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宏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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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4-07
标题东宏股份:东宏股份关于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因误操作违规增持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6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裁毕兴涛先生出具的《因误操作违规买入公司股份的说明及致歉函》,毕兴涛先生的股票账户因误操作于2022年4月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500股,上述交易违反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窗口期买入公司股票的规定。
批复内容毕兴涛先生承诺未来12个月不减持本次增持的公司股票,承诺未来如出售该部分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知悉公司董事会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已就此事项对其进行警示,并向其重申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公司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醒相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加强账户管理,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2-09
标题王燕受到山东证监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王燕受到山东证监局行政处罚
批复内容被出具警示函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9-30
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管理平台对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闫存瑞予以口头警示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披露《关于签订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中称,协议签订时间为2017年11月5日。公告中对协议内容披露不完整,缺少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作事项的具体内容,目前合作情况,以及协议中合作各个阶段的成就条件等内容,后经我部审核提醒,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内容。 公司董秘闫存瑞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不能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及时、完整,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1、2.2条规定。
批复内容经讨论决定,决定给予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董秘闫存瑞口头警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9-30
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口头警示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9年7月6日,公司公告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使用募集资金账户向非募投项目支付了252.00万元工程款,于2018年12月4日将原以募集资金账户支付的252.00万元工程款进行转回调整。公司以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报告书和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报告书中均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规行为,相关结论不审慎,保荐代表人和会计师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批复内容经部门讨论,对公司及公司财务总监封安军;保荐代表人陈亚东、杨威;注册会计师胡乃忠、李满予以口头警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7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批复原因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卢聪操纵“东宏股份”等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卢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卢聪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根据相关人员自认及指认、交易股票的物理地址、身份关系、资金来源、交易行为特征等事实情况,可以认定在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卢聪实际控制“卢某妹”“王某凤”“沈某根”“徐某明”“徐某荣”“张某芳”“黄某芬”“沈某”“滕某”“谭某媛”“冯某梅”“张某”“沈某林”等13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组)进行股票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人员自认及指认情况   经卢聪自认、账户组名义持有人及他人指认,账户组名义持有人委托卢聪代为买卖股票,部分账户名义持有人与卢聪以口头方式约定盈利分成方式,并通过银行转账向卢聪结算支付;期间,卢聪实际控制并使用账户组进行股票交易,交易决策由卢聪作出。   (二)交易股票的物理地址重合情况   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账户组委托交易股票的IP地址、MAC地址高度一致。其中,在2017年8月17日至18日买卖“洛阳玻璃”、2017年11月15日至17日买卖“东宏股份”时,账户组委托交易的重合MAC地址分别为28F1XXXX0033、AC87XXXXFA65、8863XXXX6EE9,共同使用过123.XXX.XX.211、122.XXX.XX.195、125.XXX.XXX.224、60.XXX.XX.135等IP地址。   (三)身份关系情况   账户组名义持有人中,卢某妹为卢聪母亲,王某凤、沈某根、徐某明、徐某荣、张某芳、黄某芬、沈某、滕某、谭某媛、冯某梅、张某、沈某林等12人为卢聪朋友或同乡。   (四)资金来源情况   “卢某妹”账户资金为卢聪、卢某妹家庭自有资金;“王某凤”等其余12个账户资金主要为账户名义持有人的个人或家庭自有资金。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部分账户从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王某凤、徐某明、张某芳、沈某、滕某、谭某媛、沈某林等人银行账户多次向各自证券账户、卢聪银行账户转入资金。   (五)交易行为特征情况   账户组通过同一交易终端同时下单委托的情况大量存在,账户组通常在同一秒下单、撤单,且所用IP/MAC高度一致,与卢聪自认使用同花顺智能交易版软件(多账户委托交易软件)外挂13个账户同时下单委托交易及调查发现卢聪使用的下单软件功能相吻合。    