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15 |
标题 | 恒通股份:关于对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振东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10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2年,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子公司龙口市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汽贸)与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北奔汽车)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恒通汽贸向北奔汽车采购100辆汽车,金额3,899万元,随后恒通汽贸将100辆车转让给宏昌达公司,由宏昌达公司直接向北奔汽车支付货款。2017年,北奔汽车分别与恒通汽贸、公司前实控人刘振东签订经销协议,该经销协议上加盖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对前述购车款提供担保。该笔担保涉及金额3,700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14%。但公司未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履行董事会决议程序及盖章审批程序,也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由于宏昌达公司无法支付该笔购车款,北奔汽车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已于2023年2月13日披露关于该笔担保已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振东已向公司出具承诺函,自愿承担潜在的赔偿责任。
综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振东(任期2014年12月31日至2021年6月17日)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绕开公司内控体系主导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行为,且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影响公司合规运营,对本次违规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对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振东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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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20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1]11号 |
批复原因 |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二、于江水控制使用“郎某彦”账户内幕交易“恒通股份” |
批复内容 | 责令于江水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于江水违法所得529,614.69元,并处以2,118,458.76元罚款。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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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20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1]12号 |
批复原因 | “郎彦彦”账户2015年7月31日开立于中信证券(山东)潍坊金马路证券营业部。2020年7月底至调查日,郎彦彦将该账户出借给于某水使用,于某水借用该账户交易“兴民智通”,累计买入298,700股,成交金额1,779,213元,累计卖出298,700股,成交金额1,759,317元;累计买入“恒通股份”314,936股,成交金额4,947,126元。借用期间该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于某水,账户交易由于某水进行决策,账户交易盈亏由于某水承担。 |
批复内容 | 对郎彦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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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3-11 |
标题 | 恒通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宋建波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由于宋建波先生家属误操作,于2020年3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票。截至公告日,宋建波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1,754,825股。 |
批复内容 |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宋建波先生因短线交易行为所得的全部收益,但其本次交易税后获得收益为-114,150元,无实际收益。
2、宋建波先生此次买卖行为非主观故意违规操作,操作人员相关操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后续卖出股份主要为操作人员纠正前期操作的行为,且收益为亏损。
3、公司董事会已将此次违规行为通报公司特定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引以为戒。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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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4-25 |
标题 | 恒通股份关于监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监事赵聪瑶女士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经慎重考虑。公司董事会对赵聪瑶女士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作出了如下处理决定: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收回赵聪瑶女士因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所得的全部收益。
2、赵聪瑶女士已经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该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3、公司董事会已将此次违规行为通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赵聪瑶女士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内部处分。公司将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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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公告日期:2017-02-14 |
标题 | 关于对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予以口头警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7年2月10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取消原定于2月13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取消股东大会的公告时间,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关于取消股东大会公告日距原定召开日至少须两个工作日的要求。 |
批复内容 | 鉴于此,我部决定对公司及董秘予以口头警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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