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博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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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23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戚建国、范小凤、张国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4]30号
批复原因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戚建国、范小凤、张国忠: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3月2日,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博科技或公司)披露《关于控制权变更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国、范小凤及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向共青城骏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骏山投资)、青岛奥帕欣荣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奥帕欣荣)、上海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良元)、海南德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亚创投)转让所持朗博科技5,724万股股票,占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4%。上述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2023年6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就戚建国、范小凤、君泰投资与骏山投资、奥帕欣荣、德亚创投间的股份转让分别出具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函。根据相关股份转让协议,受让方应在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合规确认函等全部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逾期超过30日,转让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协议。受让方骏山投资、奥帕欣荣、德亚创投均未按约付款且截至2023年7月14日逾期超过30日。 2023年5月26日,戚建国向上海良元发出《催促函》,要求上海良元向上交所递交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相关文件。根据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未能依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逾期超过30日,转让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上海良元一直未向上交所递交材料,且截至2023年6月26日逾期超过30日。 上述事项均属于本次交易的重大进展或变化,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但公司直至2023年8月3日才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戚建国、范小凤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张国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汇集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09
标题朗博科技: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4]30号
批复原因2023年3月2日,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博科技或公司)披露《关于控制权变更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国、范小凤及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向共青城骏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骏山投资)、青岛奥帕欣荣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奥帕欣荣)、上海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良元)、海南德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亚创投)转让所持朗博科技5,724万股股票,占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4%。上述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上述事项均属于本次交易的重大进展或变化,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但公司直到2023年8月3日才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2-08
标题关于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1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存在控制权转让进展披露不及时的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戚建国、实际控制人范小凤、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国忠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08
标题朗博科技:关于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4]005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3年3月2日,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博科技或公司)披露关于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建国、范小凤及戚建国控制的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坛君泰)作为转让方,拟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共青城骏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骏山投资)、青岛奥帕欣荣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奥帕欣荣)、上海良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元资产)、海南德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亚创投)分别转让公司总股本的26%、10%、10%和8%。上述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戚建国、范小凤变更为伍忠良、李海,控股股东将由戚建国变更为骏山投资。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应在取得相关合规确认函等全部条件均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股份转让价款全款,如受让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转让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协议。
批复内容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1-04
标题朗博科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346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3-01
标题朗博科技:关于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14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同时,请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收购方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16
标题朗博科技: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2]141、江苏证监局[2022]142号
批复原因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2年8月30日,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博科技或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1-6月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1.18万元,同比下滑74.85%。朗博科技2022年半年度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度变动,但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批复内容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国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08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2]141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8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1.18万元,同比下滑74.85%。你公司2022年半年度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但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08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国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2]142号
批复原因经查,2022年8月30日,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博科技)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1.18万元,同比下滑74.85%。朗博科技2022年半年度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但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朗博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7-27
标题关于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戚淦超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交易所[2021]9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0年8月28日,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戚淦超未出席和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上述定期报告,也未对上述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批复内容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戚淦超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15
标题朗博科技: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8
批复原因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8月27日,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博科技或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2020年半年度报告,同日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你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审议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未对该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履行勤勉义务。你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该强化合法意识、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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