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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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1-05
标题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存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的情形;个别证券分析师向客户违规私自荐股;个别员工在未取得证券分析师资格情况下,未经审核公开发布研究观点,造成不良影响。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05
标题关于对刘章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刘章明: 经查,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过程中,存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的情形。你作为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部门行政负责人,对上述情形负有领导责任。同时,你个人还存在向客户违规私自荐股的情形。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3-12-18
标题关于对汤雨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陕西证监局[2023]56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2016年9月至2020年8月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证券营业部任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理财经理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10点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陕西证监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1号商务中心二期2层)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陕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8-23
标题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建设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23]15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照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对个别投顾产品签约的客户进行回访,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未充分了解个别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信息并及时更新,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15
标题关于对李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作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郴州永兴大桥路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你将通过公司系统查询获悉的投资者李某账户信息泄露给他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18
标题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港龙港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向无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和非营销岗位人员下达基金销售任务的情形,并将无基金从业资格人员的基金销售关系及后续销售业绩提成下挂至其他营销人员名下。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18
标题关于对罗小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存在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违规参与基金销售活动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4-18
标题关于对林晓锋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港龙港大道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存在向无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和非营销岗位人员下达基金销售任务的情形,并将无基金从业资格人员的基金销售关系及后续销售业绩提成下挂至其他营销人员名下。你作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20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3]20号
批复原因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存在以下情况:为个别客户上门办理业务,且身份核实不到位;为客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早于合同双方签署日。上述情况反映出营业部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不足,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21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许盼)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河北证监局[2022]6号
批复原因许盼于2020年6月17日至今任职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西环中街证券营业部,是证券从业人员。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8月17日,许盼控制使用“丁某丽”账户(资金账号220****689)持有、买卖股票,成交金额613,391.4元,盈利4,777.4元。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11月30日,许盼控制使用“史某阳”账户(资金账号220****153)持有、买卖股票,成交金额2,906,934元,亏损90,870元,期末持有股票市值279,930元。上述交易累计成交3,520,325.4元,累计亏损86,092.6元,2021年11月30日持有股票市值279,930元。
批复内容责令许盼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对许盼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8-22
标题方正证券:关于对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2019年修订)》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2]0117号
批复原因综上,政泉控股所持13.24%的公司股份被司法执行,但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3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8-0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孔典熠)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2]38号
批复原因一、孔典熠涉案期间为证券从业人员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7月5日,孔典熠在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二部工作,任投资经理;2018年1月23日至2020年3月20日,孔典熠在民生证券投资交易事业部证券投资部工作,任投资经理;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孔典熠在方正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证券投资部工作,任投资经理兼权益研究负责人。二、孔典熠实际控制并使用刘某宁财信证券账户交易股票(一)账户开立情况2015年2月16日,孔典熠姨夫刘某宁在财信证券湘潭韶山中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刘某宁”财信证券账户),资金账号260XXXX688,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76XXXX846、深市股东账户016XXXX997,并于同日开通第三方存管,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银行账号621XXXX603,开户所留手机号码135XXXX299为孔典熠母亲王某萍的手机号码。(二)资金来源及去向自2015年“刘某宁”财信证券账户开户至账户最后交易日(2021年8月4日),“刘某宁”财信证券账户共转入资金11笔,合计676,850元,其中200,000元来自王某萍,376,850元(含来自陈某慧的32,000元以及现金存款40,000元)来自孔典熠,100,000元来自杨某芬。杨某芬为孔典熠朋友吴某文之母,陈某慧为孔典熠朋友。(三)账户控制使用情况我会综合孔典熠自认的下单手机号下单情况、相关当事人情况说明、银证转账流水等证据,认定孔典熠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控制使用“刘某宁”财信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相关盈利归属于孔典熠。(四)认定期间股票交易及盈亏情况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刘某宁”财信证券账户交易“中信证券”“平安银行”等133只股票,累计买入成交22,885,614.22元,累计卖出成交22,688,666.51元,合计45,574,280.73元,累计亏损13,280.9元。
批复内容对孔典熠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2-18
标题关于对梁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5号
相关法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2]25号
批复原因梁哲: 经查,你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海滨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事营销业务期间,存在推荐股票未充分提示风险以及未提供来源等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09
标题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1]177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分公司存在变更营业场所未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等问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1-10-27
标题关于对高利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21]023号
批复原因高利: 经查,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未依法履行对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香港”)的管理责任,未有效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审慎开展有关业务,在方正香港风险管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10点到我局接收监管谈话。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10-26
标题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措施的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21]022号
批复原因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依法履行对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香港”)的管理责任,未有效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审慎开展有关业务,在对方正香港风险管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9-27
