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药业

- 603456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3-15
标题关于对许加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九洲药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许加君:   经查,在你担任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期间,你配偶王海冰于2020年3月6日至7月9日期间,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97,500股,成交金额2,189,566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16,100股,成交金额2,644,061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3-08
标题九洲药业:关于对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许加君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2019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1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许加君于2011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9日担任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2020年9月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时任监事许加君的配偶王海冰于2020年3月6日至7月9日期间,累计买卖公司股票合计24笔。其中,买入12笔,合计买入股数97,500股、金额2,189,566元;卖出12笔,合计卖出股数116,100股、金额2,644,061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许加君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5
标题江苏瑞科受到盐城市大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大安监罚[2018]100号)
相关法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文件批号大安监罚[2018]100号
批复原因2018年7月27日,盐城市大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江苏瑞科进行督查,发现其存在“三车间一级动火结束时间未填写的行为”。
批复内容对其做出警告并处1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盐城市大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5
标题中贝化工受到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台环椒罚字(2020)3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台环椒罚字[2020]33号
批复原因2020年1月7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中贝化工进行检查,发现其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处理人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9-08
标题九洲药业关于公司职工监事配偶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药业”、“公司”)职工监事许加君先生的配偶王海冰女士于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7月9日期间数次买卖公司股票,上述交易构成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王海冰女士亦积极配合、 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1、根据2020年3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本次短线交易期间,王海冰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累计获得的税后收益人民币68,866.31元(计算过程:卖出成交金额减去买入成交金额,并扣减所涉及的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已全数收归公司所有。 2、公司监事许加君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王海冰女士也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公司股票所存在的问题,许加君先生及王海冰女士就此次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自公告日起不再违规买卖九洲药业股票,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自身证券交易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同时王海冰女士声明,其买卖公司股票,均为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严肃要求许加君先生吸取教训,向许加君先生及王海冰女士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同时,公司以此为戒,再次要求公司所有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认真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9-08
标题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的公告(2018年7月9日)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8年7月9日收到上交所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林辉潞先生给予的口头警示通知,涉及公司在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以下问题:(1)停复牌业务操作不熟练。(2)信息披露不准确。2018年2月13日,公司提交2017年年度报告个别数据列示有误,信息披露不准确。(3)信息披露不完整。2018年6月8日,公司提交子公司临时停产公告,未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内容完整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林辉潞先生给予的口头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9-08
标题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的公告(2020年3月17日)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启动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相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20年2月4日,在e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时,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关于启动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林辉潞先生给予的口头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08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蔡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0]14号
批复原因蔡越利用“牟某素”“王某君”账户内幕交易“九洲药业”的情况 (一)内幕信息公开前,蔡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共同生活、存在联络接触 蔡某革是九洲药业收购北京绿竹的介绍人之一,不晚于2018年3月13日知悉内幕信息,在收购后续推进中,蔡某革多次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花某德、孔某联络接触了解收购进展。蔡越是蔡某革之子,二人共同生活,会互相交流股票交易情况,二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有多次通话联系。 (二)蔡越控制使用“牟某素”“王某君”账户交易“九洲药业” “牟某素”账户于2018年3月9日开立于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台州朱砂街营业部。当月,牟某素请其友金某帮忙操作账户,之后金某与蔡某革沟通请蔡越帮忙操作。金某将账号信息告知蔡越,并将牟某素提供的手机转交给蔡越。2018年3月26日、4月13日、4月18日,“牟某素”证券资金账户转入资金6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共1,000万元,系牟某素自有资金及借款。2018年3月26日至4月23日,蔡越使用“牟某素”账户买入“九洲药业”960,300股,买入金额10,029,397元,截至2019年10月31日,卖出696,220股,卖出金额7,145,067元,账户余股390,720股,余股账面金额2,832,720元,盈利金额99,487元。 王某君为蔡越之母。2012年12月31日,“王某君”信用账户开立于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台州黄岩天长南路营业部。“王某君”账户由蔡越决策交易,账户资金为家庭共有财产。2018年4月23日,蔡越使用“王某君”账户买入“九洲药业”85,400股,金额763,142元,截至2019年10月31日未卖出,亏损金额127,156元。 “牟某素”“王某君”账户涉案交易合计亏损27,670元。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牟某素”“王某君”账户交易“九洲药业”行为明显异常 “牟某素”账户开立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基本一致,该账户开立以来单一、连续交易“九洲药业”。“牟某素”于2018年3月26日、4月13日、4月18日转入大额资金,于3月26日至4月23日,买入“九洲药业”960,300股,账户资金变化和交易情况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间基本一致,且使用借款和分红款进行交易,买入意愿强烈。“王某君”账户历史上未交易过“九洲药业”,2018年4月23日,买入“九洲药业”85,400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的决议、公告、协议、文件等资料,有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话记录、证券账户资料,有关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蔡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蔡越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对蔡越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12
