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津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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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17
标题关于对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杨名杰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0]011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杨名杰于2020年1月16日至今担任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津环保或公司)董事。2020年9月22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杨名杰之子杨文庆于2020年3月13日至9月11日期间,买卖公司股份合计14笔。其中,买入8笔,合计买入股份53,000股、金额1,075,550元;卖出6笔,合计卖出股份43,000股、金额911,620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对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杨名杰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0-27
标题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20]57号
批复原因“杨名杰: 经查,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9月11日期间,你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津环保)董事,你的子女杨文庆在上述期间通过自有证券账户多次买卖景津环保公司股票,该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9-22
标题景津环保关于公司董事家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公司核查,杨文庆先生于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9月11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公司股票53,0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43,000股,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根据2020年3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杨名杰先生之子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累计收益35,446.41元。上述所得收益35,446.41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收益金额,已全数上交公司所有。2、杨名杰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杨文庆先生已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杨名杰先生及杨文庆先生特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杨名杰先生向公司董事会表示在未来六个月内本人及近亲属不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实履行作为公司董事的义务。同时杨名杰先生声明,其子买卖公司股票均系其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3、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杨名杰先生之子短线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4、公司要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11
标题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对景津环保及其法定代表人姜桂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浔)安检罚[2018]J92号、(浔)安检罚[2018]J93号
批复原因2019年1月11日,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原湖州市南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景津环保及其法定代表人姜桂廷下达“(浔)安检罚(2018)J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和“(浔)安检罚(2018)J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批复内容分别处以罚款25万元和7.2857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08
标题景津环保:关于前独立董事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5]21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皖江物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皖江物流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董事杨林和独立董事陈颖洲、卢太平、陈大铮、张永泰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皖江物流2012年、2013年年报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2011年、2013年年报未披露对外担保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皖江物流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淮矿物流董事长、总经理汪晓秀起策划、决定作用,为皖江物流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皖江物流董事长孔祥喜未能有效控制重要并表子公司的经营运作,具有一定过失,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在相应年报上签字的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皖江物流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汪晓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孔祥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杨林、牛占奎、张孟邻、李非文、赖勇波、陈颖洲、卢太平、陈大铮、张永泰、江文革、张伟、艾强、杨学伟、李健、陈家喜、彭广月、程峥、于晓辰、毕泗斌、郑凯、吕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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