标题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吉首人民路证券营业部现任总经理徐伟业存在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你公司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1-09-27
标题关于对徐伟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作为现任方正证券吉首人民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存在借用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10点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2-05
标题关于对钟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21]2号
批复原因钟跃: 经查,你在方正证券益阳长益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未按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向营业部报备名下手机号码以及操作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12-31
标题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20]38号
批复原因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济南分公司总经理许峰在任职期间兼任其他企业法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7-0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西局欣园证券营业部)
相关法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0]118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营业部员工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未对潜在投资风险进行提示,营业部负责人及合规管理人员合规意识不强、不能识别上述行为的合规风险,营业部存在合规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当加强合规管理,提升员工合规意识,规范执业行为,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你营业部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6-05
标题关于对倪伟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在担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胜利东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私自违规为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介绍或者其他便利的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依法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9
标题关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61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6月6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13
标题方正证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234号
批复原因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托计划风险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234号)。
批复内容你公司应当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及时对外披露相关事项重大进展。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全力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13
标题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20]2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研究所证券分析师郭丽丽在客户微信群发布了某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你公司未对该研究报告进行合规审查,也未根据公司制度由合规质控人员对所发布研究报告的微信群进行监督,上述情况违反了《发布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0-01-13
标题关于对郭丽丽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发布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20]3号
批复原因经查,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对你在微信群发布的某上市公司研究报告进行合规审查,也未根据公司制度由合规质控人员对所发布研究报告的微信群进行监督,上述情况违反了《发布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证券分析师,未将该研究报告提交公司进行合规审查,也未根据公司制度提请公司合规质控人员对微信群进行监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10-25
标题关于对马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0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8年9月17日晚,你在深圳某餐厅参与朋友聚餐,参与聚餐人员中,你为第十六届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活动候选分析师,另有个别聚餐人员为第十六届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有投票权的当事人,此次聚餐费用由你支付,你的上述行为客观上构成了向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事实,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18年11月8日上午10点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姚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62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姚磊违反禁止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姚磊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组织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姚磊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及上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责令姚磊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姚磊违法所得878,322.35元,并处以878,322.35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4-19
标题方正证券关于外部监事接受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外部监事曾毅先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批复内容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处理人中共乐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3-29
标题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1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科技)、西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昭融)、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容大)在信息披露方面,方正集团时任董事长魏新,方正集团时任首席执行官李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何其聪,方正集团原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余丽,利德科技时任董事长、方正证券时任监事郝丽敏,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长雷杰和方正集团时任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韦俊民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控股股东方正集团和相关关联方隐瞒关联关系,方正证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方正集团未及时告知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方正证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基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方正集团时任董事长魏新,方正集团时任首席执行官李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何其聪予以公开谴责;对方正集团时任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余丽,利德科技时任董事长、方正证券时任监事郝丽敏,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长雷杰和方正集团时任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韦俊民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3-29
标题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1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科技)、西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昭融)、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容大)在信息披露方面,方正集团时任董事长魏新,方正集团时任首席执行官李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何其聪,方正集团原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余丽,利德科技时任董事长、方正证券时任监事郝丽敏,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长雷杰和方正集团时任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韦俊民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控股股东方正集团和相关关联方隐瞒关联关系,方正证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方正集团未及时告知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方正证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基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方正集团时任董事长魏新,方正集团时任首席执行官李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何其聪予以公开谴责;对方正集团时任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余丽,利德科技时任董事长、方正证券时任监事郝丽敏,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长雷杰和方正集团时任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韦俊民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1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魏新)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方正集团及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隐瞒关联关系,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1.