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7-12 |
标题 | 明阳智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785号 |
批复原因 |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明阳智能”、“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会同年审会计师和保荐机构对函件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与核查,现将对《工作函》中相关问题的回复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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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6-25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9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4]29号 |
批复原因 | 郑X力于2020年3月20日至2023年9月25日担任明阳智能监事。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7日,郑X力配偶、母亲、子女证券账户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明阳智能”股票的行为。其中,买入“明阳智能”股票合计78,000股,金额合计1,875,557元,卖出合计73,500股,金额合计1,838,447元。 |
批复内容 | 对郑X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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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11 |
标题 | 明阳智能:关于对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时任监事郑伟力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196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郑伟力,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时任监事。经查明,2023年6月22日,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明阳智能或公司)披露公告称,时任公司监事郑伟力的配偶廖祥燕于2021年10月29日至2023年4月21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累计买入20,500股,买入金额569,110元;累计卖出16,500股,卖出金额447,302元。经公司核算,廖祥燕前述交易亏损10,725元。郑伟力的母亲徐大芳于2021年1月28日至2023年6月7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累计买入64,700股,买入金额1,593,785元;累计卖出55,800股,卖出金额1,361,985元。经公司核算,徐大芳前述交易亏损12,276元。2023年8月11日,公司披露补充公告称,鉴于廖祥燕和徐大芳的证券账户均由廖祥燕控制及操作,将上述两个证券账户的所有交易合并计算,认定交易期间自2021年1月28日至2023年6月7日,经测算,相关交易最终收益为76,224元。 |
批复内容 |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时任监事郑伟力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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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13 |
标题 | 明阳智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72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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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6-22 |
标题 | 明阳智能:关于公司监事直系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廖祥燕的证券账户交易公司股票的时间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3年4月21日止,期间该账户交易公司股票(含买入和卖出)合计62笔。截至目前,廖祥燕的证券账户剩余4,000股。该期间廖祥燕的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0,500股,合计569,110元,平均成本27.76元/股;累计卖出16,500股,合计447,302元,平均成本27.11元/股;扣除廖祥燕证券账户剩余的4,000股,累计亏损为(27.76-27.11)*16,500=10,725元。
徐大芳的证券账户交易公司股票的时间自2021年1月28日至2023年6月7日止,期间该账户交易公司股票(含买入和卖出)合计172笔。截至目前,徐大芳的证券账户剩余8,900股。该期间徐大芳的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64,700股,合计1,593,785元,平均成本24.63元/股;累计卖出55,800股,合计1,361,985元,平均成本24.41元/股;扣除徐大芳证券账户剩余的8,900股,累计亏损为(24.63-24.41)*55,800=12,276元。 |
批复内容 | 公司认为,廖祥燕女士作为公司监事的直系亲属,其使用自身证券账户和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的相关规定,郑伟力先生作为公司监事,未能尽到督促义务,违反了短线交易的禁止性条款。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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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12 |
标题 | 明阳智能:关于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2]4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于2017年3月起担任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明阳智能或公司)董事并于2017年5月开始担任公司首席行政官。2021年9月8日,你通过二级市场卖出明阳智能股票60,000股,成交均价23.6元/股,成交金额141.6万元;当日又买入10,000股,买入均价23.1元/股,成交金额23.1万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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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9-09 |
标题 | 明阳智能:关于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减持计划时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8日获悉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王金发先生在实施减持计划时,因误操作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5%,导致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经与王金发先生核实,上述短线交易行为系王金发先生在减持公司股份过程中操作失误造成,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信息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形。王金发先生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王金发先生于2021年9月8日卖出公司股票60,000股,成交均价23.60元/股,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10,000股,成交均价23.10元/股,以当日减持卖出成交均价为23.60元/股作参考,本次误操作行为产生收益为5,000元,王金发先生将全数上交公司。3、虽然此次交易行为系王金发先生误操作所致,但王金发先生已经深刻意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表示今后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确认,并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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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11-06 |
标题 | 新疆万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收到乌鲁木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乌县环罚决催[2018]001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万邦因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未设置危险废物标示标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2018年4月27日被乌鲁木齐县环境保护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18年5月26日前按照相关要求整改完成,并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2018年5月16日,该环保局对新疆万邦处以罚款30,000元人民币;2018年11月6日,因新疆万邦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整改决定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环保局再次催告履行。 |
批复内容 | 2018年11月6日,因新疆万邦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整改决定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环保局再次催告履行。 |
处理人 | 乌鲁木齐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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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16 |
标题 | 新疆万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收到乌鲁木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乌县环罚决[2018]009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万邦因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未设置危险废物标示标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2018年4月27日被乌鲁木齐县环境保护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18年5月26日前按照相关要求整改完成,并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2018年5月16日,该环保局对新疆万邦处以罚款30,000元人民币; |
批复内容 | 2018年5月16日,该环保局对新疆万邦处以罚款30,000元人民币 |
处理人 | 乌鲁木齐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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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4-27 |
标题 | 新疆万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收到乌鲁木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乌县环改决[2018]009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万邦因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未设置危险废物标示标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2018年4月27日被乌鲁木齐县环境保护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18年5月26日前按照相关要求整改完成,并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
批复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2018年4月27日被乌鲁木齐县环境保护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处理人 | 乌鲁木齐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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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01 |
标题 | 太仓张江明阳能源系统有限公司受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处罚情况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7年9月,太仓张江明阳能源系统有限公司因未按期申报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批复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410元。 |