二、卢聪控制账户组操纵证券市场情况   卢聪控制账户组以盘中拉抬、虚假申报、大额封涨停等多种方式操纵“洛阳玻璃”“东宏股份”两只股票,账户组交易模式为:在连续竞价阶段建仓,在盘中或者涨停板进行虚假买入申报进一步拉抬股价增大委买量,在股票涨停后以大额委买单强化涨停优势,在次交易日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拉抬股价,随后将前日买入的全部股票卖出。通过上述操作,账户组共盈利2,141,490.95元。   (一)“洛阳玻璃”的相关交易情况 账户组在2017年8月17日至8月18日采用“盘中拉抬股价——涨停板虚假申报——大额封涨停——次交易日卖出”的方式交易“洛阳玻璃”。具体情况如下:   8月17日9:41:55至9:42:14账户组以19.74元至20.0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洛阳玻璃”共263,500股,申报价均等于或高于申报前买方1档价,全部成交,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的79.36%;账户组主动成交218,700股,占同时段市场主动买成交量的66.88%,将股价从19.69元拉抬至19.97元,市场价格涨幅为1.54%。   8月17日10:14:33该股票持续涨停,账户组在10:56:57至13:04:07以涨停价申报买入25笔共1,216,800股,申买量占该时段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61.06%;在13:05:37至14:37:40全部撤单,账户组涨停价申买撤单量占市场同期涨停价申买撤单量的61.79%,占市场同期涨停价申买量的48.27%。   在前笔申报撤单24秒后即14:38:04,账户组又以同样价格申报买入877,800股,直至收市未撤单,占收盘时市场以涨停价申报买入未成交未撤单量的32.34%。   卢聪8月17日通过控制账户组交易“洛阳玻璃”期间,该股票累计涨幅10%,当日上证综指上涨0.68%,“洛阳玻璃”股价涨幅偏离9.32个百分点;当日公司所属信息技术行业上涨0.81%,“洛阳玻璃”股价涨幅偏离9.19个百分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账户组在8月17日共申报买入4,919,800股,申报价等于或高于申报前买方2档价,最终成交943,300股,成交金额为18,597,088.13元。   8月18日该股票开盘价22.02元(比前日收盘价高2元),账户组在9:35之前以均价22.02元卖出前日全部持股,扣除相应成本后盈利2,141,490.95元。   (二)“东宏股份”的相关交易情况   账户组在2017年11月15日至17日采用“11月15日盘中拉抬股价、大额封涨停——11月16日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连续竞价阶段卖出15日持股——11月17日卖出16日持股”的方式交易“东宏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11月15日14:15:48至14:17:56,账户组以29.98元至30.58元的价格申报买入433,100股,申报价格均等于或高于申报前市场买方1档价,实际成交395,860股,主动成交395,460股,主动成交占比99.94%,主动成交量占同期间市场主动成交量的33.01%,将股价从29.99元拉抬至涨停价30.58元,市场价格涨幅为2.12%。   11月15日14:41:24该股票持续涨停,14:41:48账户组以涨停价30.58元大额申报买入14笔共832,600股,将申报前市场涨停价未成交申买量336,231股放大2.48倍,其中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51.2%。直至收市,该14笔申买未发生撤单,收盘时账户组涨停封单占市场涨停封单量的80.05%。   11月16日该股票在集合竞价可撤单阶段最高虚拟开盘价为32.78元,较前日收盘价涨幅为7.19%。账户组在此阶段(9:15:02至9:18:41)以31.58元至31.90元申报买入190,700股,申买量排行第一,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的30.52%,申买均价较前日收盘价涨幅为3.83%,申买量占可撤单阶段全市场申买量的27.75%,占市场申买量中不低于账户组最低申买价部分的比例高达45.47%,在9:19:57前全部撤单,撤单量占可撤单阶段市场买撤单量的40.93%。撤单116秒后即9:21:06以31元的价格(前日收盘价30.58元)申报买入45,700股,在9:24:07以31.30元申报买入91,700股,申买量占期间全市场申买量的29.61%,最终全部成交。   卢聪11月15日通过控制账户组交易“东宏股份”期间,该股票累计涨幅10%,当日上证综指涨幅-0.79%,“东宏股份”股价涨幅偏离10.79个百分点;当日公司所属工业指数涨幅-1.13%,“东宏股份”股价涨幅偏离11.13个百分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账户组在11月15日申报买入3,657,000股,除14:24:44的申报价为申报前买方2档价外,申报价均等于或高于申报前买方1档价格,最终成交879,034股,成交金额为26,696,413元;11月16日在集合竞价阶段申报买入328,100股,最终成交137,400股。11月16日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11:03:48前)将前日全部持股879,034股以均价29.27元卖出,11月17日10:12:10前账户组申报卖出167,200股、实际成交125,805股(前日买入137,400股),在11月23日及11月27日卖出余股11,595股,扣除相应成本后亏损1,570,747.1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资金流水、委托交易流水、IP/MAC地址、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卢聪操纵“洛阳玻璃”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41,490.95元,并处以一倍罚款; 二、对卢聪操纵“东宏股份”的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陕西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2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何新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19]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何新海违法事实如下:   何新海实际控制使用“何新海”“江某媒”“陈某春”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何新海”证券账户由何新海本人控制使用;“江某媒”证券账户实际由何新海控制使用,江某媒按照何新海的指示进行交易;“陈某春”证券账户于2015年下半年开始由陈某春借给何新海,由何新海控制使用。“何新海”“陈某春”证券账户资金均来自于何新海,“江某媒”证券账户资金大部分来源于何新海。   何新海控制账户组于2018年7月10日至11月20日持续交易“东宏股份”股票。在账户组合计持有“东宏股份”股票的比例首次达5%(2018年7月10日增至约5.14%)、后续持股达到5%(2018年11月20日减至约4.68%)和持股比例变动5%(2018年10月17日增至约10.08%、11月16日减至约5.04%)时,何新海未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继续交易“东宏股份”股票。
批复内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何新海超比例持有“东宏股份”股票未按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何新海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东宏股份”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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