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魂网络

- 603258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09
标题电魂网络:关于对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0]0128号
批复原因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魂网络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股权收购标的游戏流水披露不准确 二、股权收购交易对方关联关系披露不完整
批复内容对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胡建平、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监陈芳、时任财务总监任小素和时任董事会秘书任锋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8-29
标题电魂网络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0]75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在收购游动网络后,未及时规范游动网络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合规行为,未发现游动网络与部分客户存在关联关系,导致相应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0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海东)〔2020〕9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0]9号
批复原因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陈海东控制“陈海东”“邵某坚”证券账户,在短时段内利用资金优势,以明显高于市场成交价的申报价格,集中大量连续申报买入“民丰特纸”等6只股票,待股价拉升后立即反手卖出,影响“牧高笛”“剑桥科技”“粤泰股份”“电魂网络”“民丰特纸”“弘业股份”等6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陈海东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批复内容一、对陈海东操纵“牧高笛”股票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陈海东操纵“剑桥科技”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0,717.50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陈海东操纵“粤泰股份”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8,268.49元,并处以816,536.98元罚款。 四、对陈海东操纵“电魂网络”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3.22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五、对陈海东操纵“民丰特纸”股票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六、对陈海东操纵“弘业股份”股票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综上,对陈海东没收违法所得519,169.21元,并处以2,316,536.98元罚款。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30
标题关于对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任锋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9]012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9年6月12日,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签署独家代理协议,公司授权腾讯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代理发行和运营其自主研发的移动游戏产品《我的侠客》,并依据合作收益进行收入分成。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连续4个交易日涨停。经监管督促,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称,其授权腾讯独家运营的《我的侠客》目前仍属于研发阶段,仅完成30%-50%左右研发进度,公司无同类型产品研发成功的经验,存在一定的研发失败风险。公司在6月12日披露的公告中,仅称公司与腾讯的合作可能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方面原因导致延期、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但是未明确就研发进度、研发失败相关重要风险进行充分提示。且公司在6月14日和15日分别披露股价异常波动公告和风险提示公告时,均未就前述重要风险向投资者进行明确提示。移动游戏产品《我的侠客》的研发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研发失败风险,属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理应在首次披露与腾讯合作事项时,即对相关事实予以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披露。但公司在首次披露的合作公告及后续相继披露的两份股价异常波动公告和风险提示公告中均未对前述重要风险进行充分提示。直至6月18日,经监管督促后公司才对相关风险予以补充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任锋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18
标题电魂网络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895号
批复原因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电魂网络”)于2019年6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腾讯签署游戏独家代理协议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895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事项,于6月20号前向我部报告落实情况,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我部将严肃处理。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2-01
标题电魂网络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收购资产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217号
批复原因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21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2月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26
标题关于对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39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9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9-13
标题关于对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戴小莲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7]006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1月20日,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魂网络或公司)监事戴小莲多次买卖公司股票,买入22笔、卖出2笔,交易笔数合计24笔,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2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2200股,构成短线交易,交易未产生收益。另外,戴小莲在股份变动时也未按股份变动填报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告知公司,导致2200股变动情况填报不及时。 戴小莲作为公司监事,其在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3条、第3.1.6条等有关规定,也违反了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时任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戴小莲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7-20
标题电魂网络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7]39号
批复原因戴小莲,你于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1月20日期间对电魂网络股票进行了买卖,交易笔数为24笔,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2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2200股。你作为电魂网络的监事,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你及时采取措施自查自纠,未造成严重影响,且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3月17日就此次事件发布致歉公告,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3-18
标题电魂网络关于职工代表监事违规买卖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戴小莲女士的股票账户长期交由家人代理,未及时对家人进行应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证券交易规则进行有效的转达与传递,以至于在其本人未知情的情况下,在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1月20日期间进行了本公司股票的买卖,在此期间交易笔数为24笔,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200股,成交均价62.40元/股,成交金额137,273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2,200股,成交均价51.42元/股,成交金额113,119元。期间最高持股数为2,100股,2017年1月20日后不再持有本公司股票。 上述行为,戴小莲女士作为公司监事,未能尽到交易报备责任,且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经公司自查,戴小莲女士的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批复内容1、戴小莲女士本次违规交易未形成收益,董事会无需向其收缴违规收益。 2、戴小莲女士在获知上述买卖行为后,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违规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3、公司董事会已将此事项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内部对戴小莲女士进行了通报批评处理,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此为戒,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证券账户的管理,加强对《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恪尽职守,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