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1-01 |
标题 | 贵人鸟3: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4]8号 |
批复原因 | 一、齐齐哈尔市荣鼎粮食有限公司等公司为ST贵人的关联法人
二、ST贵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三、ST贵人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1.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2.对李志华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250万元,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50万元,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900万元;
3.对周文凤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
4.对张翼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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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9-18 |
标题 | 贵人鸟3:关于公司及有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关联方黑龙江和美泰富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泰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鹤米程莱农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鹤米程莱”)及金鹤农业(齐齐哈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于2023年12月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之变更补充协议》。按照上述两份三方协议约定,和美泰富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金鹤米程莱返还1亿元,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再返还8,525.22万元。截至目前,和美泰富仅向金鹤米程莱返还1.1103亿元,尚有约7,422.22万元已超期未返还。上述事项已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李志华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1、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福建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2、对李志华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李志华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资金占用问题。李志华应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福建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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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9-13 |
标题 | 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3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关联方黑龙江和美泰富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泰富)与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鹤米程莱农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鹤米程莱)、全资子公司金鹤农业(齐齐哈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于2023年12月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之变更补充协议》。按照上述两份三方协议约定,和美泰富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金鹤米程莱返还1亿元,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再返还8,525.22万元。截至目前,和美泰富仅向金鹤米程莱返还1.1103亿元,尚有约7,422.22万元已超期未返还。上述事项已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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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9-13 |
标题 | 关于对李志华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2号 |
批复原因 | 你控制的黑龙江和美泰富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泰富)为贵人鸟的关联方。和美泰富与贵人鸟全资子公司金鹤米程莱农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鹤米程莱)、全资子公司金鹤农业(齐齐哈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于2023年12月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之变更补充协议》。按照上述两份三方协议约定,和美泰富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金鹤米程莱返还1亿元,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再返还8,525.22万元。截至目前,和美泰富仅向金鹤米程莱返还1.1103亿元,尚有约7,422.22万元已超期未返还。上述事项已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你作为贵人鸟的实际控制人,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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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9-13 |
标题 | 贵人鸟3: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齐齐哈尔市荣鼎粮食有限公司等公司为ST贵人的关联法人
二、ST贵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三、ST贵人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综合上述几项,拟决定:
1.对ST贵人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2.对李志华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250万元,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50万元,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900万元;
3.对周文凤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
4.对张翼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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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6-25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青海证监局[2024]2号 |
批复原因 | ,傅锴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23年3月初,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进驻贵人鸟进行2022年度审计工作。2023年4月14日,大信所完成现场审计,电话告知贵人鸟董事会秘书苏某强,大信所可能对贵人鸟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苏某强随即向贵人鸟董事长李某华做了汇报,并将相关情况告诉证券事务代表邱某宏,要求其尽快完成年报编制工作。当天,李某华、财务总监周某凤、苏某强前往北京,与大信所沟通相关情况。2023年4月17日,大信所与李某华、苏某强沟通可能对贵人鸟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相关情况。2023年4月26日,大信所向贵人鸟提交正式保留意见财务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相关报告说明。同日,贵人鸟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关于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等议案。2023年4月27日,贵人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说明和贵人鸟停牌公告。贵人鸟股票于2023年4月27日停牌一天,并于2023年4月28日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上述贵人鸟2022年年度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事项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专项说明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23年4月14日,公开于2023年4月27日,周某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二、傅锴越使用“王某泽”证券账户和“焦某”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贵人鸟”的情况傅锴越系贵人鸟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周某凤系贵人鸟时任财务总监、内幕信息知情人,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多次电话联系,其中2023年4月14日、4月17日、4月18日均有电话联系,共计8次。(一)账户交易基本情况“王某泽”证券账户2022年3月28日开立于东方财富证券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56XXXX120和深圳股东账户013XXXX562。“王某泽”证券账户于2022年7月22日至11月25日期间共计买入“贵人鸟”426,300股,累计成交金额1,742,598元,2023年4月26日卖出“贵人鸟”426,300股,卖出金额1,235,208元。“焦某”证券账户2022年3月28日开立于东方财富证券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56XXXX079和深圳股东账户033XXXX374。“焦某”证券账户于2022年7月22日至10月18日期间共计买入“贵人鸟”316,800股,累计成交金额1,377,302元,2023年4月26日卖出“贵人鸟”316,800股,卖出金额909,216元。(二)账户控制情况“王某泽”证券账户和“焦某”证券账户均由傅锴越控制使用,上述证券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傅锴越。2023年4月26日清仓卖出“贵人鸟”由傅锴越决策操作,下单设备为傅锴越本人手机。(三)账户交易特征“王某泽”证券账户、“焦某”证券账户2023年4月26日全部卖出“贵人鸟”,4月27日贵人鸟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说明和贵人鸟停牌公告,此次卖出时间临近贵人鸟公告时间,交易时间敏感,交易意愿强烈,傅凯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时点、此次卖出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综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傅锴越控制使用“王某泽”证券账户、“焦某”证券账户合计卖出“贵人鸟”743,100股,卖出金额2,144,424元,经计算,避损金额合计902,399.01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没收傅锴越违法所得902,399.01元,并处以1,804,798.02元罚款 |
处理人 | 青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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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3-22 |
标题 | ST贵人: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52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李志华、周文凤、苏志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号)、《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贵人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李志华间接控制了黑龙江诚运粮屹玉米购销有限公司、龙江月盛利粮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荣鼎粮食有限公司、甘南县玉弘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上述4家公司为公司关联方。2021年、2022年、2023年公司与上述4家公司发生采购交易分别为2,401.30万元、73,490.17万元、12,091.72万元,分别占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33.27%、40.26%、7.10%,于2022年、2023年达到须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与上述4家公司的关联交易,也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李志华,时任财务总监周文凤,时任董事会秘书苏志强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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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3-22 |
