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峰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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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09
标题雪峰科技: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收到新疆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22]2号
批复原因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邵明海先生之亲属于2021年10月28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短线交易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计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08
标题关于对邵明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22]2号
批复原因邵明海:经查,你担任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科技)董事、副总经理期间,你女儿邵冰洁于2021年10月28日至12月30日期间通过个人账户买卖雪峰科技股票,累计买入51,200股(成交金额307,619元),累计卖出51,000股(成交金额324,713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3-02
标题雪峰科技:关于对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邵明海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2]001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邵明海自2015年1月24日起担任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科技或公司)董事。2022年2月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邵明海之女邵冰洁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邵冰洁于2021年10月28日至12月30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11笔,合计买入股数51,200股,交易金额307,619元;卖出6笔,合计卖出股数51,000股,交易金额324,713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邵明海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2-08
标题雪峰科技: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邵冰洁女士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其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所获盈利为17,094元(计算方法:卖出价格*卖出股份-买入价格*买入股份)。
批复内容(一)邵冰洁女士本次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本次短线交易获利金额为17,094元,邵冰洁女士已主动将所获收益17,094元全数上交公司。(二)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邵冰洁女士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公司董事邵明海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邵明海先生亦未告知邵冰洁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交易行为均为邵冰洁女士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三)邵冰洁女士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四)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1-26
标题雪峰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05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4
标题雪峰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748号
批复原因2019年5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74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5
标题雪峰科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631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3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针对《问询函》提出的问题向贵所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4
标题雪峰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631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3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披露本函,并2017年6月2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步对年报作相应修订,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告  公告日期:2017-03-03
标题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17]1号
批复原因夏咸平时任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雪峰科技)监事,在其任职期间内,“夏咸平”账户于2015年7月3日首次交易“雪峰科技”,7月7日再次买入,12月8日全部卖出,卖出时点距买入时点不足六个月。在调查期间,夏咸平主动向雪峰科技上缴其上述交易的全部收益。
批复内容夏咸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夏咸平给予警告。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19
标题雪峰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新调查通字[2015]16号、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
批复原因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雪峰科技”)于2015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新调查通字[2015]16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2015-057号公告)。 经查明,雪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时任雪峰科技董事长康健兼任新疆雪峰科技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雪峰控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雪峰科技与雪峰控股两者构成关联关系。 2015年1月12日至12月9日期间,雪峰科技共计与雪峰控股发生39笔关联方资金拆借行为,其中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雪峰科技累计向雪峰控股拆借资金2.33亿元,2015年6月30日借款余额为5,300万元;2015年7月1日至12月9日,雪峰科技累计向雪峰控股拆借资金2.5亿元,至2015年12月9日上述借款本金均已被雪峰科技收回并收回利息13,107,406.53元。对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行为,雪峰科技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也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
批复内容2016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雪峰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康健、周春林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刘爱华、柳阳春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7-04
标题关于对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爱华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4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11月12日期间,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科技”或“公司”),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无交易背景情况下,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委下属的新疆雪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雪峰控股”,其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雪峰科技董事长)多次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总计4.83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近60%。其中,2015年上半年,雪峰科技累计向雪峰控股拆借资金14笔,金额2.33亿元,期末占用余额为5300万元;2015年下半年,雪峰科技累计向雪峰控股拆借资金10笔,金额2.5亿元。截至2015年12月9日,上述被占用资金才全部归还。 经进一步核实,时任公司总经理刘爱华任职期间,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笔,总计4500万元。 针对上述违规事项,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荐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均出具了专项意见,认定雪峰科技未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对上述关联资金拆借行为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亦未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市规则》等规定对上述关联资金拆借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本所已对公司、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做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时任公司总经理刘爱华,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主要成员之一,未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同时,考虑到其任职时间较短,且期间发生资金占用数额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理。
批复内容综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时任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爱华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7-01
标题关于对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雪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3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11月12日期间,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科技或公司),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无交易背景情况下,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委下属的新疆雪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雪峰控股,其法定代表人兼任雪峰科技董事长)多次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总计4.83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近60%。其中,2015年上半年,雪峰科技累计向雪峰控股拆借资金14笔,金额2.33亿元,期末占用余额为5300万元;2015年下半年,雪峰科技累计向雪峰控股拆借资金10笔,金额2.5亿元。截至2015年12月9日,上述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此外,2015年8月26日,公司披露2015年半年度报告称,上述5300万元系公司向雪峰控股预付研发大楼代建款,与资金占用的事实存在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针对上述违规事项,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荐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均出具了专项意见,认定雪峰科技未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对上述关联资金拆借行为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亦未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上述关联资金拆借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雪峰科技与关联方雪峰控股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频繁、数额巨大、未及时披露,且公司2015年半年报中关于资金占用的披露与事实不符;上述行为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违反了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的有关规定。 时任公司董事长康健,同时作为关联方雪峰控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两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未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周春林,作为公司日常经营决策、财务和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前述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新疆雪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关联方法定代表人康健、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周春林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6
