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1 |
公告日期 | 2005-04-11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开发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E-Tek Dynamics Inc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44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开发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应收E-Tek Dynamics Inc 的货款截止2003 年12 月31 日共计港币24,400,000.00 元,开发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已向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NorthernDistrict of California) 提起诉讼,要求E-Tek Dynamics Inc 支付上述款项。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4年11月,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 |
受理法院 |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NorthernDistrict of California)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6 |
公告日期 | 2004-04-26 |
案件名称 | 保洁服务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02-19 |
原告方 | 深圳市三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65.1123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及深科技工会与深圳市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简称“三九工程公司”] 、吕少麟、深圳市三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三九物业”]股权纠纷案及公司与“三九物业”保洁服务合同纠纷案2003 年11 月5 日,我公司及工会与“三九工程公司”和“三九物业”签署了和解协议,“三九物业”和“三九工程公司”确认欠我公司及工会出资款、清洁物资款计3,036,410.30 元,我公司确认欠“三九物业”清洁、保安服务费计1,969,239.82 元。四方同意以上债务双方均不收取利息或滞纳金,在债务抵消后,“三九物业”和“三九工程公司”所欠我公司及工会款项为1,067,170.48 元及应承担诉讼费、保全费35,696元。
同时“三九物业”撤回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起诉,我公司及工会同意不再执行(2003) 深罗法经一初字第184 号、185 号民事判决书,以上四方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我公司于2003 年11 月8 日已收到上述款项。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6 |
公告日期 | 2004-04-26 |
案件名称 | 破产债务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
被告方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657.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开发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开发“)在美国的一位债务人已申请破产,其破产管理委员会在美国内华达州破产法庭提请诉讼,要求归还已由该债务人转回香港开发的一笔金额为美元4,421,313 元(折合人民币36,570,000.00 元)的资金,香港开发已经委任律师处理该事务。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美国内华达州破产法庭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24 |
公告日期 | 2003-04-24 |
案件名称 | 股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12-13 |
原告方 | 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三九工程开发公司 吕少麟 深圳市三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3.0144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0 年11 月20 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向深圳市三九工程开发公司[本案被告一]和吕少麟[本案被告二]投资组建的深圳市三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三九物业”—本案被告三]投资。2001 年3 月,公司按照《出资协议书》累计出资262.50万元(含设备、清洁物资及现金),占16.14%股权,但被告三方至今没有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公司无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002 年12 月13 日,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解除有关《出资协议书》及返还出资款、材料物资费和设备折旧费(设备已归还)等计1,030,143.50 元人民币并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诉讼请求。 |
判决内容 | 本案正在审理当中.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