标题 | ST贵人: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泰富金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6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3年4月29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贵人或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控股股东黑龙江泰富金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富金谷)拟自2023年5月4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1亿元。2023年11月4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暨增持计划延期的公告称,截至2023年11月3日,泰富金谷已增持11,150,900股公司股份、约2000万元,增持承诺完成率仅40%,未完成前期增持承诺,并将前述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延长6个月。2024年3月5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显示,泰富金谷增持承诺延期后尚未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面向全市场披露增持股份计划,是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为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泰富金谷未按计划实施增持行为,与其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不一致,且延期后截至3月5日仍未增持,严重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4.5.1条、第4.5.2条、第7.7.5条等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泰富金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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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3-12 |
标题 | ST贵人: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18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186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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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3-12 |
标题 | ST贵人: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18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187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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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2-29 |
标题 | ST贵人:关于ST贵人董事兼副总经理辞职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17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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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24 |
标题 | ST贵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4]8号 |
批复原因 | 2024年2月23日,ST贵人在答复投资者致电时,称“立案本身对公司经营没有什么特别的影响,这只是一个立案告知书,基本上是对前期相关事件的一个处理结果。”当晚,ST贵人发布澄清公告称,当日发表的上述言论缺乏事实依据。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ST贵人、李志华、苏志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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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2-24 |
标题 | ST贵人:澄清及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志华先生于2024年2月22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李志华先生立案。公司关注到有媒体报道,“记者以中小投资者身份致电ST贵人,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工作人员表示,立案本身对公司经营没有什么特别的影响,这只是一个立案告知书,基本上是对前期相关事件的一个处理结果。” |
批复内容 | 公司今日发表的“立案本身对公司经营没有什么特别的影响,这只是一个立案告知书,基本上是对前期相关事件的一个处理结果”等言论,缺乏事实依据。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相关情况,应当以执法机关调查结果为准,公司不应擅自发表缺乏事实依据的不当言论,误导投资者。公司在答复投资者提问时,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定,未能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发表了引人误解的言论。由此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和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公司将以此为鉴,认真吸取教训,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人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与宣贯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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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23 |
标题 | 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4]006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4年2月22日盘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贵人或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月23日午间,有媒体报道称,“记者以中小投资者身份致电ST贵人,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工作人员表示,立案本身对公司经营没有什么特别的影响,这只是一个立案告知书,基本上是对前期相关事件的一个处理结果。”当日晚间,公司披露澄清公告称,公司今日发表的言论,缺乏事实依据。 |
批复内容 | 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志华、时任董事会秘书苏志强予以监管警示。后续将根据进一步核查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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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23 |
标题 | 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4]8号 |
批复原因 | 2024年2月22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贵人或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志华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62024006号、证监立案字0262024007号)。
2024年2月23日,ST贵人在答复投资者致电时,称“立案本身对公司经营没有什么特别的影响,这只是一个立案告知书,基本上是对前期相关事件的一个处理结果。”当晚,ST贵人发布澄清公告称,当日发表的上述言论缺乏事实依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ST贵人、李志华、苏志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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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2-23 |
标题 | ST贵人: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262024006号、证监立案字0262024007号 |
批复原因 |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李志华先生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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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2-06 |
标题 | ST贵人: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问询函》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13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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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2-02 |
标题 | ST贵人: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053号、上证公函[2024]008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计划、黑龙江和美泰富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泰富”)返还资产购买款、重整计划业绩补偿、公司司法重整留债债务及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等事项提出关注和监管工作要求。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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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23 |
标题 | ST贵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笫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4]4号、[2024]3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李志华间接控制了黑龙江诚运粮屹玉米购销有限公司、龙江月盛利粮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荣鼎粮食有限公司、甘南县玉弘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上述4家公司为你公司关联方。2021年、2022年、2023年你公司与上述4家公司发生采购交易分别为2,401.30万元、73,490.17万元、12,091.72万元,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上述4家公司的关联交易,也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我局决定对李志华、周文凤、苏志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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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22 |
标题 | 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4]4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李志华间接控制了黑龙江诚运粮屹玉米购销有限公司、龙江月盛利粮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荣鼎粮食有限公司、甘南县玉弘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上述4家公司为你公司关联方。2021年、2022年、2023年你公司与上述4家公司发生采购交易分别为2,401.30万元、73,490.17万元、12,091.72万元,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上述4家公司的关联交易,也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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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16 |
标题 | 关于对李志华、周文凤、苏志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4]3号 |
批复原因 | ST贵人实际控制人李志华间接控制了黑龙江诚运粮屹玉米购销有限公司、龙江月盛利粮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荣鼎粮食有限公司、甘南县玉弘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上述4家公司为ST贵人关联方。2021年、2022年、2023年ST贵人与上述4家公司发生采购交易分别为 2,401.30万元、73,490.17万元、12,091.72万元,但ST贵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上述4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也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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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27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青海证监局[2023]2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对张波、徐唯麟内幕交易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批复内容 | 没收张波和徐唯麟共同违法所得232,893.54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
