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6-18 |
标题 | 振德医疗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
文件批号 | 绍越市监罚字[2019]136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转办函(绍市监稽支函【2019】22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器械抽验中发现标示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纱布块(规格型号:灭菌型不带X光线,8cm*10cm-8P;批号:20180305)所检项目不符合粤食药监办稽【2018】77号监督抽检(验)方案的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表面活性物质不符合标准要求)。公司生产销售批号为20180305医用纱布块情况如下:该批次医用纱布块由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全资子公司许昌振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180305,规格型号:灭菌型不带X光线、8cm*10cm-8P,共计生产30,000件,并已全部进行销售。 |
批复内容 |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纱布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整。 |
处理人 |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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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4-30 |
标题 | 振德医疗关于控股子公司苏州美迪斯医疗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苏州美迪斯生产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
批复内容 |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苏州美迪斯改正,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5,000元。 |
处理人 |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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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1-24 |
标题 | 振德医疗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绍市监稽案字[2019]1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稽查局转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关于对抽检不合格医疗器械核查的函”(浙食药稽械核[2018]18号),显示抽取标示生产单位为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批号为20180118,规格为17cm×18cm-3P,型号为I型的医用外科口罩,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口罩带断裂强度不符合) |
批复内容 |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整。 |
处理人 |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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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11 |
标题 | 阿拉山口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公(消)行罚决字[2018]0018号) |
相关法规 | 《消防法》 |
文件批号 | 阿公(消)行罚决字[2018]0018号 |
批复原因 | 阿拉山口振德医用纺织有限公司室外消火栓无水,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
批复内容 | 给予阿拉山口振德处以罚款1.85万元。 |
处理人 | 阿拉山口市公安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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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22 |
标题 | 鄢陵县环保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鄢环罚决[2016]第1号) |
相关法规 | 《环境影响评价法》 |
文件批号 | 鄢环罚决[2016]第1号 |
批复原因 | 许昌正德使在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于2015年11月开工建设环氧乙烷消毒生产线项目。 |
批复内容 | 1、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给予罚款6.5万元的处罚。 |
处理人 | 鄢陵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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