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 公告日期:2025-10-20 |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蒙自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四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5]187号 |
| 批复原因 | 营业部未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个别员工在代销金融产品过程中存在向客户传递非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提供的推介材料、宣传预期收益率等情形,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 |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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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5-10-20 |
| 标题 | 关于对刘懿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10条第2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32条第1款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5]189号 |
| 批复原因 | 在代销金融产品过程中存在向客户传递非银河证券统一提供的推介材料、宣传预期收益率等情形 |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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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5-10-20 |
| 标题 | 关于对杨晓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5]188号 |
| 批复原因 | 营业部未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个别员工在代销金融产品过程中存在向客户传递非银河证券统一提供的推介材料、宣传预期收益率等情形,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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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5-09-17 |
| 标题 | 关于对邹文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第四十四条 |
| 文件批号 | 贵州证监局[2025]30号 |
| 批复原因 | 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贵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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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5-07-11 |
| 标题 | 交易商协会对6家主承销商启动自律调查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前期,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承销规范的通知》(中市协发〔2025〕114号),进一步强化对低价承销费、低价包销等不合规行为的自律管理。协会监测到,在广发银行2025-2026年度二级资本债券项目中,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主承销商中标承销费引发市场关注。 |
| 批复内容 | 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交易商协会对相关机构启动自律调查。若相关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自律规则的情况,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自律处理。 |
| 处理人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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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12-27 |
| 标题 | 关于对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衍生品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内控管理不完善,存在对个别客户交易目的、资金来源核查不足,部分交易对手未按期进行年度回访仍新增交易等情形。
二是经纪业务存在部分合规风控员工兼职从事营销及客户服务工作,佣金费率管理不到位等情形。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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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12-20 |
| 标题 | 关于对董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四条。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董杰:
经查,你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长乐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进行投资者招揽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升规范从业意识,恪守执业准则,杜绝此类违规事项再次发生。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升规范从业意识,恪守执业准则,杜绝此类违规事项再次发生。 |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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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12-20 |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石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 |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245号 |
| 批复原因 | 石敏: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东中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在推介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使用不恰当言辞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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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2-04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3号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4]43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谢某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年8月21日至调查时,谢某旺在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番禺万博一路证券营业部工作,系证券从业人员。谢某旺控制、决策、使用“梁某丽”银河证券账户,2018年8月7日至2024年3月5日期间买卖股票,2020年7月2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买卖可转债,累计买入金额18,861,812.80元,卖出金额18,691,715.43元,亏损196,661.72元。 |
| 批复内容 | 责令谢某旺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可转债,并处以5万元罚款。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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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11-08 |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四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三十七条 |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决[2024]038号 |
| 批复原因 | 一是个别不相容岗位职责未分离。二是未有效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适当性管理、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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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0-28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韩光明)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 |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7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韩光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的情况2014年7月8日至2021年9月3日期间,韩光明在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南京江东中路营业部任职,先后担任证券经纪人及理财经理,具有证券从业人员的身份。二、作为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情况1.韩某喜系韩光明父亲,其名下“韩某喜”证券账户开立于银河证券南京江东中路营业部。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14年7月23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15年3月4日后注销,重新开立于2015年4月10日。2014年10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期间,韩光明控制使用“韩某喜”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该账户亏损713,991.42元。账户内资金主要来自于韩光明本人及其家庭资金,资金去向主要为韩光明本人或归还其借款。2.李某艳系韩光明妻姐,其名下“李某艳”证券账户于2020年3月10日开立于银河证券南京江东中路营业部。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韩光明控制使用“李某艳”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该账户亏损46,305.54元。账户内资金主要来自于韩光明本人及其家庭资金,资金去向主要为韩光明本人。 |
| 批复内容 | 对韩光明处以8万元罚款。 |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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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10-18 |
| 标题 | 关于对韩志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韩志谦:经查,我会发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个别项目中未勤勉尽责,个别项目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未披露银河证券认购债券情况等 |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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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10-18 |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部分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识别出个别项目非市场化发行;个别项目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未披露银河证券认购债券情况;个别员工通过他人代领年终奖金逃避缴纳税款;薪酬递延支付执行不到位;质控、内核核查把关不严;对子公司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部分项目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信息披露不到位等。 |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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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7-06 |
