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5-25 |
标题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5号 |
批复原因 | 一、你行及部分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二、存在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参与基金销售的情形。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三、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时未妥善留痕。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04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号)) |
相关法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3]6号 |
批复原因 | 一、部分分支机构及代理网点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75号令,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对部分基金产品在认购期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政策,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四、部分网点员工使用办公电话开展基金营销活动,未纳入统一的留痕和监控管理,违反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合规风控人员对基金销售业务经营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履职有效性存在不足,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5-06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2]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行代理网点部分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部分员工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参与基金销售工作。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15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行存在个别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向客户宣传推介基金产品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1-06-18 |
标题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邮储银行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是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簿记建档过程中,未按照《发行方案》及《申购说明》约定时间接受申购定单,开展相关簿记工作;二是成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商以来,未及时合规配备、使用簿记场所和设备,未能妥善保管簿记建档期间相关工作底稿。 |
批复内容 |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2021年第8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邮储银行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
处理人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3-04 |
标题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21]5号 |
批复原因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经查,我局发现你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客户现场开户时未进行录音录像、部分宣传推介材料风险提示不到位、部分基金销售人员在取得资格前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代理网点员工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无基金从业资格。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五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七项,《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行应在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01-13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行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1.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和部分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不到位,“双录”工作存在不清晰、不完整、不准确等漏洞,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31 |
标题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中国银监会衢州监管分局处罚决定衢银监罚决字[2018]13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衢银监罚决字[2018]13号 |
批复原因 | 1、首付款真实性审核不到位导致首付比例不足;2、通过资金中介批量吸收存款;3、理财销售过程中存在代客操作行为 |
批复内容 | 罚款105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银监会衢州监管分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31 |
标题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收到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青价检处[2018]2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青价检处[2018]29号 |
批复原因 | 1、转嫁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2、转嫁押品评估费。 |
批复内容 | 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193.18万元,罚款40万元。 |
处理人 |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1-02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大关东苑营业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2017年1月至8月期间,你营业所组织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人员销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所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规范运作水平,并在签收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次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29 |
标题 | 邮储银行被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处罚京银监罚决字〔2017〕3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京银监罚决字[2017]31号 |
批复原因 | 邮储银行因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投资活动、业务管理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批复内容 | 被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责令改正,对其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投资活动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60,069,534.24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业务管理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给予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合计520,639,068.48元; |
处理人 |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