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腾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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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13
标题威腾能源科技被国家税务总局扬中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扬中税一简罚[2022]27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扬中税一简罚[2022]277号
批复原因威腾能源科技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个人所得税未按期进行申报
批复内容对威腾能源科技罚款50元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扬中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13
标题威腾能源科技被国家税务总局扬中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扬中税一简罚[2022]27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扬中税一简罚[2022]278号
批复原因威腾能源科技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印花税未按期进行申报
批复内容对威腾能源科技罚款50元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扬中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21
标题威腾电气:关于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祁成兵、王栩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13号
批复原因(一)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当 (二)进一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批复内容对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祁成兵、王栩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06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21号
批复原因一、内部治理方面 你所在合伙人考核方面和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存在不到位情形,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一体化不足的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第四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二、质量控制体系方面 一是个别项目在业务承接环节未评价、考虑前任会计师意见;二是个别项目在业务承接环节未按你所规定执行恰当的风险评估程序,风险评估结果不恰当;三是部分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不符合你所规定,导致上述项目未经过总所质量控制部门复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你所相关制度要求。 三、独立性方面 为审计客户提供可能存在独立性冲突的咨询业务,未见你所评价相关咨询服务是否可能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并设置相关防范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威腾电气项目 (一)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当 你所在执行货币资金循环测试时,未恰当识别关键控制点;在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测试时,对于测试样本偏离控制的情况,未识别为控制偏差,亦未评价对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八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货币资金审计存在缺陷 一是未对银行存款回函中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对于部分银行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底稿中未见对该情况的审计说明。 二是公司2021年发生多笔大额废料现金交易,未对交易的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未结合公司所属行业特征或业务情况评价现金交易的合理性,未了解废料管理及废料现金交易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评价交易对方选择、交易量价的合理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当 对应收账款回函中的异常情况未予以关注,对于部分加盖非公章的回函,未了解相关印鉴权限,亦未分析回函的可靠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06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祁成兵、王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22号
批复原因一、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当你们在执行货币资金循环测试时,未恰当识别关键控制点。在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测试时,对于测试样本偏离控制的情况,你们未识别为控制偏差,亦未评价对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影响。以上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第八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二、进一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一)货币资金审计存在缺陷一是你们未对银行存款回函中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对于部分银行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底稿中未见对该情况的审计说明。二是公司2021年发生多笔大额废料现金交易,你们未对交易的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未结合公司所属行业特征或业务情况评价现金交易的合理性,未了解废料管理及废料现金交易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评价交易对方选择、交易量价的合理性。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二)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当你们对应收账款回函中的异常情况未予以关注,对于部分未加盖公章的回函,你们未了解相关印鉴权限,亦未分析回函的可靠性。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祁成兵、王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07
标题铭明母线(广州)有限公司收到天简罚[2017]1160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天简罚[2017]1160号
批复原因铭明广州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2016年3月所属期的印花税申报
批复内容罚款金额200元。
处理人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11
标题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镇税稽处[2019]216598号
批复原因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发行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批复内容于2019年10月14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镇税稽处【2019】216598号):2015-2017年合计补缴增值税20,546.64元;2015-2017年合计补缴企业所得税256,860.51元;就上述补缴增值税税款自行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2,054.67元;加收滞纳金128,671.98元。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6-23
标题关于对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公告[2017]184号
批复原因截至2017年4月30日,因未在2016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对于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时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七条及《业务规则》第1.4条、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上述挂牌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上述挂牌公司的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18
标题威腾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台湾经济主管部门处分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文件批号经授审字第10520710630号
批复原因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腾股份”),于2016年7月15日收到其子公司——威腾电气(国际)有限公司(Wetown Electric (Global) Co., Limited)(以下简称 “威腾国际”)的呈报,威腾国际正式收到台湾经济主管部门的处分书(经授审字第1052071063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项情况 2015 年7月18日,威腾国际与关明享先生(威腾国际董事)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威腾国际以无息借款形式借给关明享 2,549,536.96港元,由关明享与聚睿有限公司(台湾法人)在台湾共同投资设立汇瑞股份有限公司,关明享(代威腾国际)持有汇瑞股份有限公司 49%的股权,聚睿有限公司持有 51%的股权 。 威腾股份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申请挂牌文件之前,威腾国际于2015年9月2日召开股东会作出了解除原股权代持协议的决议,并于同日与关明享先生签订了解除股权代持关系的协议。双方协议解除股权代持关系后,威腾国际委托台湾地区中介机构办理将关明享所持汇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至威腾国际名下(以下简称“股权代持还原”)的手续。 鉴于台湾地区法律的复杂性和对大陆在台投资政策的不确定性,股权代持还原存在一定风险。为最大限度地避免该等风险可能对威腾股份造成的不利影响,威 腾股份实际控制人蒋文功、蒋政达出具承诺,“若因关明享代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威腾电气(国际)有限公司持有汇瑞股份有限公司(台湾)股权而导致对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或其子公司的索偿、行政处罚、权利请求及其他相关损失的,本人予以全额补充,并承担全部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威腾国际是威腾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威腾股份持有其80%的股权,在办理股权代持还原事宜的过程中,台湾经济主管部门认为汇瑞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由香港自然人(即关明享)变更为由大陆地区公司控股的香港法人(即威腾国际)违反了台湾地区关于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台湾经济主管部门决定,威腾国际因未经许可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3条第1项规定,依同条例第 93条之1规定处予罚金新台币12万元,威腾国际应于本处分书送达日起6个月内,停止或撤回投资。
处理人台湾经济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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