利德科技与方正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2.西藏昭融与方正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3.西藏容大与方正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二)方正集团及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未按规定报告关联关系 (三)方正证券未按规定披露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的关联关系 二、方正集团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告知方正证券,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魏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12-14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方正证券常州延陵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7]78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4年至2017年期间,你营业部存在违反规定,委托无资质个人进行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反映你营业部内控机制不完善。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于2018年1月30日前,将经公司合规总监签字的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5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李友)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1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方正集团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方正集团及方正证券其他股东隐瞒关联关系,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二)方正集团及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未按规定报告关联关系 (三)方正证券未按规定披露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的关联关系 二、方正集团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告知方正证券,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方正集团、武汉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兴)未按规定披露持有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股票 李友2003年至2006年任方正集团董事、执行总裁,2006年至2013年1月任方正集团董事、首席执行官,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任方正集团董事、执行委员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是对方正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友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了上述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性质特别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第33号令)第三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友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5
标题证监会对方正证券信息披露违法等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公开发行证券的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2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7]13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7]14号
批复原因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正证券)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中,方正证券自IPO开始并延续多年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违法情节严重。此外,方正集团还隐瞒其股东签署的对方正集团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本次处罚全面覆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各类主体,全面覆盖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以及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未披露等多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涉案的4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给予顶格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丽、周伯勤、李友、方中华、李国军等分别给予顶格30万元罚款,对李友、余丽同时涉及多案的情形从重处罚,分别给予二人终身及10年市场禁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1-05
标题方正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由于公司部分营业部在2012-2014年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客户佣金管理不规范,佣金调整无客户确认记录;二是在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情况下,未按要求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以及谴责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6-12-30
标题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以及谴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16]15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2年至2014年期间,你公司部分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客户佣金管理不规范,佣金调整无客户确认记录;二是在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情况下,未按要求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四条第一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限期改正,你公司应当在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对你公司给予谴责。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12-30
标题关于对孙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16]16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2年至2014年期间,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客户佣金管理不规范,佣金调整无客户确认记录;二是在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情况下,未按要求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四条第一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你作为合规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监督责任。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要求你于2017年1月16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12-30
标题关于对何亚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16]17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2年至2014年期间,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客户佣金管理不规范,佣金调整无客户确认记录;二是在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情况下,未按要求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四条第一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你作为时任分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副总裁,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要求你于2017年1月16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20
标题方正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6]106号
批复原因经查,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科技)、西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昭融)、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容大)、方正证券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具体如下: 一、方正集团及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隐瞒关联关系,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方正集团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告知方正证券,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方正集团、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未向方正证券报告关联关系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导致方正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方正集团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告知方正证券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导致方正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方正集团、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方正证券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方正集团、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魏新、李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何其聪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罚款;对余丽、郝丽敏、雷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韦俊民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6-12-15
