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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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1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50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2018]50号
批复原因北京大观操纵“浙江鼎力”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7月3日14:59:12至收盘,大观账户组分2笔申报买入“浙江鼎力”共计420,000股,委托数量分别是订单申报后与该订单同向前五档和前十档其他账户申报总量的80.77倍和46.53倍,委托数量占该股收盘前15分钟全市场买入委托总量的81.54%;委托买入申报均价为143.5元,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8.55%。上述委托共成交345,160股,成交金额48,708,717元,占收盘前15分钟该股总成交量的81.47%。当日“浙江鼎力”收盘价高于操纵前市场最新成交价6.71%。大观账户组7月6日卖出“浙江鼎力”343,100股,成交金额47,873,256.86元。    2015年7月6日14:58:36至收盘,大观账户组分3笔申报买入“浙江鼎力”共计450,000股,委托数量分别是订单申报后与该订单同向前五档和前十档其他账户申报总量的125倍和36倍,委托数量占该股收盘前15分钟全市场买入委托总量的81.86%;委托买入申报均价为149元,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10.55%。上述委托全部成交,成交金额65,821,193元,占收盘前15分钟该股总成交量的88.44%。当日“浙江鼎力”收盘价高于操纵前市场最新成交价9.56%。大观账户组次日卖出“浙江鼎力”175,900股,成交金额23,799,598.65元。   2015年7月16日14:52:46至收盘,大观账户组分9 笔申报买入“浙江鼎力”共计189,600股,委托数量分别是订单申报后与该订单同向前五档和前十档其他账户申报总量的4.69倍和2.22倍,委托数量占该股收盘前15分钟全市场买入委托总量的46.94%;9笔委托价格分别为122元(第1-2笔)、121元(第3笔)、125元(第4-7笔)及135元(第8-9笔),单笔申报价格均高于申报前市场成交价(2.54%-11.75%),委托买入申报均价为126.11元,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9.23%。上述委托全部成交,成交金额23,136,455元,占该股收盘前15分钟总成交量的73.53%。单笔委托经撮合成交价格上涨,幅度达1.88元-6.95元,当日“浙江鼎力”收盘价高于操纵前市场最新成交价7.11%。大观账户组次日卖出“浙江鼎力”291,900股,成交金额37,162,462.5元。   2015年7月28日14:58:53至收盘,大观账户组分4笔申报买入“浙江鼎力”共计180,000股,委托数量分别是订单申报后与该订单同向前五档和前十档其他账户申报总量的13.53倍和8.53倍,委托数量占该股收盘前15分钟全市场买入委托总量的73.53%;委托买入申报均价为137元,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8.73%。上述委托全部成交,成交金额23,451,626元,占收盘前15分钟该股总成交量的79.51%。当日“浙江鼎力”收盘价高于操纵前市场最新成交价3.52%。大观账户组次日卖出“浙江鼎力”44,300股,成交金额5,956,471元。   综上,北京大观于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28日控制使用大观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尾盘拉抬等方式,影响了“浙江鼎力”的价格和交易量,后反向卖出获利共计277,664.63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委托交易流水资料、资金流水、风险控制情况、相关公司提供的产品和交易资料、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海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1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51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2018]51号
批复原因北京大观操纵“浙江鼎力”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7月3日14:59:12至收盘,大观账户组分2笔申报买入“浙江鼎力”共计420,000股,委托数量分别是订单申报后与该订单同向前五档和前十档其他账户申报总量的80.77倍和46.53倍,委托数量占该股收盘前15分钟全市场买入委托总量的81.54%;委托买入申报均价为143.5元,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8.55%。上述委托共成交345,160股,成交金额48,708,717元,占收盘前15分钟该股总成交量的81.47%。当日“浙江鼎力”收盘价高于操纵前市场最新成交价6.71%。大观账户组7月6日卖出“浙江鼎力”343,100股,成交金额47,873,256.86元。    2015年7月6日14:58:36至收盘,大观账户组分3笔申报买入“浙江鼎力”共计450,000股,委托数量分别是订单申报后与该订单同向前五档和前十档其他账户申报总量的125倍和36倍,委托数量占该股收盘前15分钟全市场买入委托总量的81.86%;委托买入申报均价为149元,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10.55%。上述委托全部成交,成交金额65,821,193元,占收盘前15分钟该股总成交量的88.44%。当日“浙江鼎力”收盘价高于操纵前市场最新成交价9.56%。大观账户组次日卖出“浙江鼎力”175,900股,成交金额23,799,598.65元。   