处理人 | 青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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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30 |
标题 | 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3]7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贵人或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7,476.9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15,844.30万元。4月27日,ST贵人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2年净利润更正为亏损941.37万元,扣非净利润为6,936.83万元。ST贵人1月19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ST贵人时任董事长李志华、总经理林思萍、财务总监周文凤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ST贵人及李志华、林思萍、周文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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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8-09 |
标题 | ST贵人: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8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3年1月19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贵人或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7,476.92万元,预计2022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5,844.30万元。2023年4月27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度实际实现归母净利润为-941.37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6,936.83万元。
公司业绩预告中预计年度盈利,但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实际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与预告金额差异幅度分别为112.59%、56.22%,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2023年4月27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5条、第5.1.4条、第5.1.5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志华、时任总经理林思萍、时任财务总监周文凤、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贝洪俊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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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09 |
标题 | ST贵人: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13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3年1月19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贵人或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7,476.92万元,预计2022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5,844.30万元。2023年4月27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度实际实现归母净利润为-941.37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6,936.83万元。
公司业绩预告中预计年度盈利,但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实际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与预告金额差异幅度分别为112.59%、56.22%,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2023年4月27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5条、第5.1.4条、第5.1.5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苏志强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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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19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任良成)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3]36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8月3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贵人鸟”,操纵“贵人鸟”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84,339,941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3,944,200,030.38元,大宗交易买入成交2,800,000股,大宗交易买入成交金额169,484,000.00元;竞价卖出成交87,139,941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4,039,515,506.61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贵人鸟”全部卖出。
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间,“贵人鸟”共有39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37个交易日发生交易,其中在36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含大宗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2,420,554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114,269,000.84元,有32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在33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2,640,604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122,409,560.81元,有26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18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6月9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39.36%。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156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经统计,任良成操纵“贵人鸟”亏损79,099,708.70元。 |
批复内容 | 没收任良成违法所得74,139,420.14元,并处以222,418,260.42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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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19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任良成)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3]15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8月3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贵人鸟”,操纵“贵人鸟”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84,339,941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3,944,200,030.38元,大宗交易买入成交2,800,000股,大宗交易买入成交金额169,484,000.00元;竞价卖出成交87,139,941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4,039,515,506.61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贵人鸟”全部卖出。
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间,“贵人鸟”共有39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37个交易日发生交易,其中在36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含大宗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2,420,554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114,269,000.84元,有32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在33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2,640,604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122,409,560.81元,有26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18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6月9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39.36%。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156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经统计,任良成操纵“贵人鸟”亏损79,099,708.70元。 |
批复内容 | 对任良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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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27 |
标题 | 贵人鸟:关于收到2022年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362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4月26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年报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根据《工作函》的要求,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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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10-22 |
标题 | 贵人鸟:关于收到上海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259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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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6-10 |
标题 | 贵人鸟: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贝洪俊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075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贝洪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经查明,贝洪俊担任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其配偶许国君名下证券账户于2021年7月2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26,200股,累计买入金额人民币676,606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231,200股,累计卖出金额人民币623,452元。许国君上述股票交易未产生收益。截至2021年12月10日,许国君尚持有公司股票105,000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贝洪俊之配偶许国君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另经查明,上述责任人公开承诺承诺,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的12个月内不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未来如出售该部分股票,所产生的收益将上交至公司。据此,可酌情予以考虑。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贝洪俊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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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22 |
