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3-19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冯本濂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13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
冯本濂,时任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子窖或公司)时任监事冯本濂于2017年9月28-29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票283,000股。公司预约于2017年10月27日披露2017年度第三季度报告。作为公司监事,冯本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了定期报告窗口期减持公司股份方面的违规。 |
批复内容 |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冯本濂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安徽省人民政府和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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