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7-31 |
标题 | 鼎信通讯:风险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存在违纪行为 |
批复内容 | 建议实施市场禁入 |
处理人 | 南方电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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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7-27 |
标题 | 鼎信通讯: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744号 |
批复原因 |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通讯”或“公司”)于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及年审会计师对工作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核查确认,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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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6-04 |
标题 | 鼎信通讯:关于对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受让方张启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94号 |
批复原因 |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称,因协议纠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华所持公司14,079,050股股票被司法冻结,被冻结的股份数占其持股总数的9.27%,占公司总股本的2.16%。本次股份被冻结事项是因王建华与张启离婚分配协议所发生的民事财产纠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24年3月29日向公司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公司离婚分配协议是否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相关纠纷的处理进展及影响等。2024年4月4日,公司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称,2017年1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华与张启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王建华持有公司108,472,097股股份,其中32,951,694股股份归张启所有(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7.60%),剩余75,520,403股归王建华所有。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避免因股份变动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双方同意对32,951,694股股份不进行交割,由张启委托王建华代为行使该部分股份的全部股东权利,委托期限为15年。因离婚协议纠纷,张启已对王建华提起诉讼。 |
批复内容 | 对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受让方张启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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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09 |
标题 | 鼎信通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青岛证监局[2024]1号 |
批复原因 | 一、 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 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处分情况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二、 对王建华给予警告, 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三、 对曾繁忆给予警告, 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四、 对葛军给予警告, 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五、 对袁志双给予警告, 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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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07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青岛证监局[2024]1号 |
批复原因 | 一、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处分情况 |
批复内容 | 一、对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三、对曾繁忆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四、对葛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五、对袁志双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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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30 |
标题 | 鼎信通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青岛证监局[2024]1号 |
批复原因 | 一、 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 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处分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拟决定:对鼎信通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万元;
对王建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万元;
对曾繁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
对葛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对袁志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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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04-29 |
标题 | 鼎信通讯:关于对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建华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71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相关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
(二)股权分配协议披露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对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建华、时任总经理曾繁忆、时任董事会秘书葛军、时任副总经理袁志双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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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3-30 |
标题 | 鼎信通讯: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风险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24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于2024年4月3日之前就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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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3-30 |
标题 | 鼎信通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24202400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对你/你单位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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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25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4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2023]5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涉案账户控制情况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控制使用“马某男”等2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进行本案所涉证券交易。二、账户组操纵“茶花股份”等股票价格的情况,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茶花股份”等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账户组在38个时间段存在拉抬股价行为, |
批复内容 | 对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合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没收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违法所得617,370.24元;对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处以2,469,480.96元罚款,其中,对谭某1处以2,099,058.82元罚款,对谭某2处以246,948.09元罚款,对徐某辉处以123,474.05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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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02 |
标题 | 鼎信通讯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青岛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3号 |
批复原因 | 王天宇:
经查,你作为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通讯)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5日卖出鼎信通讯股票513,451股,又于2019年12月6日买入鼎信通讯股票40,000股。 |
批复内容 | 为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综合考虑你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作为上市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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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12-11 |
标题 | 鼎信通讯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9年12月6日,王天宇先生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40,000股,成交价格区间为17.60-17.67元/股,成交金额705,30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天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1,6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4%。 |
批复内容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王天宇先生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王天宇先生于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6日期间卖出公司股份合计513,451股,成交金额合计8,857,161.18元,买入公司股份合计40,000股,成交金额合计为705,300元。以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6日期间的最高卖出价17.81元/股和最低买入价17.60元/股作为参考,计算所得收益为(17.81元/股-17.60元/股)×40,000股=8,400元。上述所得收益8,400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将全数上交公司所有。2、王天宇先生此次误操作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发现误增持情况后及时通知了公司,并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因本次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在今后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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