处理人 | 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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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01 |
标题 | 瑞孚乐光电科技(淮南)有限公司受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南市中心支局处罚情况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淮南汇检罚[2017]2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6月,淮南瑞孚乐因2015年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FDI存量权益登记信息。 |
批复内容 | 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0元。 |
处理人 | 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南市中心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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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1 |
标题 | 桑珠孜区瑞德兴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受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国家税务局企业科处罚情况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7年5月,桑珠孜瑞德兴阳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800元。 |
处理人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国家税务局企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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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01 |
标题 | 嘉峪关瑞德兴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受甘肃省嘉峪关市地方税务局管理四分局处罚情况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7年4月,嘉峪关瑞德兴阳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2015年9月至今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批复内容 | 处以500元罚款。 |
处理人 | 甘肃省嘉峪关市地方税务局管理四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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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01 |
标题 | 嘉峪关瑞德兴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受到甘肃省嘉峪关市地方税务局处罚情况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7年3月,嘉峪关瑞德兴阳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2016年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批复内容 | 处以:1)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2)罚款1,000元。 |
处理人 | 甘肃省嘉峪关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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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01 |
标题 | 包头市国蒙电力销售有限公司收到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未按期申报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批复内容 |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国家税务局处以1,500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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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01 |
标题 | 克什克腾旗明阳收到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克建罚字[2016]第4号 |
批复原因 | 因在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白土井子村进行建设房屋 |
批复内容 | 1)罚款91,303元;2)责令于2016年12月20日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克什克腾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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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01 |
标题 | 公司收到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文件批号 | 中城执罚字[2016]第1-444号 |
批复原因 | 因于2011年5月至2012年7月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横门东二围(国土证号:中府国用[2011]第1501098号)建设1幢钢、钢筋混凝土结构工业厂房(一期车间)和2幢钢筋混凝土结构工业附属设施(仓库一、宿舍2),已取得规划报建,但未经规划部门验线进行建设。 |
批复内容 | 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30,000元。 |
处理人 |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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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1-01 |
标题 | 锡林郭勒盟明阳收到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锡林浩特市宝力根苏木哈那乌拉嘎查境内施工建设总装厂房项目。 |
批复内容 |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按每平方米2元进行处罚,共处罚款6,920.76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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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01 |
标题 | 克什克腾旗明阳收到克什克腾旗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克国土资执罚[2016]30号 |
批复原因 | 克什克腾旗明阳在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白土井子村为实施5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升压站、办公楼、职工宿舍楼、维修车间和车库非法占用建设用地5,152.56平方米。 |
批复内容 | 克什克腾旗国土资源局责令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2元进行处罚,共处罚款10,305.12元。 |
处理人 | 克什克腾旗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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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5-01 |
标题 | 克什克腾旗林业局对克什克腾明阳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克什克腾明阳因在未办理林地征占手续的情况下,在克旗经棚镇白土井子村北沟组后梁石虎山南侧山坡林地内因修建风机检修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克什克腾旗林业局处以:1)责令于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2)处以罚款17,000.10元。 |
处理人 | 克什克腾旗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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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01 |
标题 | 克什克腾旗林业局对克什克腾明阳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克什克腾明阳在克旗经棚镇白土井子村北沟组后梁石虎山南侧山坡,因修风电机检修路占用联峰林场林地4.7亩(被占用林地内没有树木,灌木覆盖度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克什克腾旗林业局处以: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处以罚款47,002.35元。 |
处理人 | 克什克腾旗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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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3-01 |
标题 | 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对河南天润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6076.6平方米土地建新密尖山风电项目升压站。 |
批复内容 | 被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处以1)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2)按每平方米4元进行处罚,共罚款24,306.4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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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2-01 |
标题 |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对公司的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
批复内容 | 被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处以1)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2)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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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01 |
标题 | 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对锡林郭勒盟明阳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在锡林浩特市307省道向东3.5公里处路南施工建设锡林郭勒盟年产600MW风机制造项目使用土地。 |
批复内容 | 被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处以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按每平方米2元进行处罚,共处罚款26,058.56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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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01 |
标题 |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对公司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丢失发票。 |
批复内容 | 被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处以1)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2)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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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01 |
标题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监察支队对天津明阳技术开具了行政处罚缴纳罚(没)款通知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津(市级)0034034号 |
批复原因 | 天津明阳由于未在规定车间喷漆,产生了挥发性有机废气等大气污染物。 |
批复内容 | 罚款金额30,000元。 |
处理人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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