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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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25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4]77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营业部在2019年与外部机构合作举办客户培训交流会,涉及讲解证券行情走势等相关内容,你营业部未对活动开展、议程、内容、讲师资质等进行合规审核。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4-19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4]74号
批复原因一、部分自营业务合规风控把关不到位。债券做市业务中对关联交易把关不严、对债券投资的风险对冲缺乏有效管控导致扩大亏损。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 二、对部分客户适当性管理及督促义务履行不到位。向没有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需求的企业发行挂钩个股价格的非保本浮动型收益凭证;向通过多层嵌套才达到规定投资门槛的私募基金发行非保本浮动型收益凭证;未充分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如实披露减持信息。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证监办发〔2018〕40号)、《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相关规定。 三、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不到位。经查,你公司应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在职人员中存在部分人员未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情形。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第五条相关规定。 四、跟投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你公司子公司员工跟投平台未对所有投资项目进行跟投,不符合你公司子公司内部跟投规定,上述行为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不完善,不符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规定。
批复内容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28
标题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河南证监局[2023]33号
批复原因一是证券经纪人登记执业地域与委托合同约定执业地域不一致。二是未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考核范围。三是部分经纪关系确认单缺失,证券经纪人执业留痕不完整。四是个别客户业务办理资料留存不完整。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在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2-12-09
标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华泰证券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未遵循勤勉尽责原则,未对湘潭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并开展进一步核查
批复内容对华泰证券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处理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9-06
标题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民康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22]11号
批复原因一是营业部存在不相容岗位未分离的情况;未妥善保管个别客户档案,导致客户资料缺失。 二是营业部合规管理岗从事营销活动 三是营业部存在对客户的“双录”工作不完整、不全面的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6-02
标题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场外期权合约个股挂钩标的超出当期融资融券范围,违反了《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二是未对部分期限小于30天的场外期权合约出具书面合规意见书,违反了《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三是场外期权业务相关内部制度不健全,内部流程执行不规范,未按要求进行衍生品准入管理。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12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楠)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1]7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赵楠为证券从业人员 赵楠时任华泰证券杭州解放东路营业部总经理,截至2021年3月1日,执业状态为正常,赵楠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赵楠控制使用“丁某茹”证券账户情况 三、赵楠控制使用“丁某茹”证券账户的盈利情况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责令赵楠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赵楠违法所得3,145,422.14元,并处以32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22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承园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1]122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作为华泰证券常州东横街营业部员工期间,向客户传递非由华泰证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荐材料及有关信息。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1-24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0]112号
批复原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19年8月存在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未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4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以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3-17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华泰证券深圳红荔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你营业部监测发现客户邓某某有14个交易日出现交易异常预警,但仅通过电话询问和发送提示短信即排除可疑;二是邓某某在电话回访中已表示将账户交他人操作,但你营业部未充分了解实际操作人、实际受益人、账户资金来源归属等重要信息并防范风险;三是未审慎核查交易异常预警的关联客户,未及时上报重大异常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8-23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9]65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在代销“聚潮资产-中科招商新三板I期A、B专项资管计划”过程中,存在使用未经报备的宣传推介材料的情形。该行为违反《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2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号
批复原因一、王登科任职情况 王登科2009年6月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先后在华泰证券成都梓潼桥西街证券营业部、华泰证券成都晋阳路证券营业部(现华泰证券成都锦晖西二街营业部)工作,时任客户经理。2009年5月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2009年8月取得一般证券从业资格。 二、王登科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情况 自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王登科先后私下接受多名客户委托,主要采用手机委托交易的方式,使用王登科手机尾号9333的手机频繁操作“格某”账户、“唐某英”账户、“张某秋”账户、“高某璟”账户、“周某斌”账户买卖证券。2016年6月20日,王登科以四川千汇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客户黄某签订了《股票账户定向委托管理协议》,接受委托管理其股票账户。王登科受托买卖证券期间未收取任何报酬,没有违法所得。 三、王登科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一)王登科借用配偶“蒋某萍”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蒋某萍”普通账户2012年11月7日、信用账户2013年7月24日均开立于华泰证券成都晋阳路证券营业部。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蒋某萍”证券账户累计转入590,000元,累计转出资金426,665.87元。2015年5月20日至2017年2月13日,“蒋某萍”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成交金额3,643,468.66元,累计卖出成交金额3,484,848.89元,获得股息收入245.7元,账户累计亏损158,374.07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2015年5月20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间,王登科手机尾号9333的手机委托交易323笔,其余为网上委托交易。 (二)王登科借用其女“王某”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王某”普通账户2013年7月29日、信用账户2014年2月20日均开立于华泰证券成都晋阳路证券营业部。 2013年7月26至2017年6月14日期间,“王某”证券账户资金由王登科银行账户直接转入王某三方存管银行账户金额为3,024,000元。2013年7月29日至2017年6月14日期间,王登科手机尾号9333的手机委托交易共1309笔,其余网上委托交易的IP地址、MAC地址及硬盘序列号与“蒋某萍”账户有部分重合。王登科使用“王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违法所得为1,388,536.19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批复内容1、对王登科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2、对王登科违法持有及买卖股票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230,162.12元,并处罚款30万元。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2-19
