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1-15 |
标题 | 关于对张迅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在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新春或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8月8日,你通过公司披露减持计划,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55,000股。2023年12月14日,你减持股数超过减持计划20,000股,超额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05%,成交金额461,040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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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1-12 |
标题 | 五洲新春: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暨完成回购股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4]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在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新春或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8月8日,你通过公司披露减持计划,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55,000股。2023年12月14日,你减持股数超过减持计划20,000股,超额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05%,成交金额461,040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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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11 |
标题 | 五洲新春:关于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张迅雷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4]0006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
张迅雷,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明, 2023 年 12 月 15 日,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五洲新春或公司)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误操作超比例减
持公司股票的致歉公告》称, 2023 年 12 月 14 日,张迅雷通过集中
竞价减持公司股份 47,600 股,其 2023 年度累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
75,000 股,超过其于 2023 年 8 月 8 日披露的减持计划范围,同时超
过其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25%,超比例减持
20,000 股,成交金额 461,040 元,超额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5%。 |
批复内容 |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张迅雷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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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12-15 |
标题 | 五洲新春:高级管理人员误操作超比例减持公司股票的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3年12月14日,张迅雷先生因误操作个人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4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3%。张迅雷先生2023年度累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75,000股,超过其于2023年8月7日提交的减持计划范围,同时超过其截止2022年12月31日持有公司股票220,000股的25%,超比例减持20,000股(成交金额461,040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005%,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其个人做出的承诺。张迅雷先生在发现上述误操作事项后积极向公司说明情况,并配合公司进行处理。经公司核查,张迅雷先生本次减持股份不处于窗口期,未构成短线交易,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利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1、 张迅雷先生发现误操作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说明本次超比例减持事项系误操作导致,并非主观故意,就违规减持事宜进行了深刻的自查和反省。
2、 张迅雷先生承诺将误操作超比例减持的 20,000 股公司股票收益全部上缴
归上市公司所有,并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回购前述超比例减持的 20,000
股公司股票。
3、 张迅雷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减持的严重性,在发现减持出现违规
后,第一时间与公司进行了沟通, 并对本次操作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
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表示在未来减持时,也将会加强与上市公司
之间的沟通,加强对个人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4、公司董事会获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相关操作情况并提醒其他
相关人员。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组织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认真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
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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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25 |
标题 | 五洲新春:关于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1]014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1年9月8日,有媒体报道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新春或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配件、风电滚子、总体销售目标等相关内容,主要涉及内容包括“2024年预计达产5亿元/年高端滚子产能”“新能源车零部件和轴承等三年或新增年营收20亿元”“今年公司目标销售25亿元,到2024年预计翻倍至50亿元”。上述信息系9月3日公司组织机构投资者调研时,由公司董事长以内部文件形式对外提供。9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说明暨风险提示公告》称,上述数据为基于公司产能及行业发展作出的预判,属于目标推测,没有数据验证,未来能否实现具有不确定性。上市公司产能建设及未来营收情况,属于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要经营性信息,对于投资者明确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及业绩预期具有直接影响,上市公司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合理、谨慎、客观、公平地披露。但公司在组织投资者调研期间,将上述未在法定媒体披露且未经验证的目标推测,提供给有关媒体,造成上述信息通过非法定渠道对外发布,信息披露存在不公平。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15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峰、董事会秘书崔翠平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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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08 |
标题 | 五洲新春: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9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峰、崔翠平: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在2021年9月3日组织机构调研活动时,将未在法定媒体披露且未经验证的业绩推测数据泄露给有关媒体。2021年9月8日,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多处引用相关数据,公司股价持续异动。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张峰、崔翠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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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2-25 |
标题 | 五洲新春: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误操作卖出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股东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因误操作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卖出部分公司股份。 |
批复内容 | 南钢股份本次卖出的所得收益全数交至公司,收益计算方法为:(当日卖出价格-持有成本价格)*卖出股数=(7.09元/股-2.15元/股)*5万股=24.7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南钢股份相关所得收益。公司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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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04 |
标题 | 富立钢管受到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嵊安监管罚[2016]5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嵊安监管罚[2016]5号 |
批复原因 | 因富立钢管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富立钢管作出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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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5-24 |
标题 | 新龙实业受到新昌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新应急罚[2019]1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新应急罚[2019]16号 |
批复原因 | 存在1名焊机操作工未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罚款1万元 |
处理人 | 新昌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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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20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信息披露的事后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36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信息披露的事后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36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4月27日之前,针对问询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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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03 |
标题 | 富立钢管受到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嵊安监罚[2018]3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嵊安监罚[2018]34号 |
批复原因 | 未在储存有危险化学品(液碱)的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 |
批复内容 | 罚款5.50万元 |
处理人 | 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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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03 |
标题 | 富日泰受到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新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新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1号 |
批复原因 | 检探包车间内疏散通道上堆放产品,堵塞疏散通道 |
批复内容 | 罚款0.50万元 |
处理人 | 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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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07 |
标题 | 富立钢管受到嵊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嵊环罚字[2017]15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嵊环罚字[2017]151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操作规程使用废气处理碱喷淋塔 |
批复内容 | 责令停产整治,罚款25万元 |
处理人 |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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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07 |
标题 | 富立钢管受到嵊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嵊环罚字[2017]15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嵊环罚字[2017]152号 |
批复原因 | 废水排放口PH值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
批复内容 | 罚款2.89万元 |
处理人 |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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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01 |
标题 | 富立钢管受到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嵊安监罚[2017]2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嵊安监罚[2017]28号 |
批复原因 | 发生一名工人被行车吊装的物体打击事故 |
批复内容 | 罚款25万元 |
处理人 | 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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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30 |
标题 | 四川省绵阳市环保局对长新制冷的处罚决定(川环法绵阳罚字〔2016〕3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川环法绵阳罚字[2016]32号 |
批复原因 | 长新制冷“年产5000万支小U管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进行开工建设。 |
批复内容 | 对长新制冷的上述行为处以人民币3.75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四川省绵阳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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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2-05 |
标题 | 四川省绵阳市环保局对长新制冷的处罚决定(绵环责改字〔2016〕3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绵环责改字[2016]32号 |
批复原因 | 因长新制冷“年产5000万支小U管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进行开工建设。 |
批复内容 | 责令长新制冷立即停止建设。 |
处理人 | 四川省绵阳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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