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韵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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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4-15
标题关于对段智瑞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4]147号
批复原因段智瑞: 经查,截至2023年4月20日,你作为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韵股份或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89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7%,与公司股东许龙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37,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2023年10月31日至11月8日,你与许龙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289,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其中,许龙于2023年10月31日至11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龙韵股份93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你于2023年11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5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38%,导致你与一致行动人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合计减持股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28
标题龙韵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629号
批复原因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629号)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及审计机构就相关问题逐项核查、落实,现就《工作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08
标题龙韵股份:关于对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李建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08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3年5月19日,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李建华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为2020年11月8日至2023年11月7日,李建华于2022年6月29日离任。李建华离任时持有公司股票合计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2023年1月16日至18日,李建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票2.8万股。此后,李建华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批复内容对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李建华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5-20
标题龙韵股份:关于前任监事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收到公司前任监事会主席李建华的通知,其本人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减持了公司股份,同时减持股份超过25%,
批复内容李建华先生本次减持公司股份非主观故意违规,系因李建华先生本人对于减持规则的理解有误所致。上述违规减持股份行为发生后,李建华先生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减持事项的严重性,主动向公司报告并检讨,并表示日后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就本次违规减持股份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16
标题龙韵股份:关于对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指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050号
批复原因查明,2022年3月2日,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韵股份或公司)披露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拟12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19.41元/股,回购数量不低于233.345万股且不超过466.69万股。2023年3月2日,公司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称,截至2023年2月28日已累计回购股份117.2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6%,占回购数量下限的50.26%,公司未按前期披露的回购计划完成回购。公告显示,回购未能完成的原因主要系回购期间,为满足未来战略发展的需要及业务运营所需,将资金用于调配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储备行业优秀人才更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有序进行。同时还受到近期市场行情、公司股价变化以及股份回购交易窗口期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都将产生较大影响,市场和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期。在披露回购方案时,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和履行能力,制定、披露合理的回购股份方案,并严格按照公告的回购方案实施回购。但公司未按已公开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实际回购数量与披露的回购方案存在差异,影响投资者形成的合理预期。
批复内容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余亦坤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10-22
标题龙韵股份: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256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鉴于《问询函》涉及的内容较多、工作量大,部分事项尚需进一步的核实和完善,并需要相关中介机构发表专业意见,为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10个交易日内回复《问询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9-17
标题龙韵股份:关于股东误操作违规减持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披露了《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7)。股东许龙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至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届满之日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170,000股,即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32%。段智瑞为许龙一致行动人,其证券账户日常由其家属代为管理和交易,在2022年5月13日,由于误操作减持了公司股票4,700股,成交均价为13.05元/股,成交金额人民币61,335元。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发生后,股东表示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加强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严格遵守,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规范操作,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3
标题ST龙韵:关于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38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4-26
标题ST龙韵:关于对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卓淑英、卓光明、卓益男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4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1年5月17日,卓淑英、卓光明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分别持有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4,280,000股、410,000股,分别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7%、0.43%,合计持股4,69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2%,首次持股超过5%,但未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及权益变动报告。2021年5月22日,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卓淑英持有公司股份4,4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5%,无一致行动人。2021年8月5日,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显示,卓淑英配偶卓光明、女儿卓益男系卓淑英的一致行动人,卓淑英、卓光明、卓益男分别持有公司股份4,960,000股、315,000股、510,000股,分别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1%、0.34%、0.55%,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78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0%。2022年1月15日,公司就上述持股情况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卓淑英、卓光明、卓益男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14
标题ST龙韵:关于对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1]0167号
批复原因一、收购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公司有关应收账款大额计提减值准备事项披露不及时 三、子公司核心资产质押情况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对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余亦坤、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周衍伟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12-22
标题ST龙韵:关于对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161号
批复原因(一)业绩预告不准确 (二)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三)年度报告中关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对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余亦坤、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周衍伟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22
标题ST龙韵:关于对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段佩璋及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施海娜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1]0161号
批复原因一、业绩预告不准确 二、公司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批复内容对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段佩璋及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施海娜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09
标题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淮海、范晓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1]224号
批复原因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吕淮海、范晓亮: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行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韵股份”)拟收购对象贺州辰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月科技”)2019年度及2020年1-10月财务报告审计项目及龙韵股份 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1.对应付职工薪酬审计程序不到位。 2.对关联交易审计程序不到位。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16
标题关于对陈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1]176号
批复原因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韵股份”)现场检查中关注到,你作为龙韵股份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经办律师,于2017年12月12日签字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收购的法律意见书》中,未披露龙韵股份收购的标的公司长影(海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影置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他项权利;于2018年2月8日签字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实施情况法律意见》)中载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过户过程中,未发生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16
标题关于对薛力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1]178号
批复原因我局对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韵股份”)现场检查中关注到,你作为龙韵股份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于2017年12月12日签字出具的《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独立财务顾报告》中,未记载龙韵股份收购的标的公司长影(海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影置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他项权利;于2018年2月8日签字出具的《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情况核查意见》)中载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未出现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16
