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27 |
标题 | 博迁新材:关于对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2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0年12月7日,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募集资金净额69,935.11万元,主要用于募投项目“电子专用高端金属粉体材料生产基地建设及搬迁升级项目”、“年产1200吨超细纳米金属粉体材料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二代气相分级项目”。其中“年产1200吨超细纳米金属粉体材料项目”预计建设期为18个月,于2021年开工建设,预计2022年6月建设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2年6月,公司募投项目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审议披露程序,迟至2023年8月18日,公司方披露《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将募投项目“年产1200吨超细纳米金属粉体材料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3年12月。
综上,公司募投项目于2022年6月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延期,但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8月18日才予以审议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
批复内容 | 对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蒋颖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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