标题 | ST贵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25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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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19 |
标题 | 关于对贝洪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2]2号 |
批复原因 | 贝洪俊:经查,你担任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贵人)独立董事期间,你的配偶许国君先生名下证券账户于2021年7月2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累计买入ST贵人股票226,200股,累计卖出ST贵人股票231,200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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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14 |
标题 | 林清辉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9)闽02执563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19]闽02执563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
批复内容 | 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处理人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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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2-14 |
标题 | ST贵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贝洪俊女士之配偶许国君先生于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买卖了公司股票,其于贝洪俊女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公司要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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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11-19 |
标题 | ST贵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重大资产出售预案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289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做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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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08 |
标题 | *ST贵人: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锦满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0]013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向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林思亮提供借款,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时任财务总监刘锦满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其任期内公司的资金占用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另经查明,时任财务总监刘锦满于2019年4月28日起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职期间内发生资金占用1,000万元。 |
批复内容 | 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锦满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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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2-08 |
标题 | *ST贵人: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林思亮、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天福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1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0年4月30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2019年4-5月期间,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天福之侄林思亮提供借款,发生额共计4,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61%,单日最高余额为2,800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83%。2019年9月9日,林思亮向公司返还所有款项,并根据董事会要求于2020年4月29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86万元。因上述资金占用等事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公司向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林思亮提供借款,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批复内容 | 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天福、关联方林思亮、时任副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林思恩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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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0-24 |
标题 |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0]42号 |
批复原因 | “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2020年7月8日,你公司代理律师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份《执行裁定书》([2020]闽执复73号、[2020]闽执复75号)。前述文书分别裁定将你公司持有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无限售流通股以物抵债给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股数分别为3,000万股、3,300万股,占贵人鸟总股本的4.77%、5.25%。你公司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后未及时告知贵人鸟,导致贵人鸟迟至2020年8月1日和2020年8月6日才先后披露上述信息(贵人鸟公告:临2020-046、临2020-048)。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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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0-23 |
标题 |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20]4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或公司)存在如下问题:2019年1月至9月,贵人鸟与关联人林思亮发生关联交易,其中4,000万元为贵人鸟向林思亮提供借款,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贵人鸟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61%。林思亮于2019年9月归还所占用资金,于2020年4月支付资金占用利息87.75万元。对于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贵人鸟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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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20 |
标题 | 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0]0066号 |
批复原因 | *ST贵人公司在披露借款事项时,未披露罚没条款,并将罚没条款披露为质押担保条款,信息披露不准确,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 |
批复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林思恩、时任董事会秘书洪再春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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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5 |
标题 | *ST贵人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66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6月5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6月12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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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30 |
标题 | 关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316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16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1月7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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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10-25 |
标题 | 关于对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吴玉娜、杨贵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8号 |
批复原因 | 一、折现率计算错误
二、营运资本增加额的评估调整依据不足
三、增值税率取数错误
四、评估资料收集不完整
五、资产账面值真实性分析不充分
六、租金支出分析不到位
七、折现期划分不准确
八、评估底稿存在错误和矛盾 |
批复内容 |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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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0-10 |
标题 | 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9]0049号 |
批复原因 | 一、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未发现部分会计处理错误
二、部分事项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 |
批复内容 | 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2015至2017年度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审会计师黄志恒、章天赐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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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0-10 |
标题 | 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周世勇、洪再春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9]004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或公司)分别于2015年、2016年、2017年,向经销商累计提供财务资助19.42亿元、17.45亿元、14.19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6.85%、73.2%、50.9%,三个年度末的财务资助余额分别为6,701.3万元、10,269.86万元、9,027万元。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和信息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4月28日,公司才披露2017年度财务资助事项;2018年5月18日,公司召才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资助事项;2018年5月18日,公司才于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2015年度、2016年度的财务资助事项。 |
