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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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11-30
标题亚星锚链关于公司职工监事违规买卖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公司自查发现,郭连春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分别于2017年7月26日买入公司A股股票1,000股,交易价格人民币8.40元/股,成交金额人民币8,400元;于2017年8月7日卖出公司A股股票1,000股,交易价格人民币8.50元/股,成交金额人民币8,500元;于2017年11月2日买入公司A股股票2,200股,交易价格人民币7.61元/股,成交金额人民币16,742元;于2017年11月21日买入公司A股股票3,000股,交易价格人民币6.68元/股,成交金额人民币20,040元,上述交易获得收益人民币100元,截止本公告日,郭连春先生持有亚星锚链5,200股股票。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没有及时向公司报告并进行公告,及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买卖公司股票。同时也未能尽到交易报备及预披露的责任。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对郭连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公司对郭连春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要求其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件,并要求其严格执行。 2、没收本次违规交易获利100元,同时并处交易获利三倍(300元)罚款以示惩戒。 3、对剩余的5,200股公司股票,董事会要求其在本届监事会届满前不减持。 4、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郭连春先生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予以通报。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此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证券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5-11
标题关于对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陶媛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3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陶媛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锚链”或“公司”)控股股东陶安祥为父女关系,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截至2015年9月30日,陶安祥持有公司股份265,793,716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27.70%,陶媛持有公司股份10,187,968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06%。2016年3月7日,陶媛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卖出859,548股公司股份。经核实,陶媛所持股份均系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即已持有的股份。 陶媛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即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未按相关规定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陶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以及本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另经查明,陶媛在违规减持后,主动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并将于法律法规允许其增持的时间窗口开启后通过二级市场增持859,548股,可以酌情予以减轻处理。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陶媛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违法  公告日期:2016-03-09
标题亚星锚链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票的更正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7日晚间,公司控股股东陶安祥的一致行动人、陶媛女士向公司证券部门告知了其于3月7日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859,548股公司A股股票,成交金额10.22元/股。减持后,陶媛女士仍持有9,328,420股公司A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97%。公司证券部门对上述交易行为进行核查时发现: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规定,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减持情况并制订补救措施。
批复内容陶媛女士就本次因个人理解偏差导致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的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向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并主动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并于法律法规允许其增持的时间窗口开启后通过二级市场增持859,548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13
标题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回复公告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499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指出: 一、关于行业 年报披露,报告期内系泊链毛利率34.95%,较上年增加8.64个百分点,船用链及附件毛利率15.53%,较上年增加0.90%个百分点,披露原因为销售的系泊链规格提高。请结合造船行业低迷、油价波动等因素,分析毛利率增长的原因。 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 1、年报披露,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16,588,741.20元,请你公司说明交易情况、确认收益的依据和信息披露情况,并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2、2014年6月,公司对深圳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信托理财在报告期内仍未收回,相关抵押地块已以29,250万元的价格拍卖成功。年报披露,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2.5亿元,2014年度按预计无法收回款项的最佳估计数计提坏账准备3357万元。请公司说明仍未收回款项的主要障碍,针对此公司所采取的收回款项的措施。另外,请公司说明计提坏账准备的测算依据和合理性,并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现就函中2.5亿元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事项补充披露,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04
标题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499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指出: 一、关于行业 年报披露,报告期内系泊链毛利率34.95%,较上年增加8.64个百分点,船用链及附件毛利率15.53%,较上年增加0.90%个百分点,披露原因为销售的系泊链规格提高。请结合造船行业低迷、油价波动等因素,分析毛利率增长的原因。 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 1、年报披露,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16,588,741.20元,请你公司说明交易情况、确认收益的依据和信息披露情况,并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2、2014年6月,公司对深圳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信托理财在报告期内仍未收回,相关抵押地块已以29,250万元的价格拍卖成功。年报披露,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2.5亿元,2014年度按预计无法收回款项的最佳估计数计提坏账准备3357万元。请公司说明仍未收回款项的主要障碍,针对此公司所采取的收回款项的措施。另外,请公司说明计提坏账准备的测算依据和合理性,并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批复内容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04
标题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499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指出: 一、关于行业 年报披露,报告期内系泊链毛利率34.95%,较上年增加8.64个百分点,船用链及附件毛利率15.53%,较上年增加0.90%个百分点,披露原因为销售的系泊链规格提高。请结合造船行业低迷、油价波动等因素,分析毛利率增长的原因。 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 1、年报披露,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16,588,741.20元,请你公司说明交易情况、确认收益的依据和信息披露情况,并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2、2014年6月,公司对深圳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信托理财在报告期内仍未收回,相关抵押地块已以29,250万元的价格拍卖成功。年报披露,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2.5亿元,2014年度按预计无法收回款项的最佳估计数计提坏账准备3357万元。请公司说明仍未收回款项的主要障碍,针对此公司所采取的收回款项的措施。另外,请公司说明计提坏账准备的测算依据和合理性,并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批复内容公司已就该意见函中的问题在2015年6月4日披露的临2015-020公告《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回复的公告》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现根据该公告内容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进行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0-28