标题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6]34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你公司在提交的《上海天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尽职调查报告》、《方正证券关于推荐上海天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等申请挂牌文件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推荐的上海天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申报,审计截止日为2015年8月31曰,2016年3月31日取得同意挂牌函,并于同日完成首次信息披露。 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上海天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上海春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非经菅性借出现金5,313,850.00元。你公司作为上海天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办券商,在核查过程中已关注到公司存在上述资金占用事项,但未及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在首次信息披露日已知悉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事项,却仍然组织公司进行首次信息披露及后续挂牌工作,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保证申请挂牌文件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7条“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方正证券给予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提醒你公司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强化内部管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一步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勤勉尽责开展挂牌推荐业务工作。你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釆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2-09
标题关于对方正证券岳阳巴陵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16]13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5年9月1日盘中,在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追保平仓线的情况下,你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审荐人建议客户通过卖出股票偿还负债的方式将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提升至重点关注线,该建议与你营业部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流程不相符,对客户的交易构成误导。上述情况反映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四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于2016年12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落实上述监督管理措施的具体方案,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1-25
标题证监会对场外配资中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129号
批复原因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正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24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6条、第8条、第13条,《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3条第(4)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50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4条规定,我会决定:(1)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680万元,并处以约2,041万元罚款。(2)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2,865万元,并处以约8,595万元罚款。(3)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1,823万元,并处以约5,470万元罚款。(4)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786万元,并处以约1,572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1-24
标题关于对方正证券邵阳邵水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16]12号
批复原因经查,湖南证监局发现方正证券邵阳邵水西路证券营业部在2013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方正证券邵阳邵水西路证券营业部原员工谭贤奇用邵阳市工商银行广场支行驻点电脑,通过方正证券邵阳邵水西路证券营业部多名客户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方正证券邵阳邵水西路证券营业部未将该电脑纳入异常交易监控范围; 二是方正证券邵阳邵水西路证券营业部在知悉匿名投诉对象为公司原员工谭贤奇后,未能按公司制度要求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方正证券邵阳邵水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督管理措施。方正证券邵阳邵水西路证券营业部应于2016年12月10日前向湖南证监局提交落实上述监管措施的具体方案,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湖南证监局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11-24
标题关于对谭贤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16]11号
批复原因经查,谭贤奇于2013年1月至2016年10月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存在接受客户委托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谭贤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10-25
标题方正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16]8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6年4月7日,你公司研究所员工廖蕾以公司名义通过视频播报方式向投资者推荐中兴通讯股票,该视频在互联网广泛传播,引发市场热议。该视频播报构成《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条所述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廖蕾无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你公司未对发布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资格进行合规审查。同时,此次发布行为未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公司也未履行相关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义务。上述情况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7-22
标题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文件批号湖南监管局[2016]2号
批复原因经查,方正证券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未对资金融出方进行前端控制,造成客户金瓯1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金瓯17号”)账户出现大额透支。金瓯17号为方正证券管理的定向资管产品,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手为方正证券经纪业务客户“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方账户均在公司下属营业部开立。2016年6月2日15时25分,在“金瓯17号”资金账户余额为零的情况下,方正证券根据资金融出方“金瓯17号”委托人的书面投资指令和资金融入方“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交易协议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一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申报,交易金额为5.93亿元。由于“金瓯17号”采取的是证券公司清算模式,虽然其账户资金未到位,但该公司当日客户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足额,所以该笔回购交易并未失败。当日清算后,上述交易造成“金瓯17号”的资金账户出现5.93亿元大额透支,并造成方正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出现缺口。2016年6月3日上午10时21分,“金瓯17号”账户的资金到账,方正证券才将透支金额补足。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于2016年8月1日前向我局提交落实上述监管措施的具体方案,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4-14
标题关于对武小红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河南证监局[2016]5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于2015年8月-2016年2月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天明路证券营业部执业期间,存在接受客户委托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事实。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你予以警示。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02-24
标题关于对方正证券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与民族证券合并事宜未按要求向我司报告。
批复内容约见谈话。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5-12-30
标题关于对方正证券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主办券商未严格执行全国股转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要求,未正确履行合格投资者报送义务,构成违规。
批复内容约见谈话。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警示  公告日期:2015-12-11
标题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117号令)、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存在未按照与客户约定处分客户担保物的情况,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原《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第二十七条和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117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原《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和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0-01
标题方正证券关于民族证券20.5亿元款项调查情况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京调查字15062号
