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9-23 |
标题 | 圣泉集团:圣泉集团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核查到财务总监张亚玲女士的配偶刘勇先生的证券账户于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圣泉集团(证券代码:60558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公司知悉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后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对有关情况进核查,刘勇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研究,本次事项的补救措施如下:(一)《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刘勇先生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在本次短线交易期间,刘勇先生卖出股份300股,刘勇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收益的计算方式:(卖出交易价格-买入交易价格)*本次交易股数-手续费-印花税+税后股息红利,上述所得收益341.76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收益金额,已全数收归公司所有。(二)经与张亚玲女士确认,张亚玲女士并不知晓刘勇先生交易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经确认,刘勇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个人投资判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三)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短线交易买卖股票的行为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四)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亲属等关联人认真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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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17 |
标题 | 兴泉能源收到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字[2019]ZQ第043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济环罚字[2019]ZQ第043号 |
批复原因 | 因兴泉能源玉米芯料场正在进行的装卸作业,现场扬尘较为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批复内容 | 对其处以“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壹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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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5-31 |
标题 | 中大药业收到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团市监处字[2019]79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文件批号 | 团市监处字[2019]79号 |
批复原因 | 因标注有中大药业名称和联系方式的印刷品资料上使用了“独家、无毒副作用”等绝对化、明示自己产品优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产品的表述用语,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中大药业的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2017年12月份以前,并且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未继续投放相关印刷品资料,同时对已投放的原有印刷品资料进行了清理回收 |
批复内容 | 对其处以20,0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大药业的提供的《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中大药业已足额缴纳了上述罚款 |
处理人 |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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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9 |
标题 | 邦卫佳尼收到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章市监罚字[2018]1600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文件批号 | 济章市监罚字[2018]16002号 |
批复原因 | 因邦卫佳尼销售的于2017年5月24日购入一批“邦卫佳尼”牌连衣裙经检测不合格 |
批复内容 | 对邦卫佳尼处以“1、没收不合格‘邦卫佳尼’牌连衣裙1件;2、没收违法所得8,570元,上缴国库;3、罚款20,5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2018年7月30日,邦卫佳尼全额缴纳了上述罚没款项。 |
处理人 | 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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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28 |
标题 | 中大药业收到济南市历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历下]食药监食罚[2018]050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文件批号 | [济历下]食药监食罚[2018]0504号 |
批复原因 | 因中大药业于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25日间生产的“20170302批次”四世同堂海狗鞭特补胶囊不符合国家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
批复内容 | 对中大药业处以:一、没收20170302批次四世同堂海狗鞭特补胶囊6盒;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843.20元;三、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两项合并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07,843.20元。2018年11月22日,中大药业全额缴纳了上述罚没款 |
处理人 | 济南市历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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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18 |
标题 | 圣泉陶瓷收到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章环罚字20171031DS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济章环罚字20171031DS号 |
批复原因 | 因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31日进行的现场监察发现圣泉陶瓷泡沫预处理车间筛分工段未配套收尘处理设施;冒口烘干炉未配套安装VOCs烟气处理设施,车间内有刺激性气味 |
批复内容 | 对圣泉陶瓷处以“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伍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2018年3月13日,圣泉陶瓷全额缴纳了上述罚款。 |
处理人 | 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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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23 |
标题 | 帮帮忙收到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章市监罚字[2017]1400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文件批号 | 济章市监罚字[2017]14002号 |
批复原因 | 因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3月1日委托第三方对帮帮忙销售的肥料进行抽检中发现:帮帮忙销售“福利龙”牌复合肥料(N+PO+KO)不符合GB15063-2009标准及包装明示值要求,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销售“福利龙”牌锌镁速效氮肥(小麦返青专用)不符合包装明示值要求,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对帮帮忙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9,7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2017年8月28日,帮帮忙全额缴纳了上述违法所得和罚款 |
处理人 | 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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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0-28 |
标题 | 海沃斯收到济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字[2016]第J033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济环罚字[2016]第J033号 |
批复原因 | 因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9月21日进行的现场检查发现海沃斯危险废物库贮存着5吨酚醛树脂废水污泥且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批复内容 | 对海沃斯处以“责令1日内改正,并处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11月3日,海沃斯全额缴纳了上述罚款。 |
处理人 |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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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2-24 |
标题 | 圣泉集团收到章丘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章环罚字20151214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章环罚字201512141号 |
批复原因 | 因章丘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2月14日进行的现场检查发现圣泉集团酚醛固体树脂车间废水预处理工段清理污水池产生的底泥堆存在该车间西侧的棚子内,部分已经装入包装袋,储存场所及包装袋上未设置危险废物标志 |
批复内容 | 对圣泉集团处以“1、责令限期停止违法行为;2、限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3、罚款贰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章丘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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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04 |
标题 | 裕兴光电收到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珠]安监管罚[2016]1号 |
相关法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珠]安监管罚[2016]1号 |
批复原因 | 因裕兴光电存在“在生产车间(甲类)的溴化反应釜流量计维修作业中的临时用电,未按照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和《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未持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操作工人擅自在甲类生产车间将不防爆接线插头直接插入防爆电源插座”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裕兴光电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千元(¥19,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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