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07 |
标题 | 力鼎光电:关于对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4]012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4年4月16日,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受近年宏观市场环境变化影响,为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公司严格控制募集资金投资进度,拟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光学镜头智能制造项目”的建设期延期至2025年12月。上述项目原定于2023年8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计划投入募集资金约2.98亿元,截止2023年12月底公司已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仅1.6亿元,但公司迟至2024年4月13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募投项目延期相关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募投项目的原因及后续计划措施,且未就募投项目延期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
批复内容 | 对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吴泓越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01 |
标题 | 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文件批号 | 高崎罚字(一般)[2017]0002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出具的“高崎罚字(一般)[2017]00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11年1月12日以外资设备物品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超精密非球面加工机”,该仪器减免了关税,仅征收了17%的增值税,2015年10月12日,当事人企业性质由外资变更为内资,不再享有减免税资质。当事人未及时补缴余下的关税且企业性质由外资变更为内资,未及时向海关办理减免备案变更事宜。经我关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人民币17,117.22元。 |
批复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7万元。 |
处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