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9 |
标题 | 金桥信息:关于对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277号 |
批复原因 | 在人工智能相关概念处于市场高度关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在e互动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应当审慎、客观,确保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充分提示风险,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多次发布多元解纷平台涉及的“人工智能技术”“大模型”相关信息,既未准确、完整地回复投资者提问,也未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说明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及对业绩影响的不确定性风险,发布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高冬冬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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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1-07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寿邹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9]011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9年4月17日,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信息或公司)独立董事寿邹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票50,000股,成交均价15.57元/股,成交金额77.86万元。4月27日,公司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寿邹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已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违规行为。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寿邹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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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8-24 |
标题 | 金桥信息关于公司董事窗口期误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寿邹先生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2019年4月17日,其股票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公司股票50,000股(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实施完成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持股数量增至65,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0.03%,成交均价为15.57元/股,成交金额约为77.86万元。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上述交易行为构成窗口期增持。虽然寿邹先生增持股票时,没有获悉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交易时点亦不存在影响公司股价波动的敏感信息,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但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1、上述事项发生后,寿邹先生深刻认识到本次窗口期增持事项的违规性,向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检讨。公司也就寿邹先生窗口期增持公司股票行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严格保管证券账户,认真学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要求其严格执行。
2、公司董事会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以此为戒,严格保管和操作证券账户,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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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16 |
标题 | 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11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于2019年1月22曰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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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6-11-02 |
标题 | 金桥信息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王琨先生于2016年10月31日至2016年11月1日期间,卖出其持有的公司股票,2016年11月1日其再次卖出公司股票时,由于误操作(将“卖出”操作成“买入”),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1、根据《证券法》第47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在短线交易期间,王琨先生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未获得收益。
2、王琨先生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误操作造成,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
同时王琨先生向公司表示今后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账户管理,谨慎操作,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重视并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经公司自查,王琨先生的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3、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王琨先生的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引以为戒。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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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2-09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保荐代表人崔勇、吴薇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5]007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崔勇、吴薇。
2015年5月27日,公司披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份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预计2015年上半年经营业绩不会发生重大变化。8月22日,公司披露了2015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显示公司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07万元,同比大幅下降94.28%,与《上市公告书》中预计的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股票上市时已接近半年度报告期的截止日,但公司未能合理、审慎地预计公司业绩变化,分析并披露可能出现的情况及主要原因,致使《上市公告书》预计业绩与实际业绩出现重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准确和完整,对投资者易产生较大误导。此外,半年度报告期截止日后,公司在知悉2015年上半年业绩将出现大幅下滑的情况下,仍未及时对《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业绩预告刊登更正公告,直至8月22日发布半年度报告时才披露实际业绩情况。因此,公司不仅未能准确披露上述信息,还存在对错误信息未及时纠正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本所已对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做出通报批评。同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崔勇、吴薇未能勤勉尽责,未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核查意见中对公司上半年业绩下滑风险进行说明,在持续督导期间也未能履行督导义务督促公司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其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崔勇、吴薇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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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12-09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5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预告的半年度业绩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15年5月27日,公司《上市公告书》披露,预计2015年上半年经营业绩不会发生重大变化。8月22日,公司披露2015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07万元,同比大幅下降94.28%,与《上市公告书》中预计的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股票上市时已接近半年度报告期截止日,公司未能合理、审慎预计公司业绩变化,分析并披露可能出现的情况及主要原因,致使《上市公告书》预计业绩与实际业绩出现重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对投资者造成误导。
另外,在半年度报告期截止日后,公司在知悉2015年上半年业绩将出现大幅下滑的情况下,仍未及时对《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业绩预告刊登更正公告,直至8月22日发布半年度报告时才披露实际业绩情况。公司不仅存在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还存在对业绩预告信息未及时更正的情形。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6条、第11.3.3条及《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金国培、财务总监沈颖华、董事会秘书李志明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金国培、财务总监沈颖华、董事会秘书李志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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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9-11 |
标题 | 金桥信息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1642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1642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意见函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分析,现对意见函相关问题答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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