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精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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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20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姜鹏、金龙)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3]3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姜鹏、金龙操纵“艾迪精密”情况 2018年5月8日至2022年7月19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姜鹏、金龙二人控制使用“王红”等7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大量连续集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艾迪精密”亏损11,463.58万元(已扣除交易税费)。操纵期间,“艾迪精密”股价大幅波动,股价从9.45元/股(前复权价格,下同)上涨至63.60元/股(操纵期间最高收盘价),上涨573.02%,与同期上证综指(上涨15.55%)相比偏离557.47%。 (一)总体交易情况 姜鹏、金龙二人控制的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共有1022个交易日,其中722个交易日账户组进行了交易,账户组期初持股“艾迪精密”1000股,在操纵期间内累计买入111,282,369股,买入金额3,913,612,788.72元,累计卖出101,386,953股,卖出金额3,313,667,377.87元,亏损11,463.58万元(已扣除交易税费)。账户组成交量(指竞价成交量,并扣除对倒数量,下同)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含10%)的有316天,超过20%(含20%)的有172天,超过30%(含30%)的有87天,超过40%(含40%)的有49天,2018年12月28日最高达到79.75%。账户组持流通股占“艾迪精密”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含5%)的有312天,2019年2月22日达9.01%。账户组在308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对倒天数占账户组交易天数的42.66%,对倒量占账户组买入和卖出成交量的比例分别为46.50%、51.04%。对倒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于2018年10月10日达到最高为68.77%;对倒量占当日账户组成交量比例有12个交易日达到最高为50.00%(即全部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二)操纵“艾迪精密”情况 1.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账户组具有明显的资金优势。账户组684个交易日有申报买入交易,在其中434个交易日的买成交量市场排名前五,223个交易日的买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账户组624个交易日有申报卖出交易,在其中392个交易日的卖成交量市场排名前五,191个交易日的卖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 操纵期间,账户组具有明显的持股优势。操纵期间内,账户组持仓量占市场流通股比例超过5%的有312天,2019年2月22日,账户组持仓量占市场流通股比例最高达9.01%。 操纵期间共有1022个交易日,账户组在其中722个交易日存在交易。其中账户组单日买成交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大于10%的有228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105个交易日,并于2018年10月11日达到77.45%(最大值)。账户组单日卖成交量占该股当日市场成交量大于10%的有203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81个交易日,并于2018年10月10日达到72.27%(最大值)。账户组在177个交易日买委托量在全市场买委托量排名第一,165个交易日卖委托量在全市场卖委托量排名第一。 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在操纵期间,账户组在其中722个交易日存在交易,其中有308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合计51,742,890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天数占交易天数的42.66%,占账户组买入和卖出成交量的比例分别为46.50%、51.04%,占当日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96个交易日,2018年10月10日达到最高为68.77%,占当日账户组当日成交量超过10%的有222个交易日,有174个交易日超过20%,有129个交易日超过30%,有62个交易日超过40%,有12个交易日达到50%(全部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姜鹏、金龙构成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情况 姜鹏于2018年5月15日入职万和证券烟台黄海路证券营业部,担任客户经理,同年5月30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一般证券业务),2020年10月16日至2022年9月8日担任万和证券烟台黄海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22年11月21日离职。 金龙于2017年6月2日入职万和证券烟台黄海路证券营业部,担任总经理,同年6月17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一般证券业务),2020年10月16日被免去总经理职务,同年10月30日离职。 姜鹏、金龙二人于2017年6月2日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控制使用“王红”等79个证券账户,交易“沃森生物”等2127只股票及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不含“艾迪精密”),合计买入股票约213.78亿元,卖出股票约207.24亿元,合计亏损约5357.04万元(已扣除交易税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姜鹏、金龙交易“艾迪精密”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姜鹏、金龙为证券从业人员,其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当事人姜鹏、金龙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姜鹏、金龙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2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姜鹏、金龙)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3]15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姜鹏、金龙操纵“艾迪精密”情况 2018年5月8日至2022年7月19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姜鹏、金龙二人控制使用“王红”等7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大量连续集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艾迪精密”亏损11,463.58万元(已扣除交易税费)。操纵期间,“艾迪精密”股价大幅波动,股价从9.45元/股(前复权价格,下同)上涨至63.60元/股(操纵期间最高收盘价),上涨573.02%,与同期上证综指(上涨15.55%)相比偏离557.47%。 (一)总体交易情况 姜鹏、金龙二人控制的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共有1022个交易日,其中722个交易日账户组进行了交易,账户组期初持股“艾迪精密”1000股,在操纵期间内累计买入111,282,369股,买入金额3,913,612,788.72元,累计卖出101,386,953股,卖出金额3,313,667,377.87元,亏损11,463.58万元(已扣除交易税费)。账户组成交量(指竞价成交量,并扣除对倒数量,下同)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含10%)的有316天,超过20%(含20%)的有172天,超过30%(含30%)的有87天,超过40%(含40%)的有49天,2018年12月28日最高达到79.75%。