2015年7月16日14:52:46至收盘,大观账户组分9 笔申报买入“浙江鼎力”共计189,600股,委托数量分别是订单申报后与该订单同向前五档和前十档其他账户申报总量的4.69倍和2.22倍,委托数量占该股收盘前15分钟全市场买入委托总量的46.94%;9笔委托价格分别为122元(第1-2笔)、121元(第3笔)、125元(第4-7笔)及135元(第8-9笔),单笔申报价格均高于申报前市场成交价(2.54%-11.75%),委托买入申报均价为126.11元,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9.23%。上述委托全部成交,成交金额23,136,455元,占该股收盘前15分钟总成交量的73.53%。单笔委托经撮合成交价格上涨,幅度达1.88元-6.95元,当日“浙江鼎力”收盘价高于操纵前市场最新成交价7.11%。大观账户组次日卖出“浙江鼎力”291,900股,成交金额37,162,462.5元。   2015年7月28日14:58:53至收盘,大观账户组分4笔申报买入“浙江鼎力”共计180,000股,委托数量分别是订单申报后与该订单同向前五档和前十档其他账户申报总量的13.53倍和8.53倍,委托数量占该股收盘前15分钟全市场买入委托总量的73.53%;委托买入申报均价为137元,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8.73%。上述委托全部成交,成交金额23,451,626元,占收盘前15分钟该股总成交量的79.51%。当日“浙江鼎力”收盘价高于操纵前市场最新成交价3.52%。大观账户组次日卖出“浙江鼎力”44,300股,成交金额5,956,471元。   综上,北京大观于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28日控制使用大观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尾盘拉抬等方式,影响了“浙江鼎力”的价格和交易量,后反向卖出获利共计277,664.63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委托交易流水资料、资金流水、风险控制情况、相关公司提供的产品和交易资料、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北京大观违法所得277,664.63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1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52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2018]52号
批复原因北京大观操纵“浙江鼎力”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7月3日14:59:12至收盘,大观账户组分2笔申报买入“浙江鼎力”共计420,000股,委托数量分别是订单申报后与该订单同向前五档和前十档其他账户申报总量的80.77倍和46.53倍,委托数量占该股收盘前15分钟全市场买入委托总量的81.54%;委托买入申报均价为143.5元,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8.55%。上述委托共成交345,160股,成交金额48,708,717元,占收盘前15分钟该股总成交量的81.47%。当日“浙江鼎力”收盘价高于操纵前市场最新成交价6.71%。大观账户组7月6日卖出“浙江鼎力”343,100股,成交金额47,873,256.86元。    2015年7月6日14:58:36至收盘,大观账户组分3笔申报买入“浙江鼎力”共计450,000股,委托数量分别是订单申报后与该订单同向前五档和前十档其他账户申报总量的125倍和36倍,委托数量占该股收盘前15分钟全市场买入委托总量的81.86%;委托买入申报均价为149元,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10.55%。上述委托全部成交,成交金额65,821,193元,占收盘前15分钟该股总成交量的88.44%。当日“浙江鼎力”收盘价高于操纵前市场最新成交价9.56%。大观账户组次日卖出“浙江鼎力”175,900股,成交金额23,799,598.65元。   2015年7月16日14:52:46至收盘,大观账户组分9 笔申报买入“浙江鼎力”共计189,600股,委托数量分别是订单申报后与该订单同向前五档和前十档其他账户申报总量的4.69倍和2.22倍,委托数量占该股收盘前15分钟全市场买入委托总量的46.94%;9笔委托价格分别为122元(第1-2笔)、121元(第3笔)、125元(第4-7笔)及135元(第8-9笔),单笔申报价格均高于申报前市场成交价(2.54%-11.75%),委托买入申报均价为126.11元,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9.23%。上述委托全部成交,成交金额23,136,455元,占该股收盘前15分钟总成交量的73.53%。单笔委托经撮合成交价格上涨,幅度达1.88元-6.95元,当日“浙江鼎力”收盘价高于操纵前市场最新成交价7.11%。大观账户组次日卖出“浙江鼎力”291,900股,成交金额37,162,462.5元。   2015年7月28日14:58:53至收盘,大观账户组分4笔申报买入“浙江鼎力”共计180,000股,委托数量分别是订单申报后与该订单同向前五档和前十档其他账户申报总量的13.53倍和8.53倍,委托数量占该股收盘前15分钟全市场买入委托总量的73.53%;委托买入申报均价为137元,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8.73%。上述委托全部成交,成交金额23,451,626元,占收盘前15分钟该股总成交量的79.51%。当日“浙江鼎力”收盘价高于操纵前市场最新成交价3.52%。大观账户组次日卖出“浙江鼎力”44,300股,成交金额5,956,471元。   综上,北京大观于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28日控制使用大观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尾盘拉抬等方式,影响了“浙江鼎力”的价格和交易量,后反向卖出获利共计277,664.63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委托交易流水资料、资金流水、风险控制情况、相关公司提供的产品和交易资料、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徐志霖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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