批复原因2015年9月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京调查字15062号)。因调查工作需要,根据证券、基金、期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就20.5亿元款项事项对民族证券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2015年9月29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交了20.5亿元款项回款进度的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20.5亿元款项现状 1、截至本公告日,就该20.5亿元款项民族证券共收到307,747,514.58元,其中,208,500,000元冲抵可供出售金融资产,99,247,514.58元计入投资收益; 2、根据民族证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恒丰银行应于9月20日起的6个工作日内支付2015年第三季度投资收益预计为3,105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民族证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 3、民族证券20.5亿元款项涉及的七笔信托计划中,第一笔规模3.5亿元、投资方向为光明石业股份流动资金贷款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已于2015年9月29日到期。根据民族证券与恒丰银行2014年9月29日签订的相关协议,恒丰银行应于2015年10月21日前支付该笔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本金及投资收益。 二、已采取的措施 1、9月7日,民族证券20.5亿元款项专项调查工作组召开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民族证券法律合规部配合,一方面认真研究相关合同条款,确定风险点并提出应对建议;另一方面尽快向恒丰银行发出提醒函,督促其协调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及融资方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返还资金; 2、9月14日,民族证券向恒丰银行发出《提醒函》,提醒恒丰银行应于2015年10月21日之前支付本金及投资收益;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已于2015年9月9日决定就20.5亿元款项事项对民族证券立案调查,民族证券正在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 4、鉴于民族证券20.5亿元款项专项调查组组长赵大建先生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今无法取得联系,为不影响工作,民族证券执行委员会于2015年9月26日任命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孙斌先生担任20.5亿元款项专项调查组组长。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12
标题方正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5]74号
批复原因2012年5月,公司长沙黄兴中路营业部接入上海铭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系统(以下简称“铭创系统”),11月,公司上海延安西路营业部接入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OMS系统(以下简称“HOMS”系统)。2015年年初,公司接入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资管系统(以下简称“同花顺”系统)。对于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公司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 截止调查日,公司客户中有284个使用HOMS系统、铭创系统和同花顺系统接入的主账户。对上述客户,公司未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 同时,公司在已知悉并关注HOMS系统等外接系统存在引发违规配资及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等问题的情况下,未实施有效的了解客户身份的回访、检查等程序。 综上,公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获利8,717,089.13元。时任公司信息中心负责人刘少明、网点运营部工作人员陆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长沙黄兴中路营业部负责人夏军、上海延安西路营业部负责人杨晟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717,089.13元,并处以17,434,178.26元罚款; 二、对刘少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陆帆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夏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杨晟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及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公司及相关人员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9-10
标题方正证券关于民族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京调查字15062号
批复原因2015年9月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京调查字15062号)。因调查工作需要,根据证券、基金、期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就20.5亿元款项事项对民族证券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督促民族证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就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8-26
标题方正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局调查通字152056号
批复原因公司存在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7-30
标题方正证券关于民族证券20.5亿元款项调查情况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600号
批复原因2015年7月2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要求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600号,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20.5亿元款项事项要求公司做好相关工作,并最迟于2015年7月30日向投资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民族证券发出通知,要求民族证券就相关情况予以说明,并聘请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7月29日,公司收到民族证券发来的《关于民族证券20.5亿元款项会计处理的情况报告》(民证报[2015]143号,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民族证券对20.5亿元款项予以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7-25
标题方正证券关于民族证券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15]44号、[2015]45号、[2015]46号、[2015]47号、[2015]48号
批复原因2015年5月1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关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20号)。北京证监局在核查民族证券20.50亿元协议存款性质及投向时,发现民族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的财务报表及2014年年度报告,均将20.50亿的投资定性为银行存款,导致年度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报表存在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情形,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 二是2014年9月至今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超过监管标准。 三是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及审批手续不完善,对外签署协议未按照公司制度要求经法律合规部评审,在审批文件不全的情况下用印且未进行用印登记。 民族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22条、23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20条、23条、99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一、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民族证券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措施: 1、暂停民族证券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自营除外); 2、暂停核准民族证券新业务的申请; 3、对民族证券予以谴责。 二、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民族证券董事长赵大建、财务总监杨英、合规总监蔡晓昕、副总经理何东均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措施: 通过北京证监局官方网站,对其予以谴责。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7-15
标题方正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湘证调查字0335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未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间关联关系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就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16
标题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族证券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北京监管局[2015]20号
批复原因2015年5月1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关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20号)。北京证监局在核查民族证券20.50亿元协议存款性质及投向时,发现民族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的财务报表及2014年年度报告,均将20.50亿的投资定性为银行存款,导致年度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报表存在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情形,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 二是2014年9月至今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超过监管标准。 三是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及审批手续不完善,对外签署协议未按照公司制度要求经法律合规部评审,在审批文件不全的情况下用印且未进行用印登记。 民族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22条、23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20条、23条、99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2015年6月12日,民族证券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了《关于落实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民证报[2015]108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20.5亿资金进展情况 二、落实监管要求的整改情况 三、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20
标题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民族证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北京监管局[2015]20号
