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1-25 |
标题 | 通达电气:关于对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2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异动公告中未能针对性明确澄清、回应市场传闻,澄清公告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同时,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选择性发布调研会上的部分问题及答复,未及时发布公司不涉及华为汽车链内企业的相关合作或意向合作等重要信息,可能对投资者造成误导。 |
批复内容 | 对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黄璇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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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1-23 |
标题 | 通达电气: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接受调研有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336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调研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3365号) |
批复内容 | 要求公司就11月1日接受四十余家特定对象调研相关信息进一步说明。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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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3-14 |
标题 | 通达电气:关于对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027号 |
批复原因 |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在相关业务缺乏商业实质和商业合理性的情况下确认收入,且未根据会计准则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未能如实披露年度报告的财务信息。 |
批复内容 | 对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陈丽娜、总经理邢映彪、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王培森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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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3-10 |
标题 | 通达电气: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2]28号 |
批复原因 | 一、确认收入、利润的依据不充分。
二、多计收入。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通达电气、陈丽娜、邢映彪、王培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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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27 |
标题 | 通达电气:关于对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丁问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00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丁问司自2018年1月9日起担任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电气或公司)的独立董事。2021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独立董事丁问司的母亲孙立湘于2021年11月16日买入公司股票2万股,成交金额17.4万元,并于11月17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7.84万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对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丁问司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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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26 |
标题 | 通达电气: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2]1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于2018年1月起至今任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电气)独立董事。2021年11月16日,你的母亲通过二级市场买入通达电气股票20,000股,买入均价8.70元/股,成交金额174,050元;2021年11月17日卖出通达电气股票20,000股,成交均价8.92元/股,成交金额178,400元。你作为通达电气的独立董事,你的母亲将持有的通达电气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有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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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2-17 |
标题 | 通达电气: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独立董事丁问司先生通知,根据其近期自查发现其母亲孙立湘女士因不熟悉股票交易相关法规,于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7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上述买卖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市公司董事母亲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按照孙立湘女士本次买入、卖出公司股票计算,上述交易行为产生的收益4,350.00元(未扣除税费),孙立湘女士已承诺将全部收益上缴公司,公司将敦促其尽快完成。
2、本次交易系孙立湘女士不熟悉股票交易相关法规所致,独立董事丁问司先生在近期自查前并不知晓此次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且未告知其母亲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孙立湘女士本次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丁问司先生及其母亲孙立湘女士均已深刻认识到此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此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丁问司先生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公司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并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加强对《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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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18 |
标题 | 通达电气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668号 |
批复原因 |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达电气”)于2020年6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668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工作函》所提到问题认真进行核查,现做回复并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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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5-11-04 |
标题 | 柏理通汽车受到广州市工商局出具穗工商管处字[2005]52-25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穗工商管处字[2005]52-2581号 |
批复原因 | 柏理通汽车逾期未参加2004年度年检。 |
批复内容 | 吊销营业执照。 |
处理人 | 广州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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