张家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11-19
标题关于对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陈瀚海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6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8年6月27日,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港文化或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不减持公司股份之承诺函》。其中,公司股东陈瀚海承诺自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12月26日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截至公告日,陈瀚海持有鹿港文化6490.5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26%。2018年7月4日,陈瀚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2%,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其减持行为与其不减持承诺仅间隔6个交易日。此外,陈瀚海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非公开发行股份,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陈瀚海前期公开承诺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作出承诺后仅6个交易日内即发生违规减持行为,严重违反了前期承诺,与投资者预期明显不一致,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误导;并且,作为公司大股东,陈瀚海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陈瀚海的上述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2条、第3.1.6条、第11.12.1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对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陈瀚海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13
标题美伦酒店受到张家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处罚(张文广新罚字[2018]第81号)
相关法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张文广新罚字[2018]第81号
批复原因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批复内容被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
处理人张家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9-04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瀚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8]56号
批复原因你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港文化”)持股5%以上股东,2018年7月4日在未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鹿港文化股份100,000股。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你在2018年6月27日做出的在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鹿港文化股份的承诺,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你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一、加强对自身股票账户的管理,严格履行承诺,杜绝违反承诺行为再次发生。 二、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7-06
标题鹿港文化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反承诺违规减持股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陈瀚海先生违反其在2018年6月27日做出的在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减持了公司股份100,000股,且未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预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陈瀚海先生认识到本次减持属违规行为后,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就本次行为给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的不便,致以诚恳的歉意,恳请各位股东及投资者谅解!同时陈瀚海先生将继续履行其2018年6月27日做出的在未来6个月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04
标题鹿港文化沈阳分公司受到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处罚(沈金国税罚[2018]8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沈金国税罚[2018]82号
批复原因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批复内容被处以罚款1,380元
处理人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22
标题向日葵影视受到国家税务总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处罚(霍经国简罚[2018]634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批号霍经国简罚[2018]634号
批复原因因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增值税未按期申报受到简易处罚
批复内容被处以罚款200元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08
标题鹿港文化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451号
批复原因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5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8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14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04
标题鹿港文化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处罚(张保关缉当违字[2017]003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张保关缉当违字[2017]0033号
批复原因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一批混纺毛线,因工作人员疏忽,将其中第2项和第3项货物的实际商品编码申报错误。
批复内容被处以罚款400元
处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27
标题鹿港文化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张家港海关处罚(张关缉违字[2017]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张关缉违字[2017]2号
批复原因因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换保税料件
批复内容被处以罚款16万元
处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张家港海关
警告  公告日期:2016-11-11
标题鹿港科技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张家港海关处罚(张关加贸当违字[2016]001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张关加贸当违字[2016]0012号
批复原因于2016年11月7日向张家港海关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鹿港科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早于2016年8月22日变更,未及时向海关办理登记。
批复内容被处以警告
处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张家港海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20
标题新疆瀚龙受到国家税务总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处罚(霍口简罚[2016]339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批号霍口简罚[2016]339号
批复原因因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受到简易处罚
批复内容被处以罚款200元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8-13
标题鹿港科技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13]324号
批复原因2013年8月13至8月22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公司进行了年报现场检查并出具了“苏证监函[2013]324号”《关于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主要问题如下:(1)公司尚未制定专项制度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进行申报、披露与监督;(2)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文件记录范围主要涵盖公司内部人员和相关中介机构,未能将银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外部信息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3)公司年报附注披露短期借款中抵押借款余额为121,370,250元,其中有两笔实为保证借款,合计金额为15,713,750元,短期借款分类信息披露存在错误;(4)公司按类别测算存货的期末可变现净值,据此作为是否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依据,没有按单个存货项目计算可变现净值,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相关规定。(5)公司年报附注披露对湖南拓普竹麻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拓普”)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不存在减值迹象,未计提减值准备。检查发现,湖南拓普主营连续亏损,2011年和2012年营业利润分别为-3,286万元和-3,685万元,2012年依靠4,066万元政府补贴实现盈利。考虑到湖南拓普主营连续亏损,公司在判断相关长期股权投资期末可收回金额是,应当充分考虑其主业经营风险以及政府补贴收入的可持续性,审慎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计价。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关注内容,公司进行了自查、整改、落实,并出具了专项整改报告进行了回复说明。公司组织了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对年报编制、披露工作规范性要求、公司治理相关制度进行了专项培训,进一步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明确公司年报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制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进一步深化公司治理和建立健全公司内控制度;同时,公司进一步完善了信息披露审查审批流程和事后审查程序,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在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公司将加强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同外部审计机构的交流和沟通,以提高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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