批复原因2015年5月1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关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20号)。北京证监局在核查民族证券20.50亿元协议存款性质及投向时,发现民族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的财务报表及2014年年度报告,均将20.50亿的投资定性为银行存款,导致年度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报表存在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情形,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 二是2014年9月至今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超过监管标准。 三是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及审批手续不完善,对外签署协议未按照公司制度要求经法律合规部评审,在审批文件不全的情况下用印且未进行用印登记。 民族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22条、23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20条、23条、99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北京证监局责令民族证券在2015年6月15日之前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向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5-12
标题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族证券20.5亿元款项调查情况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湘证监函[2015]133号、上证公函[2015]038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要求对民族证券相关协议存款进行自查的函》(湘证监函[2015]133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督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全资子公司银行存款真实性及按期披露2014年年报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387号)。
批复内容根据监管要求现就上述民族证券20.5亿元款项的自查进展情况披露。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2-11
标题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证监局同意公司延期完成董监事改选工作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15]3号、湘证监函[2015]47号
批复原因2015年1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决定》([2015]3号),内容如下: “你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按照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该协议约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后,方正证券将根据其内部治理规则及决策机制适时召开股东大会重新选举董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该报告书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方正证券将根据其内部治理规则及决策机制适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工作’。 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有关各方仍未就执行上述股东大会决议达成共识。并且,你公司出现了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情况。你公司编号为2014-075、2014-079、2014-093、2014-099、2015-004、2015-006、2015-007、2015-008、2015-013及2015-020等临时公告分别对相关事项及影响进行了披露,并提示了相关风险。 2015年1月1日,你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15年2月12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二大股东政泉控股提交的《关于审议换届改选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提案》和《关于审议换届改选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根据你公司监事会发布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明确第二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以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同意本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前换届的表决结果为前提条件。1月15日,你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取消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取消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前提条件已无法达成。二是你公司监事会于1月22日发布《关于收到股东来函的公告》称,政泉控股向你公司监事会送达《关于提议取消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方案和会议的函》,撤回政泉控股此前提交的《关于审议换届改选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提案》和《关于审议换届改选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提案》,并提议取消2015年2月12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此,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没有审议事项。你公司监事会对前提条件已不存在且没有审议事项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及时发布取消公告,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因时间紧急,为维护全体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二大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就改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全部董事和第二届全部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提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改选董事、监事的相关事宜。2015年2月9日,公司向湖南证监局递交了《关于执行监管措施的请示》,申请将股东大会召开时间推迟至2015年2月末。 2015年2月10日,公司收到湖南证监局《关于同意延期完成董事、监事改选工作的函》(湘证监函[2015]47号),湖南证监局同意公司延期至2015年2月底前完成董事、监事的改选工作。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2-05
标题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征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15]3号
批复原因2015年1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决定》([2015]3号),内容如下: “你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按照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该协议约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后,方正证券将根据其内部治理规则及决策机制适时召开股东大会重新选举董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该报告书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方正证券将根据其内部治理规则及决策机制适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工作’。 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有关各方仍未就执行上述股东大会决议达成共识。并且,你公司出现了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情况。你公司编号为2014-075、2014-079、2014-093、2014-099、2015-004、2015-006、2015-007、2015-008、2015-013及2015-020等临时公告分别对相关事项及影响进行了披露,并提示了相关风险。 2015年1月1日,你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15年2月12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二大股东政泉控股提交的《关于审议换届改选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提案》和《关于审议换届改选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根据你公司监事会发布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明确第二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以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同意本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前换届的表决结果为前提条件。1月15日,你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取消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取消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前提条件已无法达成。二是你公司监事会于1月22日发布《关于收到股东来函的公告》称,政泉控股向你公司监事会送达《关于提议取消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方案和会议的函》,撤回政泉控股此前提交的《关于审议换届改选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提案》和《关于审议换届改选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提案》,并提议取消2015年2月12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此,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没有审议事项。你公司监事会对前提条件已不存在且没有审议事项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及时发布取消公告,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在《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决定》中([2015]3号)要求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前改选第二届董事会全部董事和第二届监事会全部非职工代表监事,且公司董事会未召集股东大会,为充分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落实监管要求,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控股”)将自行召集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临时股东大会后延至2015年2月16日召开。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1-31
标题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201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15]3号