标题关于对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1]182号
批复原因经查,长影置业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等核心资产已于2017年12月19日被抵押。你所在该项法律顾问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充分审慎履行核查义务,未取得抵押后的土地使用权证,未发现上述资产被抵押的事实,导致《实施情况法律意见》未反映上述资产被抵押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16
标题关于对段佩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1]186号
批复原因龙韵股份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中披露上述2019年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未及时披露2020年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16
标题关于对张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1]185号
批复原因经查,长影置业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等核心资产已于2017年12月19日被抵押。你在从事该项法律顾问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充分审慎履行核查义务,未取得抵押后的土地使用权证,未发现上述资产被抵押的事实,导致《实施情况法律意见》未反映上述资产被抵押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16
标题关于对刘伟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1]177号
批复原因我局对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韵股份”)现场检查中关注到,你作为龙韵股份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于2017年12月12日签字出具的《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独立财务顾报告》中,未记载龙韵股份收购的标的公司长影(海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影置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他项权利;于2018年2月8日签字出具的《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情况核查意见》)中载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未出现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13
标题ST龙韵: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1]175号、沪证监决[2021]174号、沪证监决[2021]168号、沪证监决[2021]186号
批复原因1.收购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2.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3.资产减值未及时披露。4.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5.未及时披露收购资产相关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余亦坤、周衍伟、段佩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8
标题ST龙韵:关于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52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于收到当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1年6月4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30
标题龙韵股份: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391号
批复原因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事项的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391号)。
批复内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方应当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并加强学习,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1-06
标题龙韵股份:关于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01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01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1年1月7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1年1月14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7-21
标题关于对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段佩璋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64号
批复原因愚恒影业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9,575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02%。截至2019年7月12日,愚恒影业归还剩余全部款项。同时,公司未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亦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如实披露。 龙韵股份向关联方愚恒影业预付广告资源采购款,在实际发生交易额未达预期的情况下,未及时督促关联方归还相关预付款,导致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龙韵股份未及时将上述违规资金占用事项予以如实披露。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段佩璋、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余亦坤、时任董事会秘书陶珏竹、时任副总裁王志强(代行财务总监职责)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3-12
标题对中审亚太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7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8]72号
批复原因行政监管措施
批复内容对中审亚太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1-30
标题龙韵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监局[2019]178号、[2019]179号
批复原因一、《关于对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78号) 经查,新疆愚恒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愚恒影业”)作为你公司控股股东段佩璋实际控制的公司,2018年占用你公司资金累计发生额为36,880万元,其中非经营性占用累计发生额32,174万元,约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57%。截至2018年末,有11,123.65万元尚未归还,其中非经营性占用9,575万元。至2019年7月12日,愚恒影业偿还上述全部款项。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占用你公司资金,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你公司未及时将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予以披露,亦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如实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对段佩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79号) 经查,愚恒影业作为你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2018年占用龙韵股份资金累计发生额为36,880万元,其中非经营性占用累计发生额32,174万元,约占龙韵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57%。截至2018年末,有11,123.65万元尚未归还,其中非经营性占用9,575万元。至2019年7月12日,愚恒影业偿还上述全部款项。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占用龙韵股份资金,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龙韵股份未及时将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予以披露,亦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如实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龙韵股份的控股股东,上述行为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龙韵股份的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一、《关于对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78号)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关于对段佩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79号)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1-27
标题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9]180号
批复原因新疆愚恒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龙韵股份控股股东段佩璋实际控制的公司,2018年度占用龙韵股份资金累计发生额为36880万元,其中非经营性占用累计发生额32174万元。截至2018年末,有11123.65万元尚未归还,其中非经营性占用9575万元。你所为龙韵股份出具的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准专字[2019]第2007号)未如实反映上述资金占用事项。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现对你所予以警示。你所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督促相关会计师勤勉尽责履行审核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10
标题龙韵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2718号
批复原因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收购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718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尽快完成愚恒影业的审计、评估工作,并对外披露相关报告。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2019年9月13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22
标题龙韵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156号
批复原因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15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2019年1月2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9-27
标题龙韵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523号
批复原因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龙韵股份子公司长影置业资产抵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2523号)。
批复内容希望你公司和全体董监高、财务顾问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于2018年10月11日前向我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同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31
标题关于对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事后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272号
批复原因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有相关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7年11月6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违法  公告日期:2016-06-24
标题龙韵股份关于董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董事黄丽女士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1、本次股票卖出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 个月内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的([2015]18号)精神; 2、本次股票卖出行为导致短线交易,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 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黄丽女士于2015年7月23日买入本公司股票200股,成交均价87元/股,成交金额17,400 元;11月23日违规卖出200股时,成交均价103.52元/股,成交金额20,704元。黄丽女士本次买卖股票收益共计3,304元将交由公司所有。 对于黄丽女士上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黄丽女士的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实施通报批评; (二)由公司收回黄丽女士此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人民币叁仟叁佰零肆元(¥3,304元)。 (三)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查。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01
标题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补充及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05),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公告进行了事后审核,公司根据审核意见需将有关内容补充及更正。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公告进行了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对上述公告的充分了解,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补充及更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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