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30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0号(天健所、毛晓东、黄锦洪)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4]10号 |
批复原因 | 一、审计项目整体情况
二、卓锦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审计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一、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60,377.36元,并处以660,377.36元罚款;二、对毛晓东、黄锦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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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12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安和汇)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3年11月27日,中安和汇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卓锦股份股票累计达到1%,未及时告知卓锦股份,导致卓锦股份迟至2023年12月7日才披露《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中安和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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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02 |
标题 | 卓锦股份:关于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4]27号 |
批复原因 | 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查,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安和汇)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3年11月27日,中安和汇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卓锦股份股票累计达到1%,未及时告知卓锦股份,导致卓锦股份迟至2023年12月7日才披露《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中安和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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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01 |
标题 | 卓锦股份:关于对中安润信(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0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安和汇)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3年11月27日,中安和汇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卓锦股份股票累计达到1%,未及时告知卓锦股份,导致卓锦股份迟至2023年12月7日才披露《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中安润信(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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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2 |
标题 | 卓锦股份:关于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51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查明的事实,2021年下半年,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或公司)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27,965,247.68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27,056,697.6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47%、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时任董事田平、王宇峰、李文轩、张翼飞,时任独立董事叶海影、吴礼光、徐向阳、夏晶晶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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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12-14 |
标题 | 卓锦股份:关于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180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查明的事实,2021年下半年,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或公司)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27,965,247.68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27,056,697.6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47%、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卓未龙,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姚群英,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胡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宏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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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21 |
标题 | 卓锦股份: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科创公函[2023]015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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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22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卓锦股份及4名相关人员)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3]1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卓锦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1年下半年,卓锦股份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27,965,247.68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27,056,697.6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47%、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卓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姚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胡愚、王志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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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20 |
标题 | 卓锦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3]1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卓锦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1年下半年,卓锦股份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27,965,247.68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27,056,697.6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47%、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卓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姚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胡愚、王志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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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9 |
标题 | 卓锦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浙处罚字[2023]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卓锦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下半年,卓锦股份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27,965,247.68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27,056,697.6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47%、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卓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姚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胡愚、王志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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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2-04 |
标题 | 卓锦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112023000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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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01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5号 |
批复原因 | (一)成本与付款循环审计程序不到位
(二)销售与收款循环函证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毛晓东、黄锦洪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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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1-20 |
标题 | 卓锦股份:关于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2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部分项目少计成本的情形,导致相关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2022年10月31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在2021年度开展的个别土壤修复业务过程中,在与终端协同处置单位的处置费用结算中存在少记经营成本的会计差错,影响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多项科目。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调减总资产2,668.18万元,调减净资产2,286.19万元,调增营业成本2,796.52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2,286.19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3.33%、4.49%、10.29%、133.11%;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调减总资产2,668.18万元,调减净资产2,286.19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3.33%、4.49%;2022年半年度报告调减总资产2,113.60万元,调减净资产2,286.19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2.72%、4.61%。此外,《警示函》还查明公司存在部分监事会会议决议、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用章管理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卓未龙、时任财务总监姚群英、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愚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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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08 |
标题 |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毛晓东、黄锦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成本与付款循环审计程序不到位
二、销售与收款循环函证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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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23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卓未龙、姚群英、胡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是公司存在部分项目少计成本的情形,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1季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报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公司存在部分监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用章管理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卓未龙、姚群英、胡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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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19 |
标题 | 卓锦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是公司存在部分项目少计成本的情形,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1季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报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公司存在部分监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用章管理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卓未龙、姚群英、胡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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