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2-13 |
标题 | 长鸿高科被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行政处罚(甬仑环罚字[2021]80号) |
相关法规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甬仑环罚字[2021]80号 |
批复原因 |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10万元。 |
处理人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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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2-14 |
标题 | 长鸿高科: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2640号 |
批复原因 |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发送的《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三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2640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工作函》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实,现将回复情况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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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25 |
标题 | 长鸿高科:关于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180号 |
批复原因 | 2022年6月28日,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314.4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2.51%。公司在收到相关政府补助后未及时披露,迟至2022年7月15日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
批复内容 | 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白骅、时任财务总监胡龙双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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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8-18 |
标题 | 长鸿高科: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宁波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宁波证监局[2022]12号 |
批复原因 | 2022年7月15日,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314.4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2.51%。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政府补助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白骅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胡龙双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宁波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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