标题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4]10号
批复原因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3年度,公司累计滚动利用23.36亿元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其中,使用自有资金12.81亿元、使用募集资金10.55亿元,获得收益1405万元。公司2012年经审计的总资产33.56亿元,净资产25.58亿元,净利润8348万元。相关交易涉及资产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交易成交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必要决策程序并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认真对照《警示函》落实整改,现将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2013年度,公司累计滚动利用23.36亿元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其中,使用自有资金12.81亿元、使用募集资金10.55亿元,获得收益1405万元。公司2012年经审计的总资产33.56亿元,净资产25.58亿元,净利润8348万元。相关交易涉及资产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交易成交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必要决策程序并进行披露。 由于部分人员对理财事项的理解错误,2013年度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未及时履行必要决策程序并进行披露。在发现上述事项后,公司立即向监管部门及持续督导机构国信证券进行了汇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具体补救措施: 201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补充确认2013年度使用闲置资金进行银行理财的议案》,同意补充确认2013年度累计滚动使用闲置资金23.36亿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独立董事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补充同意确认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监事会发表了意见,补充同意确认2013年度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公司将上述情况及时进行了披露(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临2014-007号公告、临2014-008号公告)。 2014年4月2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确认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临2014-013号),对公司2013年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了单独披露。 2014年5月5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意见,保荐机构对亚星锚链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2013年度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补充确认无异议,公司将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及时报送至监管部门。 201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2013年度使用闲置资金进行银行理财的议案》,对2013年度使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了补充确认,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临2014-014号公告)。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及时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认真强化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树立规范运作意识,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在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并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确保部门之间信息流通通畅,公司董秘办在获悉上述信息后,及时对外真实、准确、完整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定期组织培训学习,确保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鉴于公司在2013年度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未履行决策程序并进行披露,公司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如下处理: 1、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分别谈话并进行了严肃批评。 2、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原董事会秘书各处以1万元罚款。 公司将以此次行政监管措施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公司运作,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做到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4-10-08
标题关于对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4]10号
批复原因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3年度,公司累计滚动利用23.36亿元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其中,使用自有资金12.81亿元、使用募集资金10.55亿元,获得收益1405万元。公司2012年经审计的总资产33.56亿元,净资产25.58亿元,净利润8348万元。相关交易涉及资产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交易成交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必要决策程序并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一、组织公司各部门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二、公司应对本次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规范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你单位应当在2014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5-26
标题关于对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和总经理陶良凤、财务总监王桂琴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4]003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锚链”或“公司”)在2013年度合计发生购买委托理财产品23.36亿元,达到公司201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3%,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在上述委托理财金额中,用募集资金购买的发生额达10.55亿元,最高时点余额为4.05亿元,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时,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也未获得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明确发表的同意意见。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3条、第9.9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总经理陶良凤和财务总监王桂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的规定以及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批复内容希望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积极整改,并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规范意识,防范此类情况再度发生。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11-29
标题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12]504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治理 (一)“三会”运作方面 (二)内控制度 (三) 具体制度执行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年报检查 存在问题:公司按照《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对年报内幕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备案,但是没有被登记人的亲自确认。
批复内容江苏证监局此次来公司现场检查,及时帮助公司发现问题。公司将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切实整改,尽快使上述问题得以解决,并以此次现场检查为契机,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学习,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实现公司的规范、持续、稳定发展。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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