标题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晋阳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19]5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行为: 一、营业部营销人员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营业部前员工王登科任营业部客户经理期间,涉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王登科个人手机号码181XXXX9333在其2014年劳动合同及公司人力资源系统中均有记录,其名下3名客户的开户资料均留下181XXXX9333作为联系方式、9名客户存在以181XXXX9333为委托电话的股票交易记录。营业部未能结合企业风险管理平台营销人员风险监控模块预警信息进行跟踪排查。 二、营业部未对企业风险管理平台营销人员风险监控模块预警信息进行核查。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营业部客户黄某在风险监控模块中集中出现内容为“多客户相同MAC\电话地址委托”、“多客户相同IP地址委托且客户买卖相同证券”、“多客户相同IP地址委托且客户年累计亏损过高”的8次预警,营业部未能提供以上预警信息回访记录。营业部于2017年1月23日曾因深交所风险提示对黄某进行过回访,但回访内容不涉及系统预警内容。此外,黄某在该次回访中表示账户由他人操作,营业部未引起重视并进行跟进核查。 三、营业部未对客户回访中发现的违规线索进行核查处理。2017年5月,营业部对客户张某某进行两融业务回访的过程中,张某某反映王登科代客理财致其亏损严重;2017年6月,王登科离职,营业部在针对其名下客户进行的员工离职回访中,2名客户反映王登科存在代客理财行为。营业部未对相关线索进行核查处理。
批复内容责令你营业部对上述问题限期改正,并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每季度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警告  公告日期:2018-09-30
标题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华泰证券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作为“某发行人2018年度第五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牵头主承销商,项目发行过程中,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同时,华泰证券在债务融资工具项目管理、内部审批、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缺陷,内部控制机制运行不良。
批复内容依据相关自律规定,经2018年第11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给予华泰证券警告处分,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给予直接责任人刘强严重警告处分,并认定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不适当人选,期限为三年;给予次要责任人薛韬警告处分,并认定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不适当人选,期限为一年。
处理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11
标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府山证券营业部及该营业部总经理方伟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文件批号绍银罚[2017]第18号、绍银罚[2017]第17号
批复原因检查发现营业部存在违反反洗钱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持续识别客户身份、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未在规定时间内划分新开客户风险等级、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核高风险客户等问题。
批复内容对营业部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对营业部总经理方伟处以人民币2.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08
标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大同路证券营业部及该营业部总经理陈杰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文件批号琼银罚字[2017]第5号
批复原因因营业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包括未按规定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未按规定定期审核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基本信息。
批复内容对营业部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对营业部总经理陈杰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警示  公告日期:2017-10-13
标题华泰期货有限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7]5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作为‘华泰期货-银华量化指数增强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量化指数资管”)的管理人,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未能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对量化指数资管的风险识别、监测及控制措施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该产品存在异常交易情况;未能有效执行利益冲突防范制度,对量化指数资管的投资顾问深圳市富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航投资”)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量化指数资管与富航投资管理的其他资管产品之间形成利益输送。
批复内容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责成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增强相关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并细化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指引,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6-13
标题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真理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字[2017]7号
批复原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真理道证券营业部:经查,你营业部员工刘某蕾代客户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上抄写“以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本人确认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愿意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的内容。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4-07
标题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7]13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华泰证券督导的恩施自治州好又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后于2015年7月为恩施州天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累计违规提供担保2笔,涉及担保金额10,631万元。挂牌后累计违规对外担保的数额占挂牌公司2015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347。,担保对象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等。以上担保未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华泰证券未能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挂牌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之日起十五个转让日内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华泰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15条的规定,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华泰证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华泰证券于接到本决定书五个转让日内,向我司提交书面承诺。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3-28
标题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6]28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你公司在提交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伊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的回复》等申请挂牌文件中存在以下信息违规行为: 2015年6月2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如东县支行、江苏苏通茧丝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通丝绸”X伊贝股份签署了《还款协议》。根据该协议,伊贝股份为苏通丝绸在2015年6月2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保证担保。《公开转让说明书》未披露上述关联担保情形。审查期间我司就相关事项予以关注并发出了反馈意见,你公司未勤勉履行补充核查义务。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九)项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华泰证券釆取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3-28
标题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挂牌业务问答(一〉》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7]8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2015年6月2日,禹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禹环行罚2015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禹州源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衡公司〕环评批复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停运,经禹州市环境检测站检测,超过排放标准,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禹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源衡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处以罚款陆万圆整〔¥6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主办券商仅根据《禹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禹环责纠字[20150740]的内容进行核查,未核实《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差异,导致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处罚金额为叁万元整〔¥30000元)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金额不符。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1-20
