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芯微

- 603893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11
标题关于对简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3]118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担任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芯微或公司)监事期间,你配偶江燕名下证券账户于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26日期间,累计买入瑞芯微股票700股,卖出瑞芯微股票400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11-01
标题瑞芯微: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监事简欢先生的配偶江燕女士于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26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公司将收回江燕女士本次交易所得收益。江燕女士承诺其将本次交易所得收益主动上交公司,并承诺现在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在六个月内卖出。经与简欢先生确认,其对此次交易行为的发生并不知情,在此次交易前后,其未向其配偶江燕女士透露公司经营信息或给予投资建议。本次短线交易系因江燕女士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股票是本人根据其对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交易期间未征询简欢先生意见,亦未告知其上述交易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简欢先生及其配偶江燕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上述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规范自身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2、公司将持续加强合规培训和宣导,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2-09-01
标题关于对上海武岳峰集成电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武岳峰亦合高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2]69号
批复原因2021年8月7日,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芯微或公司)披露你们因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21,835,000股,占总股本的5.24%。2021年11月23日,瑞芯微披露2021年8月7日关于你们因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判断有误,你们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2021年12月4日,瑞芯微披露你们确认在瑞芯微今后的持股与未来减持过程中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你们作为瑞芯微股东,未审慎核实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对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未能如实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在2021年8月7日披露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3日内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2-06-22
标题关于对励民、林玉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1号
批复原因励民、林玉秋: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芯微)于2022年3月22日披露的《2021年审计报告》显示,2021年瑞芯微累计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款项合计45,497,543.78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4.22%。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6-22
标题关于对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2号
批复原因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披露的《2021年审计报告》显示,2021年你公司累计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款项合计45,497,543.78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4.22%。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07
标题瑞芯微:关于对上海武岳峰集成电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武岳峰亦合高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2]003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1年8月7日,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芯微或公司)披露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称,上海武岳峰集成电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武岳峰)、北京武岳峰亦合高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亦合)分别持有19,585,000股、2,250,000股公司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4.70%、0.54%。上海武岳峰、北京亦合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21,835,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4%,上述股份全部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武岳峰集成电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武岳峰亦合高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06
标题关于对厦门市润科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1]28号
批复原因厦门市润科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截至2021年6月22日,你企业持有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芯微)股份33,391,440股,占瑞芯微总股本的8.01%。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间你企业累计买入瑞芯微股票1,320,800股,累计卖出瑞芯微股票9,000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7-21
标题瑞芯微:关于股东因误操作造成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厦门市润科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科欣”)在减持计划实施过程中于2021年6月23日因误操作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9,000股。
批复内容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润科欣已承诺将按2021年6月23日当日卖出成交价格从高到低排序,取前9,000股的成交均价146.445元/股作为卖出价格;以买入9,000股的成交均价143.408元/股作为买入价格,计算所得收益27,333元,即9,000股*(146.445元/股-143.408元/股),主动交回至公司。2、虽然此次交易行为系操作人员误操作所致,但润科欣已经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同时就本次违规交易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歉,承诺今后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3、公司也将进一步做好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督促大股东、董监高及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18
标题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受到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
批复内容罚款200元。
处理人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5-20
标题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闽芯微电子分公司受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闽芯微电子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手续
批复内容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处理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4-30
标题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受到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
批复内容罚款50元。
处理人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1-21
标题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受到福州海关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11月11日,公司向福州海关驻机场办事处申报进口示波器2台,申报税则号列90304090(进口关税税率为0),申报总价14,340美元。经福州海关查验,该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90302090(进口关税税率5%)。
批复内容责令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5,155.4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600.00元。
处理人福州海关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