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 公告日期:2024-12-07 |
| 标题 | 李子园:关于公司高管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4]260号 |
| 批复原因 | 苏忠军存在卖出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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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12-06 |
| 标题 | 李子园:关于对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苏忠军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1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4]0277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苏忠军存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买入的行为。202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9日期间,苏忠军累计减持165,000股,卖出金额合计1,759,130元;2024年11月29日,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40,000股,买入金额442,000元。由此产生所得收益3,200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
| 批复内容 | 对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苏忠军予以监管警示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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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12-06 |
| 标题 | 关于对苏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4]260号 |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存在卖出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2024年11月26-29日期间累计卖出165,000股,金额合计1,759,130元;11月29日买入40,000股,金额442,000元,产生收益3,200元,已上缴公司董事会。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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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5-15 |
| 标题 | 李子园:关于公司高管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2024年5月13日,方建华配偶张金苏因操作疏忽,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2,900股,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了本次调查结果,重申了《证券法》中短线交易股票相关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方建华及其配偶张金苏已深刻认识到短线交易是违反证券法的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郑重承诺今后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做好个人及亲属账户的管理和法规的宣贯,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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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21 |
| 标题 | 李子园:关于对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642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即予披露,于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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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8 |
| 标题 | 李子园: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问询函的回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27日收到贵公司发来的《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认真自查核实,现将有关问题回复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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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0-25 |
| 标题 | 李子园电子商务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金东区税务局处罚(金东国税限改201688476号)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文件批号 | 金东国税限改201688476号 |
| 批复原因 | 未对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增值税按期进行申报 |
| 批复内容 | 罚款100元 |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金东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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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28 |
| 标题 | 汉金食品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处罚(经济国二税限改20164527号)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文件批号 | 经济国二税限改20164527号 |
| 批复原因 | 未对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企业所得税按期进行申报 |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元 |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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