标题雪峰科技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721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721号)。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问询所涉及的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9
标题雪峰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721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72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结合公司税务汇算清缴的具体时点及相关事实,说明上述事项作为会计差错处理的具体依据、相关责任人,并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请你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6-08
标题关于对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夏咸平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4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5年7月3日和7月7日,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科技”或“公司”)监事夏咸平分别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和3,000股,成交均价为17.02元/股。2015年12月8日,夏咸平分三次合计卖出其所持有公司的全部股票,即上述5000股公司股票,成交均价为31.93元/股。2016年4月16日,公司因接到证监会对夏咸平有关减持行为的立案调查通知书,才对上述减持行为予以披露。 夏咸平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其减持行为还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第1条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个月内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相关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第7条中关于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转让不得超过25%的规定。此外,夏咸平在股份变动时,也未按证监会《管理规则》第11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份变动填报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持股变动之日起2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导致其持股变动情况填报不及时。 综上,监事夏咸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第1条、《管理规则》第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6条的规定,也违反了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监事夏咸平已将股票交易产生收益74,559元全额上缴公司。考虑到其买卖股份数量较少,且已全额主动上缴相关收益,可对其酌情减轻处理。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夏咸平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违法  公告日期:2016-04-23
标题雪峰科技关于监事夏咸平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7月3日和7月7日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夏咸平先生买入公司股票后于2015年12月8日卖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按照本次夏咸平先生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公司股票计算,上述短线交易收益74,559元上缴归公司所有(交易所得收益=4100×31.93+300×31.98+600×31.92-2000×18.1-3000×16.3=74,559)。 经自查,本次交易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其他机构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4-16
标题雪峰科技关于监事夏咸平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新调查通字[2016]22号
批复原因近日,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夏咸平先生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新调查通字[2016]22号),夏咸平先生因涉嫌短线交易违反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夏咸平先生因涉嫌短线交易违反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3-12
标题雪峰科技关于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整改报告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2号
批复原因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对公司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15]2号),指出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未履行程序、未进行信息披露问题,我公司就此事项已于2015年12月14日进行公告。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自查及关联方还款情况、公司存在的管理问题及后续整改措施报告。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19
标题雪峰科技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2002号
批复原因2015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02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事项的问询函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4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2015年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且未及时披露的行为,与关联方新疆雪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关联方”)发生多笔资金往来。期间,关联方资金往来余额最高达到2.63亿,截止2015年12月9日,上述资金已全部收回并向你公司支付利息资金1010.7万元。就上述事项,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已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你公司进行整改。 经对你公司上述公告进行事后审核,现有如下事项需你公司予以补充披露:一、你公司于雪峰投资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公告中所称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的发生时间、发生原因、具体内容、具体金额及归还情况(请按发生时间逐项列示); 三、你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披露义务,如未履行请说明原因。 请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对上述事项分别发表专项书面意见,并对外披露。 请你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之前,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批复内容公司已于2015年12月17日对问询函全文进行了公告(公告索引号:2015—054),现就问询所涉及的问题予以答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2-19
标题雪峰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新调查通字[2015]16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17
标题雪峰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2002号
批复原因2015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02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事项的问询函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4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2015年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且未及时披露的行为,与关联方新疆雪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关联方”)发生多笔资金往来。期间,关联方资金往来余额最高达到2.63亿,截止2015年12月9日,上述资金已全部收回并向你公司支付利息资金1010.7万元。就上述事项,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已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你公司进行整改。 经对你公司上述公告进行事后审核,现有如下事项需你公司予以补充披露:一、你公司于雪峰投资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公告中所称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的发生时间、发生原因、具体内容、具体金额及归还情况(请按发生时间逐项列示); 三、你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披露义务,如未履行请说明原因。 请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对上述事项分别发表专项书面意见,并对外披露。 请你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之前,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批复内容由于公司及相关方尚在对问询函中所提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以及相关机构出具意见尚需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因此,公司无法按问询函要求在2015年12月17日之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公司将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尽快对相关事项形成书面回复意见并提交给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披露;同时,披露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2-14
标题雪峰科技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2号
批复原因近日,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报告2015年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且未披露的行为,经我局初步核实,你公司2015年与关联方新疆雪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关联方”)发生多笔资金往来。期间,关联方资金往来余额最高达到2.63亿,截止2015年12月9日,上述资金已全部收回并向你公司支付利息资金1010.7万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九十九条关于股东大会职权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二条关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重大事项披露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在2个工作日内披露,并通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于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落实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和整改责任人等内容。同时,将整改措施报告经我局审核无异议后,报送证券交易所予以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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