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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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6-25
标题基蛋生物: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4]0616号
批复原因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蛋生物”)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根据《工作函》要求,公司与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对《工作函》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落实,现就函件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11
标题基蛋生物关于子公司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处理结果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文件批号宁新区管安监罚[2019]应急82-1号、82-2号、82-3号、82-4号
批复原因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基蛋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蛋医药”)的注塑车间于2019年3月4日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名操作工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本次事故经调查组认定: 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批复内容决定对基蛋医药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77,9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5-29
标题关于对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37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 苏州捷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杭州维思捷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蛋生物或公司)股东苏州捷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捷富投资)、杭州维思捷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捷朗)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19年2月12日,捷富投资、杭州捷朗分别持有公司股票11,681,943股、8,784,19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6.2802%、4.7224%,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及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捷富投资、杭州捷朗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限售期届满后减持的,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减持计划;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自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之日起增加6个月锁定期。上述股份已于2018年7月17日上市流通。 2019年2月12日,捷富投资、杭州捷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减持310,000股、203,800股公司股票,合计减持513,8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2762%,减持总金额为14,185,837元,但未按规定在减持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也未根据其承诺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事后,上述股东于2019年2月19日通过公司发布公告,提前终止减持计划并主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即承诺自2019年2月19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 综上,上述股东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未按规定在减持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对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苏州捷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维思捷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4-10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苏州捷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维思捷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杭州维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9]38号
批复原因苏州捷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维思捷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维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19年2月11日收盘合计持有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蛋生物或公司)股份比例为11.4875%。2019年2月12日,你们披露减持计划,并于同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基蛋生物股份合计533,800股。你们未能在首次减持公司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此外,苏州捷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维思捷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基蛋生物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承诺:“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减持计划”。苏州捷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维思捷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能在首次减持公司股票的3个交易日前通知公司,违反了其所作的承诺。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3-08
标题基蛋生物关于子公司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基蛋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蛋医药”)的注塑车间于2019年3月4日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名操作工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批复内容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相关规定与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目前相关部门已完成对本次事故相关情况的调查,员工家属赔偿与善后工作已结束,子公司当前生产任务暂转委外生产,事故车间正处于整顿与申请恢复生产中。本次事故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也未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处理人相关部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2-19
标题基蛋生物关于股东违规及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获悉公司股东苏州捷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维思捷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杭州维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者为一致行动人,以下合称“维思资本”)的证券账户存在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未满15个交易日即减持,同时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作出的承诺的情形,立即与股东维思资本进行了核实,本次减持行为因其操盘人员误操作。
批复内容1、经公司提醒后维思资本意识到上述减持行为构成违规减持以及违反承诺,维思资本进行了深刻的自查反省,并就本次减持行为给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造成的不便,致以诚恳的歉意,致歉如下:“我司对本次违规卖出公司股份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歉意。我司会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持有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的管理,加强事先和公司及监管部门的沟通,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2、维思资本承诺:主动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承诺自《关于股东违规及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同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进行减持股份。同时,将继续履行其他承诺事项。 3、根据维思资本出具的上述情况说明、致歉信以及承诺函,维思资本已经对其违规减持行为采取了相关措施,公司将督促并要求其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公司将再次提醒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减持规定,加强证券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1-04
标题关于对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何农跃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8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蛋生物或公司)时任独立董事何农跃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于2017年7月25日买入公司股票2,300股,并于7月26日全部卖出;其后又于8月4日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并于8月22日全部卖出,获得收益共计17,469元(未扣除税费),已按相关要求将全部收益上缴公司。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何农跃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共计4,300股并卖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披露半年度报告,何农跃于8月4、22日买卖公司股票共计4,000股,构成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此外,何农跃两次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共计4,300股,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2017年9月14日才就前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何农跃多次违规买卖股票,情节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6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何农跃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12-14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何农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行政处罚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工作指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7]80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作为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基蛋生物”)独立董事,于2017年7月25日买入基蛋生物股票2300股,7月26日卖出基蛋生物股票2300股,8月4日买入基蛋生物股票2000股,8月22日卖出基蛋生物股票2000股,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未及时向公司报告股份变动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你于2017年8月4日、8月22日买卖基蛋生物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工作指引》第三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一、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出现。 二、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切实勤勉尽责,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9-14
标题基蛋生物关于独立董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何农跃先生于2017年7月25日买入公司股票2,300股,成交均价46.80元/股,成交金额107,640元;2017年7月26日卖出股票2,300股,成交均价49.97元/股,成交金额114,931元;2017年8月4日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成交均价49.53元/股,成交金额99,060元;2017年8月22日卖出公司股票2,000股,成交均价54.619元/股,成交价格109,238元。本次股票出售后,何农跃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构成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构成违规减持,未尽到交易报备及预披露责任。
批复内容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按照何农跃先生本次买入又卖出公司股票计算,上述交易行为产生的收益17,469元(未扣除税费)上缴归公司所有。 2、经与何农跃先生核实,其因本人工作繁忙,股票账户由其家人代为管理,何农跃先生对其家人操作其股票账户的行为并不知情。何农跃先生已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同时承诺加强对相应监管规则的学习,严格管理自身股票账户,勤勉履行自身义务,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内秩序。 3、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何农跃先生股票账户的短线交易、窗口期买卖股票及违规减持行为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引以为戒。公司已要求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要求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身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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