批复内容 | 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周世勇、洪再春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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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10-10 |
标题 | 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李志平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50号 |
批复原因 | 一、对外财务资助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未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外财务资助未按照交易实质进行财务核算
三、提前确认资产处置收益 |
批复内容 | 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李志平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8 |
标题 | 贵人鸟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705号 |
批复原因 |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70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25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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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3-14 |
标题 |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志恒、章天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19]7号 |
批复原因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志恒、章天赐:
近期,我局对你们执行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或公司)2015至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提供资金支持的会计处理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你们在审计过程中已知悉贵人鸟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为经销商提供的资金支持,并记录在底稿中,但未对公司财务报表科目列示错误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导致未能发现公司2015年度和2016年度财务报表坏账准备计提金额错误。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对资产处置收益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2017年贵人鸟未完成泉州土地收储交易,你们对取得的与资产处置收益相关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导致未能发现公司资产处置收益会计处理错误。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部分主营业务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抽查发现贵人鸟本部2017年部分经销商部分月份的对账单与账面收入存在差异,你们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落实差异的具体原因。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部分主营业务收入分析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贵人鸟股份本部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波动设置可接受的偏离值,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二是未对贵人鸟股份本部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部分月份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进行分析,也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的规定。
五、未对异常询证回函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对于贵人鸟2016年应收账款存在异常的回函,你们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六、部分政府补助相关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取得的与贵人鸟2017年政府补助相关的部分审计证据存在异常,你们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对该异常进行说明。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黄志恒、章天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警示你们:(一)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2019年4月14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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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12-12 |
标题 | 贵人鸟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闽证监函[2018]642号、闽证监函[2018]643号、福建证监局[2018]37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按照交易实质进行财务核算
(三)提前确认资产处置收益 |
批复内容 |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问题,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是要严格遵守《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出现;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要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四是要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归位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李志平(2015年8月5日至今任贵人鸟财务总监)、周世勇(2011年3月21日至2017年5月17日任贵人鸟董事会秘书)、洪再春(2017年5月18日至今任贵人鸟董事会秘书),是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我局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你们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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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12 |
标题 | 关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71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事项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披露函件,并于12月17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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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25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18]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黄浩云违法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
2016年1月29日,贵人鸟副总裁林某萍等人赴上海考察收购意向标的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康健身),双方介绍了各自的基本情况。此后,双方在厦门进一步洽谈合作事宜。
2016年2月19日,贵人鸟和威康健身签订保密协议。
2016年3月至6月,贵人鸟和威康健身多次见面磋商,并在6月商定对威康健身开展尽职调查。8月3日,贵人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入威康健身开展尽职调查。9月6日,贵人鸟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召开尽职调查交流会,重点讨论了威康健身的业务和存在的问题。其后,贵人鸟和威康健身就估值、交易对价、业绩补偿及其他问题进行了多次会商。
2016年12月12日,贵人鸟发布公告称拟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12月16日,双方签订《关于收购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相关股权的交易框架协议》。12月17日,贵人鸟发布公告称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威康健身100%股权。
2017年3月11日,贵人鸟与威康健身董事长王某某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暂定交易对价总额为27亿元。
贵人鸟拟收购威康健身100%股权交易总金额2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3.23%,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6年2月19日形成,并于2016年12月17日公开。
二、黄浩云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16年3月1日,贵人鸟林某萍等人赴上海与威康健身王某某会面洽谈,黄浩云当时在场。
2016年4月24日,黄浩云与威康健身财务总监孙某某应王某某要求,与贵人鸟林某萍等人会面洽谈,了解贵人鸟的收购条件。
2016年6月10日,贵人鸟董事长林某福等人和威康健身王某某等人见面会商,黄浩云当时也在场。
此后,黄浩云还参加了贵人鸟和威康健身于2016年9月7日至11月11日期间多次会商,知悉贵人鸟收购威康健身的具体进展情况,是该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黄浩云参与了贵人鸟和威康健身的部分谈判过程,知悉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三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三、黄浩云交易“贵人鸟”股票情况
黄浩云使用开立于东方证券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证券营业部的本人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分别于2016年9月26日、10月14日、10月17日、11月1日合计买入“贵人鸟”股票14,300股,合计金额382,424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告后的2017年4月24日全部卖出,实际亏损89,984.70元(按实际佣金计算)。交易资金来源于黄浩云本人。 |
批复内容 | 黄浩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黄浩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黄浩云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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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1 |
标题 | 贵人鸟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483号 |
批复原因 |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8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18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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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1-23 |
标题 | 贵人鸟关于独立董事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深专调查通字2016157号 |
批复原因 | 宋常先生涉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宋常先生因涉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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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5-31 |
标题 |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以及年报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4]038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3年年报中相关事项披露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要求,公司现将函件中提到的有关事项解释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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