账户组持流通股占“艾迪精密”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含5%)的有312天,2019年2月22日达9.01%。账户组在308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对倒天数占账户组交易天数的42.66%,对倒量占账户组买入和卖出成交量的比例分别为46.50%、51.04%。对倒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于2018年10月10日达到最高为68.77%;对倒量占当日账户组成交量比例有12个交易日达到最高为50.00%(即全部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二)操纵“艾迪精密”情况 1.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账户组具有明显的资金优势。账户组684个交易日有申报买入交易,在其中434个交易日的买成交量市场排名前五,223个交易日的买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账户组624个交易日有申报卖出交易,在其中392个交易日的卖成交量市场排名前五,191个交易日的卖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 操纵期间,账户组具有明显的持股优势。操纵期间内,账户组持仓量占市场流通股比例超过5%的有312天,2019年2月22日,账户组持仓量占市场流通股比例最高达9.01%。 操纵期间共有1022个交易日,账户组在其中722个交易日存在交易。其中账户组单日买成交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大于10%的有228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105个交易日,并于2018年10月11日达到77.45%(最大值)。账户组单日卖成交量占该股当日市场成交量大于10%的有203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81个交易日,并于2018年10月10日达到72.27%(最大值)。账户组在177个交易日买委托量在全市场买委托量排名第一,165个交易日卖委托量在全市场卖委托量排名第一。 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在操纵期间,账户组在其中722个交易日存在交易,其中有308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合计51,742,890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天数占交易天数的42.66%,占账户组买入和卖出成交量的比例分别为46.50%、51.04%,占当日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96个交易日,2018年10月10日达到最高为68.77%,占当日账户组当日成交量超过10%的有222个交易日,有174个交易日超过20%,有129个交易日超过30%,有62个交易日超过40%,有12个交易日达到50%(全部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姜鹏、金龙构成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情况 姜鹏于2018年5月15日入职万和证券烟台黄海路证券营业部,担任客户经理,同年5月30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一般证券业务),2020年10月16日至2022年9月8日担任万和证券烟台黄海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22年11月21日离职。 金龙于2017年6月2日入职万和证券烟台黄海路证券营业部,担任总经理,同年6月17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一般证券业务),2020年10月16日被免去总经理职务,同年10月30日离职。 姜鹏、金龙二人于2017年6月2日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控制使用“王红”等79个证券账户,交易“沃森生物”等2127只股票及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不含“艾迪精密”),合计买入股票约213.78亿元,卖出股票约207.24亿元,合计亏损约5357.04万元(已扣除交易税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姜鹏、金龙交易“艾迪精密”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姜鹏、金龙为证券从业人员,其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对姜鹏、金龙交易“艾迪精密”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姜鹏、金龙处以400万元的罚款,其中姜鹏承担200万元、金龙承担200万元。 对姜鹏、金龙作为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姜鹏、金龙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对姜鹏处以115万元的罚款,对金龙处以85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7-26
标题艾迪精密:关于公司监事交易公司可转债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方志东先生于2022年5月12日卖出持有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艾迪转债”(以下简称“可转债”),该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公司获知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与方志东先生核实相关情况,方志东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根据上述规定,方志东先生于2022年5月12日卖出公司可转债440张,卖出均价为115.0432元/张,即本次短线交易收益为人民币:6,602.98元(收益金额的计算方法为:卖出成交金额50,619元-买入成交金额44,000元-手续费16.02元=6,602.98元)。方志东先生自愿根据相关规定,将以上交易收益6,602.98元上缴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继续向大股东、董监高等相关人员进行法律规定和规则宣讲,防止再次出现违规事项。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1-21
标题关于对于耀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21]3号
批复原因于耀华:   根据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迪精密)公开披露信息,你及你的配偶温雷、子女温小雨,合计持有艾迪精密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你于2020年12月7日买入艾迪精密股票348,000股,卖出艾迪精密股票15,320股,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12-25
标题艾迪精密:艾迪精密关于公司股东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收到公司股东温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之一于耀华女士、一致行动人之二温晓雨、一致行动人之三中融(香港)投资有限公司通知:2020年12月7日于耀华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在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操作中,由于人员操作不当,于耀华女士账户错误卖出公司股票15,320股,卖出成交均价为59.02元/股,成交金额90.42万元。本次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于耀华女士不当操作公司股份的行为做如下处理决定: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于耀华女士当日因不当操作卖出公司股票15,320股,卖出均价为59.023元/股;当日买入公司股票348,000股,买入均价为58.625元/股,计算后于耀华女士在当日误操作造成的短线交易中计算所得收益为:4,614.32元{计算方式:[(卖出均价59.023元/股-买入均价58.625元/股)X15,320股]-904.28(印花税)-36.22(过户费)-542.54(佣金)=4,614.32元}。于耀华女士愿意根据相关规定,将以上交易收益4,614.32元上缴公司董事会。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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