标题华泰证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3号、中国证监会[2017]4号
批复原因中国证监会[2017]3号: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营业部及资产管理子公司分别利用同名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2017]4号: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作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财务顾问,对标的资产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2017]3号: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2017]4号: 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23
标题证监会对8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华泰证券吴江盛泽镇市场路营业部从业人员陆婷婷,在从业期间,借用其配偶的证券账户交易股票,账户盈利约18.8万元。
批复内容陆婷婷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我会决定对陆婷婷没收违法所得约18.8万元,并处以约37.7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1-25
标题证监会对场外配资中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126号
批复原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24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6条、第8条、第13条,《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3条第(4)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50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4条规定,我会决定:(1)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680万元,并处以约2,041万元罚款。(2)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2,865万元,并处以约8,595万元罚款。(3)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1,823万元,并处以约5,470万元罚款。(4)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786万元,并处以约1,572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8-23
标题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管理细则(试行)》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6]23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5月底以前,你公司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依据委托代理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投资者名下证券类资产市值判断适当性,而是错误根据投资者临拒办理业务权限开通手续时点的实时资产市值,为511户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账户开通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权限,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五条关于自然人投资者证券类资产市值计算时点要求的规定; 二、未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或实缴出资 证明文件认定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而是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提供的合伙协议、银行汇款证明或当地工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实缴出资总额,为111户不符合要求的合伙企业账户开通权限,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三条关于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规定及相关解释; 三、对不足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未依据有关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的学历证书、考试合格证明文件、培训证书等材料认定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而是错误根据企业出具的财务岗位证明、院校或社会培训机构颁发的短期培训证书认定投资者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为201户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账户开通权限,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五条关于自然人投资者投资经验或专业背景的规定及相关解释。 同时,你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提交《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情况的报告》中,存在未如实上报违规开户情况的情形,漏报违规开户比例74.61%,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十九条关于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等信息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管理细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曰起3个月内,高度重视,尽快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提升合规意识,规范业务权限开通工作,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向我司提交书面改正报告。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釆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处理人全国股转公司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6-02-05
标题关于对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苏省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1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截至2015年7月7日,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江苏省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股份”)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股份365,679,794股,占总股本比例为5.1%。 截至2015年12月2日,苏豪控股和苏豪股份累计减持公司A股99,673,486股,合计持股比例降为4.932%,违规减持金额约2.4亿元。期间,在被告知其减持行为已违反证监会相关规定后,苏豪股份仍于2015年11月6日继续减持公司A股股份120,000股,苏豪控股于2015年11月9日及2015年11月10日分别继续减持公司A股股份2,000,000股及1,000,000股。 苏豪控股和苏豪股份的减持行为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第一条关于“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要求,且违规减持股份的数量和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苏豪控股和苏豪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第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25
标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合银罚字[2015]10号
批复原因单位存在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等违法违规事实,虽然存在上述事实,但在检查期间能够配合检查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检查组报告书面陈述报告材料,汇报整改情况,能够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批复内容1、对你单位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对你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处理人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12
标题华泰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5]72号
批复原因经查,华泰证券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13年7月29日,华泰证券威宁路营业部应客户上海朝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兴置业)的要求,与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网络)共同测试HOMS系统接入华泰证券软件系统。系统连通后,在朝兴置业未使用的情况下,华泰证券并未切断其与HOMS系统的连接端口,也未对此专线设置相应监控。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华泰证券在对于自身交易系统没有采取预防措施的情况下,让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工程人员在华泰证券机房安装了资产管理模块。对于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华泰证券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 截止调查日,华泰证券客户中有516个使用HOMS系统和同花顺系统接入的主账户。对上述客户,华泰证券未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 综上,华泰证券未按照《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获利18,235,275.00元。时任华泰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胡智及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陈栋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华泰证券在2015年7月12日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号)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新增下挂子账户102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HOMS系统及同花顺系统接入账户历史委托、成交数据记录、华泰证券说明、佣金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235,275.00元,并处以54,705,825.00元罚款; 二、对胡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陈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就上述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8-26