批复原因2015年1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决定》([2015]3号),内容如下: “你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按照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该协议约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后,方正证券将根据其内部治理规则及决策机制适时召开股东大会重新选举董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该报告书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方正证券将根据其内部治理规则及决策机制适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工作’。 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有关各方仍未就执行上述股东大会决议达成共识。并且,你公司出现了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情况。你公司编号为2014-075、2014-079、2014-093、2014-099、2015-004、2015-006、2015-007、2015-008、2015-013及2015-020等临时公告分别对相关事项及影响进行了披露,并提示了相关风险。 2015年1月1日,你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15年2月12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二大股东政泉控股提交的《关于审议换届改选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提案》和《关于审议换届改选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根据你公司监事会发布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明确第二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以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同意本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前换届的表决结果为前提条件。1月15日,你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取消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取消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前提条件已无法达成。二是你公司监事会于1月22日发布《关于收到股东来函的公告》称,政泉控股向你公司监事会送达《关于提议取消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方案和会议的函》,撤回政泉控股此前提交的《关于审议换届改选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提案》和《关于审议换届改选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提案》,并提议取消2015年2月12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此,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没有审议事项。你公司监事会对前提条件已不存在且没有审议事项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及时发布取消公告,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监事会应湖南证监局要求,取消原定于2015年2月12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1-30
标题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15]3号
批复原因2015年1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决定》([2015]3号),内容如下: “你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按照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该协议约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后,方正证券将根据其内部治理规则及决策机制适时召开股东大会重新选举董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该报告书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方正证券将根据其内部治理规则及决策机制适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工作’。 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有关各方仍未就执行上述股东大会决议达成共识。并且,你公司出现了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情况。你公司编号为2014-075、2014-079、2014-093、2014-099、2015-004、2015-006、2015-007、2015-008、2015-013及2015-020等临时公告分别对相关事项及影响进行了披露,并提示了相关风险。 2015年1月1日,你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15年2月12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二大股东政泉控股提交的《关于审议换届改选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提案》和《关于审议换届改选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根据你公司监事会发布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明确第二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以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同意本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前换届的表决结果为前提条件。1月15日,你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取消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取消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前提条件已无法达成。二是你公司监事会于1月22日发布《关于收到股东来函的公告》称,政泉控股向你公司监事会送达《关于提议取消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方案和会议的函》,撤回政泉控股此前提交的《关于审议换届改选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提案》和《关于审议换届改选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提案》,并提议取消2015年2月12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此,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没有审议事项。你公司监事会对前提条件已不存在且没有审议事项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及时发布取消公告,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责令你公司监事会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次日取消所召集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责令你公司在2015年2月16日前改选第二届董事会全部董事和第二届监事会全部非职工代表监事,改选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由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的主体依法依规召集; 3、责令你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切实负责或配合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4-12-04
标题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兴盛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36号
批复原因2014年10月27日至10月29日,我局对你营业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向客户发送短信推介金融产品时,使用承诺年化收益、提供保底兑付承诺、保本保息等不当用语,与所销售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不符。二是个别营销人员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前从事客户招揽活动。三是经办客户账户业务的工作人员从事客户营销工作,并领取佣金提成。以上事实,有方正证券短信服务平台发送记录、相关金融产品投资说明书、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
批复内容你营业部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时对你营业部的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4-11-29
标题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事项的补充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方正证券媒体报道有关事项的问询函》,要求公司就媒体报道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和说明,并公开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公司披露了就董事会改选事宜同股东沟通情况、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情况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现公司就近期媒体报道事项进一步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4-11-11
标题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涉及公司股东报道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方正证券媒体报道有关事项的问询函》,要求公司就媒体报道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和说明,并公开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述函件的要求,公司将向有关各方核实相关信息并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0-29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玉山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3]24号
批复原因 近日,我局对你营业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无证券从业资格的员工招揽客户问题。营业部工作人员胡恩自2011年入职以来,至今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但其开展营销业务并获取佣金收入。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   二、存在适当性管理不到位、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未有效落实,异常交易监控及处理不规范、重要合同管理不规范以及凭证要素填写不规范等内部管理问题。
批复内容现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责令你营业部立限期改正,并落实以下要求:   一是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员工执业行为;二是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落实风险测评的要求;三是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异常交易的监控和处理。你单位应在2013年11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我局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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