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31 |
标题 | 锦旅B股:关于对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4]0040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28号)、《关于对庄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29号)(以下统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度购买结构性存款发生额为3.35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8.46%,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庄琦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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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16 |
标题 | 锦旅B股: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20年度购买结构性存款发生额为3.35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8.46%,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9.2条第一款第二项,第9.9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庄琦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履职时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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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14 |
标题 | 关于对庄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3]32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20年度购买结构性存款发生额为3.35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8.46%,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9.2条第一款第二项,第9.9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履职时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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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14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3]32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20年度购买结构性存款发生额为3.35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8.46%,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9.2条第一款第二项,第9.9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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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03 |
标题 | 锦旅B股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407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40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前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4月5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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