| 标题 | 中国银河: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4]149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开展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违规与公司其他证券资产管理账户发生交易,并高杠杆高集中度运作;二是存在刚性兑付的情形,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垫付或兑付;三是资管新规整改不实,存在规模较大的资产管理计划实质仍为非净值化通道类产品;四是存在内部制度不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足、投资标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3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的行政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2024年7月6日至10月5日。 |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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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19 |
| 标题 | 关于对谢天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9号 |
| 相关法规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9号 |
| 批复原因 | 谢天旺:
经查,你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博一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登录与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以及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第十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条第二项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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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07 |
| 标题 | 关于对何声焘、陈召军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六)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利用他人代领薪酬逃避纳税义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
| 批复内容 | 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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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07 |
| 标题 | 关于对徐德利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1柳城建项目的受托管理人,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问题 |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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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07 |
| 标题 | 关于对傅建武、吴冲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五十八条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6巨洋债项目的受托管理人未勤勉尽责,未核实发行人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出现募集资金被挪用的情况 |
| 批复内容 | 对傅建武、吴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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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07 |
| 标题 | 关于对王宇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王宇:经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3荆开G2债项目的受托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监管核查不到位,出现募集资金被挪用的情况。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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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07 |
| 标题 | 关于对薛明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薛明:经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2任城03债项目、21柳城建项目的承销机构,存在22任城03债项目以余额包销形式认购项目部分债券,但未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认购情况以及21柳城建项目未识别出项目非市场化发行的问题。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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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08 |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燕山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70号 |
| 批复原因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燕山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2021至2023年间你营业部部分员工存在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非证券从业人员招揽客户的行为。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08 |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周旭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71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2021年至2023年间中国银河证券南京燕山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部分员工存在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非证券从业人员招揽客户的行为。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6 |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4]71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开展场外期权及股票质押业务不审慎,对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行为监控不到位的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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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6 |
| 标题 | 关于对罗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4]70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开展股票质押业务不审慎的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07 |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口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
| 文件批号 | 青岛证监局[2024]3号 |
| 批复原因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口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使用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人员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开户有关业务并使用营业部有关印章,通知客户追加融资担保物及用章登记等环节违反公司内部制度,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合规管理,严格规范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 |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02 |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3]237号 |
| 批复原因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产品相关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代销准入不审慎;二是托管人履职尽责存在瑕疵;三是分支机构管理不到位。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11-06 |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河南证监局[2023]55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员工向客户发送开户红包情形。二是合规管理不到位。存在员工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答案,提供回访答复口径,推介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未揭示产品风险等问题。三是对员工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行为管理不到位。个别员工未按规定申报配偶、亲属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情况。 |
| 批复内容 | 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01 |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何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24号 |
| 批复原因 | 何黔:经查,你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南一道中科大厦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将客户证券账户交由他人使用,修改客户证券账户密码并卖出股票,以及向客户推荐股票等情形。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19 |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威海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3]59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开展营销活动过程中向客户赠送礼品。二是在知悉他人操作客户账户情况后,未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三是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客户回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四是营业部营销、合规风控、账户业务岗位未有效分离。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26 |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2]225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重点业务领域和关键岗位廉洁风险梳理不全面,未及时识别评估公募基金代销业务廉洁风险,未按要求持续跟踪报告廉洁从业风险事件;二是在适当性管理和融资融券业务开展中存在员工执业不规范的情况。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23 |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决[2021]31号 |
| 批复原因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客户经理康欣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你营业部存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的情形。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23 |
| 标题 | 关于对康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 |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决[2021]30号 |
| 批复原因 | 康欣: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任职客户经理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17 |
| 标题 | 关于对王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 文件批号 | 青岛证监局[2021]24号 |
| 批复原因 | 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向开通可转债权限的客户提供知识测评答案。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25 |
