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宏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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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04
标题新宏泰:关于对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09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6月29日,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募集资金净额28,994.35万元,主要用于募投项目“30万台电机及2500万件模塑制品扩能项目”(以下简称扩能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扩能项目的建设期为24个月,公司于2016年7月上市,该项目应当于2018年7月建设完毕。2022年8月22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拟终止扩能项目,并将上述募投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15,245.71万元全部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截至公告日的募投项目累计投入比例约为50.48%。终止扩能项目的主要原因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及环评审批的趋严导致项目的实施时间跨度较长、公司所处的市场环境和市场机遇发生变化、政府环保和安全要求日趋严格等。2022年8月25日,公司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称,扩能项目的可行性已于2021年四季度发生变化,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未能说明募投项目可行性已发生变化,且未充分提示募投项目延期的风险。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风险提示不充分。另经查明,公司2018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扩能项目的投入进度仅约25.04%,未能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期限完成,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计划金额的50%。根据相关规则规定,在前述情形下,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但公司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论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8月22日才披露拟终止扩能项目的公告。另外,公司在2017年至2022年上半年的募集资金专项使用报告中,未按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的要求,披露扩能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且在2017年年报至2019年半年报期间未在专项报告中披露项目未达计划进度的原因,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批复内容对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杜建平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4-18
标题新宏泰:关于股东因误操作造成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5%以上股东赵汉新先生计划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不超过2,963,2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不超过5,926,4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2023年4月12日,赵汉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100股,又于2023年4月13日卖出100股,由此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按照上述规定,本次误操作导致的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赵汉新无需向公司上缴收益。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8-12
标题新宏泰: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77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2年8月23日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9-10
标题新宏泰:关于股东因误操作造成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宏泰”)于2021年9月9日获悉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高岩敏女士在实施减持计划时,因误操作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导致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经与高岩敏女士核实,上述短线交易行为系高岩敏女士在减持公司股份过程中操作失误造成,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信息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形。高岩敏女士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高岩敏女士于2021年9月8日卖出公司股票33,500股,成交均价22.734元/股,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3,000股,成交均价22.48元/股,以当日减持卖出成交均价为22.734元/股作参考,本次误操作行为产生收益为762元,高岩敏女士将全数上交公司。3、虽然此次交易行为系高岩敏女士误操作所致,但高岩敏女士已经深刻意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表示今后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确认,并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14
标题新宏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34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4月23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18
标题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50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9月26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16
标题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115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7】211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7年8月21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6-27
标题关于对北京上庄泰丰商贸中心的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文件批号京国土(海淀)分局罚字[2014]026号
批复原因因泰丰商贸于2013年3月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上庄镇西辛力屯村南路东集体土地,将原有养鸡场房屋进行翻建、扩建,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6,394.65平方米,该地现状地类为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沟渠、其他林地,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用地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予以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处罚。
处理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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