标题华泰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渝证调查字2015004号
批复原因公司存在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5-08-19
标题全国股转公司对28家挂牌企业采取监管措施切实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相关法规《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年报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挂牌公司(详见附表)2014年年报遗漏财务报表附注,定期报告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年报指引》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上述19家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2014年年报中的重大遗漏负有重要责任。鉴于以上违规情况,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挂牌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截至7月28日,这19家挂牌公司均已对2014年年报进行更正披露。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4-24
标题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15]1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为1名在你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的客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并与该客户签订《保证书》,承诺提供他人信用账户供其使用(未实际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表明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业务开展中的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对客户账户的管理情况和融资类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规范经营行为,保证客户账户安全。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07
标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检查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4月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对2015年第一季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的通报,我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中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向风险承担能力不足的客户融资融券、未按照规定方式为部分客户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账户等问题,违规情节较重。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采取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我公司将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确保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有序开展。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03
标题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5]38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向在你公司及与你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客户融资融券、向缺乏风险承担能力的客户融资融券、未按照规定方式为部分客户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账户等问题。
批复内容对你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你公司应当进一步梳理相关业务流程,强化有关人员合规守法意识,并在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9-06
标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4]62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62号)》,该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你公司管理的华泰紫金增强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泰紫金周期轮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在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存在同日或隔日通过交易对手实现不同计划之间间接进行债券买卖交易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于2014年6月就此事项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你公司并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
批复内容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流程,强化有关人员合规守法意识,依法合规地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0-29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麦岚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3]25号
批复原因麦岚:   经查,2010年至2011年7月期间,你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客户交易流水、客户开户资料、相关人员谈话记录、公司档案等证据证明。
批复内容现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5-03
标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3]6号、[2013]11号
批复原因1、公司通过与华泰尊享收益分级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方式,将限额特定计划资金用于受让某公司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变相扩大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2、内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1)公司在将公司深圳交易中心使用的交易单元与公司南京交易中心主交易单元合并为一个联通圈的过程中,由于未能审慎研判并准确识别分批办理交易单元联通圈变更的风险,发生信息安全事件。 (2)公司未能严格落实合规风险的防控措施。
批复内容鉴于公司已经整改且客户委托资产未遭受损失,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江苏证监局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在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每三个月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增加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对照相关规定,全面检查业务的合规性,并在每次检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公司改正上述问题,并达到以下要求:第一,完善内控制度,落实风控措施,预防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第二,严格落实信息隔离墙制度,强化合规管理, 有效防范合规风险;第三,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管理,切实防范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04-15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8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圳监管局[2012]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肖远春在2010年4月7日至9月30日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肖远春自2010年4月7日起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至2010年10月1日与华泰证券海德三道营业部解除劳动关系期间,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批复内容综上,根据肖远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和《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肖远春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肖远春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深圳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8-02
标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11]275号
批复原因(一)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二)关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的问题 (三)关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有待改进”的问题
批复内容通过开展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增强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的公众公司意识,健全和完善了公司相关制度,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的治理水平和透明度。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工作,作为上市证券公司,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治理水平。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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