标题九洲药业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盐环罚字[2018]122号
批复原因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1月12日对江苏瑞科调查时发现,江苏瑞科危险废物识别标签设置不规范,将焚烧残渣记录为蒸发析盐残渣,飞灰贮存包装袋上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江苏瑞科厂区中部有部分沾染物料的废包装桶和公司检修过程中清理的残渣露天堆放,污染物直接流入外环境。
批复内容鉴于江苏瑞科上述积极整改措施,盐城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适当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江苏瑞科立即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立即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厂区内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同时,对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不规范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危险废物露天贮存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部分污染物流失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合计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
处理人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13
标题九洲药业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材料权若干意见》
文件批号大环罚字[2018]118号、119号
批复原因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8日对江苏瑞科调查时发现,厂区内某一抗病毒原料药生产线技改项目,自2017年9月1日试生产到期后至检查时一直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陈殿生作为江苏瑞科环保负责人,对该项目未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擅自生产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批复内容责令江苏瑞科3个月内完成该项目的验收手续,并对江苏瑞科罚款四十万元,对陈殿生罚款十万元。
处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05
标题九洲药业关于子公司临时停产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大环罚字[2018]30号、大环罚字[2018]70号
批复原因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8]70号) 2018年6月1日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西南角两个库内贮存较大数量污泥和中间体母液,污泥(危险废物)未粘贴标签、未登记台账、未进行网上申报,危废贮存仓库未按标准建设,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问询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8]30号)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3月24日、4月6日对江苏瑞科进行调查时,发现江苏瑞科年产500吨柳氮磺吡啶项目于2016年5月20日申请试生产,2018年3月24日、4月6日检查时该项目仍在生产,该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上述事项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批复内容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8]7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对危险废物设置危废识别标志,并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八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及时对危废进行申报,并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十万元。我局决定合并对你单位罚款十八万元。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8]30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江苏瑞科2018年7月7日前完成年产500吨柳氮磺吡啶项目的环保验收,并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二十万元,并决定对江苏瑞科项目主管人员陈殿生罚款五万元。
处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6-09
标题九洲药业关于子公司临时停产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近期,有关媒体报道了江苏地区的化工园区环境污染问题,同时涉及盐城市大丰区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园。 近期,园区管理办公室对园区内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江苏瑞科部分危险废物未及时建立台账,危废削减工作推进不力、管理不规范等情况仍有存在。
批复内容园区管理办公室决定对江苏瑞科实施临时停产整治。具体整治要求: 1、停产整治企业必须对照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全面开展整改工作。 2、企业整改完成后,需经园区核查验收,如已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将同意恢复生产;如未整改到位,将继续实施停产整治。
处理人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办公室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23
标题九洲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高送转事项问询函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093号
批复原因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议高送转预案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09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披露函件,并于1月24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告  公告日期:2016-07-14
标题九洲药业关于FDA对公司外沙厂区进口警示解除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4年3月19日、2014年7月9日收到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美国FDA”)发出的对公司所属位于台州市外沙路99号的外沙厂区和同样注册在外沙厂区的浙江中贝九洲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进出口”)的原料药进口警示和警告信。该进口警示和警告信是针对2013年10月期间对公司外沙厂区和同样注册在外沙厂区的九洲进出口常规性现场检查触发的。
批复内容近日,公司收到了美国FDA签发关于2014年7月9日出具的警告信的关闭公函,根据该公函美国FDA完成了对公司2014年7月9日针对警告信WL320-14-12的纠正措施的评审,评审认为公司已经解决了警告中的不符合项。 2016年7月13日,经查询美国FDA官方网站(www.fda.gov),美国FDA官方网站已经将关于2014年7月9日出具对公司警告信的状态更新为“Close out”(已关闭);同时,根据美国FDA官网查询结果,FDA已经将公司外沙厂区从FDA官方进口警示的目录中删除;目前公司正积极与FDA进行沟通关于九洲进出口进口警示解除的相关事宜,并持续跟踪关注后续的进展,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的质量管理、完善质量体系建设、加强内部监管,争取尽快解除九洲进出口的进口警示。
处理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22
标题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临海分公司安全事故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临安监管罚[2015]20-1号
批复原因2015年1月17日,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的临海分公司五车间三合一设备发生爆燃事故,该事故造成1名工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批复内容近日,公司收到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临安监管罚【2015】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临海分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处以罚款二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临海分公司已于规定时限内缴纳了该罚款。
处理人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1-20
标题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临海分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1月17日,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的临海分公司五车间三合一设备发生爆燃事故,该事故造成1名工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批复内容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公司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尽力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配合工厂所在地安监部门对本次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 此次事故涉及的资产均在财产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事故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也未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处理人其他机构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