| 标题 | 关于对彭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经查,中国银河证券温州大南路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在2016年1月至2021年1月间存在从业人员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长期充当资金及账户掮客从事场外配资、从中获取不法利益等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不到位。同时,营业部明知从业人员违规问题和违法线索,未及时向我局报告。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11-25 |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大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营业部在2016年1月至2021年1月间存在从业人员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长期充当资金及账户掮客从事场外配资、从中获取不法利益等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不到位。同时,营业部明知上述问题和线索,对已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未及时向我局报告。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责令你营业部限期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达到如下要求:营业部要切实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督促从业人员勤勉尽责,防范从业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夯实内部控制,提升合规水平,做好风险管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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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9-13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卜锋、凌珠)[2021]14号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1]14号 |
| 批复原因 | 2019年3月14日至2020年2月18日,卜锋、凌珠共同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可转债,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操纵“横河转债”、“利欧转债”、“蓝盾转债”、“联得转债”等4只可转债价格。 |
| 批复内容 | 没收卜锋、凌珠违法所得46,852.93元,并处30万元罚款。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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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7-06 |
| 标题 | 关于对滕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 文件批号 | 大连证监局[2021]3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在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一德街证券营业部执业期间存在接受客户委托操作证券账户的行为 |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大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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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5-27 |
| 标题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樊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湖北证监局[2021]15号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21]15号 |
| 批复原因 | 樊娟:经查,你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宁康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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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3-03 |
| 标题 | 关于对宗黎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宗黎丽: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象城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情况。 |
| 批复内容 |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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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3-03 |
| 标题 | 关于对张林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张林玲: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象城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情况。 |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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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3-03 |
| 标题 | 关于对刘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刘坷: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象城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情况。 |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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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3-03 |
| 标题 | 关于对陈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象城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情况。 |
| 批复内容 | 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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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1-11 |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象城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一是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员工的执业行为,未有效监督管理营业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的规范使用,存在员工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情况。二是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营业部专职合规经理进行年度考核后,营业部又设置其他多个指标对专职合规经理进行重新考核,且营业部的考核结果与专职合规经理年度绩效挂钩。 |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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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27 |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骥)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0]42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刘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骥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二、刘骥私下接受重庆上汇实业有限公司和重庆新众和投资有限公司等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015年3月26日,重庆上汇实业有限公司与刘骥签订委托协议,将其证券账户委托刘骥代为管理,初始资金10,000,000.00元,管理期限为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2015年3月29日,重庆新众和投资有限公司与刘骥签订委托协议,将其证券账户委托刘骥代为管理,初始资金10,000,000.00元,管理期限为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
2015年4月9日,“重庆上汇实业有限公司”(普通资金账户400******00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378和深圳股东账户080****235)“重庆新众和投资有限公司”(普通资金账户400******02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269和深圳股东账户080****294)均开立于原银河证券重庆珠江路营业部。
上述两账户开户后即交给刘骥,由刘骥负责交易决策和下单,刘骥也雇佣其亲戚谭某帮忙操作下单。委托期间上述账户交易过“江淮动力”“迪马股份”“海南瑞泽”等多只股票。刘骥未实际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我会认为,刘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情形。 |
| 批复内容 | 对刘骥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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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04-24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0]64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9年12月3日,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比例为21%,超过《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规定的监管标准,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2019年11月21日,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比例为16.94%,超过《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规定的预警标准,你公司于12月4日才向我局报备,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3.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单方说明变更收款账户,将基金财产划至管理人账户,未履行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你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加强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及时发现并报告相关情况;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尽职履责,切实履行义务。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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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21 |
| 标题 | 关于对陈葆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8号 |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0]18号 |
| 批复原因 | 陈葆辉:
经查,你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西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的行为。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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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10-24 |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山东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19]9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无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反映了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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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6-04 |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文聪)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9]53号 |
