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08 |
标题 | 大豪科技:关于对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穆春元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07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3年4月8日,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豪科技或公司)披露公告称,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穆春元的配偶郭丽于2021年8月9日至2022年6月16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累计买入3.43万股,买入金额81.72万元;累计卖出1.83万股,卖出金额46.6万元。经公司核算,郭丽前述交易共亏损2.28万元,交易后仍持有公司股票1.6万股。 |
批复内容 | 对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穆春元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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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4-08 |
标题 | 大豪科技:关于公司高管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豪科技”或“公司”)于近日自查知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穆春元先生配偶郭丽女士于2021年8月9日至2022年6月16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郭丽女士于2021年8月9日至2022年6月16日期间多次在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至今仍持有公司股票16,000股,根据郭丽本人提供的2023年4月7日收盘后账户信息所示,郭丽女士持有的公司股票账面亏损额为-102,068.45元。2、经确认,本次短线交易行为是郭丽女士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穆春元先生对本次短线交易并不知情,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配偶关于公司经营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本次交易行为是郭丽女士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违规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穆春元先生及其配偶郭丽女士承诺,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票,且若卖出股票时有收益的,收益将上交公司所有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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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26 |
标题 | 北京义利面包食品有限公司受到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京兴)市监食罚〔2019〕01032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京兴)市监食罚[2019]010320号 |
批复原因 | 生产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要求 |
批复内容 | 罚款83,795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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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26 |
标题 | 北京义利食品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北苑南路店受到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京通市监食罚字[2019]12012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京通市监食罚字[2019]120122号 |
批复原因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批复内容 | 罚款23,012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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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26 |
标题 | 北京一轻研究院有限公司受到北京市通州区公安消防支队处罚(通公(消)行罚决字[2019]004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通公(消)行罚决字[2019]0044号 |
批复原因 | 消防检查中发现部分日常消防问题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0元 |
处理人 | 北京市通州区公安消防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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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26 |
标题 | 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六曲香分公司受到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处罚(祁生环改违决字[2019]5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祁生环改违决字[2019]52号 |
批复原因 | 迁建项目二期工程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
批复内容 | 罚款219,259元 |
处理人 |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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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1-22 |
标题 | 大豪科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14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信息披露二次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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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12-19 |
标题 | 大豪科技:大豪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273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刻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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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19 |
标题 |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48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48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4月26日之前,回复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的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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