| 批复原因 | 刘文聪于2011年6月通过证券交易与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试,并先后在多家证券公司任职。2017年1月4日,刘文聪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广州站前路证券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17年1月14日取得执业证书。
刘文聪在方正证券执业后,继续借用“朱某明”账户持有、买卖股票。2017年1月14日至4月20日,“朱某明”账户先后交易12只股票,综上,“朱某明”账户在涉案期间买入成交11,848,968.00元,卖出成交12,985,826.12元,累计买卖金额24,834,794.12元,最终亏损362,494.14元。根据刘文聪的出资比例,归属于刘文聪的累计买卖金额为4,835,058.21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任职材料、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数据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文聪借用“朱某明”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内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文聪处以10万元罚款。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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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4-01 |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9]19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员工私下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介绍私募基金购买人,私自推介非你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并且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你营业部在发现员工私自推介金融产品,并引发投资者投诉维权后,未及时向我局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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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18-11-08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
| 相关法规 |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18]84号 |
| 批复原因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2017年6月30日,你营业部某员工违规为他人打印客户的对账单,泄露了客户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
| 批复内容 |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现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营业部妥善保管客户档案和资料,并进一步做好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合规问责。 |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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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31 |
| 标题 | 中国银河关于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 文件批号 | 银反洗罚决字[2018]第4号 |
| 批复原因 | 2018年7月5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银反洗罚告字[2018]4号)。2018年7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反洗罚决字[2018]第4号) |
| 批复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合计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
| 处理人 | 中国人民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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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07 |
| 标题 | 中国银河关于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 文件批号 | 银反洗罚告字[2018]4号 |
| 批复原因 |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行为。 |
| 批复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拟对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行为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合计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
| 处理人 | 中国人民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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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4-30 |
| 标题 | 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行政监管措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机构部函[2017]42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存在少数从业人员(主要为证券经纪人)买卖股票交易行为。 |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3-31 |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17]3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秦皇岛证券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
| 批复内容 | 对秦皇岛证券营业部出具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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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3-01 |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
| 文件批号 | 股转系统发[2017]62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你公司在提交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北京瑞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尽职调查报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北京瑞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等申请挂牌文件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银河证券作为北京瑞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办券商,在核查过程中未关注到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使用非最终审定版的《审计报告》的财务数据,导致《公开转让说明书》财务报表中部分数据填写有误。你公司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保证申请挂牌文件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7条“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六条“申请挂牌公司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准确引用有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报告和财务资料,并有充分的依据”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银河证券釆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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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30 |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7号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7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外部接入具有分账户功能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未对外部信息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在证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35号)后,在自查过程中存在向证监会漏报信息系统外部接入账户的情形。 |
| 批复内容 | 对本公司采取暂停新开证券账户1个月的措施。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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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1-31 |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2号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2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等问题。 |
| 批复内容 | 对本公司采取警示措施。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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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5-20 |
| 标题 |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3]12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客户开户资料信息审查不严。你营业部个别客户开户资料的信息中,联系地址为营业部所在地地址、手机号码为营业部原理财经理的手机号码,该理财经理因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诈骗犯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岗位管理不规范。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期间,你营业部在缺少专职期货中间介绍业务人员的情况下开展了期货中间介绍业务。
你营业部未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要求你营业部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一是完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合规经营水平和员工合规从业意识。二是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加强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工作,认真做好客户回访,妥善解决客户诉求,切实维护相关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运营平稳。你营业部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验收。 |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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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2-05-10 |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张涛)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2]4号 |
| 批复原因 | 一、张涛内幕交易方大炭素股票
二、张涛违规持有、买卖股票 |
| 批复内容 | 认定张涛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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