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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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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0
公告日期2004-03-10
案件名称购销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顺德市金属材料公司 
被告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深圳公司广州经理部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80.2539 万元
案件描述购销合同诉讼案发生在1992年6月,涉案主体为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上市前已被剥离的资产—原下属全资企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深圳公司广州经理部。此诉讼案已与本公司无关。2003年11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主持,中金联合公司与顺金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中金联合公司已将佛山市中级法院扣划本公司的资金全部归还本公司。
判决内容判决书:中金深圳公司和广州经理部应赔偿货款1636.0842万元、相关利息损失,及逾期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2003年12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审监经再字第5号通知书,确定在中金联合公司与顺金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不再另行处理本公司提出的变更被执行主体的申请。顺金公司同意中金联合公司为履行该案判决给付义务的主体,中金联合公司支付顺金公司该购销货款本金的60%,共计人民币9,802,539.00元。
二审判决日期2003-12-08
执行情况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审监经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2003年1月14日下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本公司部分银行帐号,划转本公司帐面资金约350万元,本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请求更正再审判决诉讼主体为深圳市中金联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紧急报告。 2003年3月20日本公司收到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3)粤高法执缓字第8号《暂缓执行决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决定: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审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程序中的处分性执行措施,暂缓实施三个月(从2003年3月19日起至2003年6月19日止)。暂缓实施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将对该案各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质证等项工作。 2003-12-31公告,日前中金联合公司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审监经再字第5号通知书,已将2003年1月14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的本公司资金全部归还本公司。
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0
公告日期2004-03-10
案件名称经济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90.67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7年9月,本公司下属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以其原属三家证券交易部的净资产和部分现金合计3800万元向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入股,实际拥有联合证券3.4% 的股权比例(由本公司名义持有)。联合证券认为有色财务公司原属三家证券交易部的净资产出资存在虚置,要求剥离虚置出资款共计3590.67万元,因而与本公司及下属有色财务公司发生经济纠纷。 此诉讼案已与本公司无关。2003年7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有色财务公司与联合证券达成和解协议。本公司被冻结的太平洋商贸大厦12楼的房产及本公司在康发公司的股权、权益和分红已被解冻。
判决内容有色财务公司以现金人民币1000万元、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28万股法人股以及本公司名义持有(有色财务公司实际持有)的巨田证券有限公司3.78%股权合计3590.67万元,等额置换联合证券现拥有的有色财务公司原属证券交易部的部分资产(主要为债权债务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3)粤高法执缓字第8-1号《暂缓执行决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审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程序中的处分性执行措施,继续暂缓实施三个月(期限从2003年6月19日起至2003年9月19日止)。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7-26
公告日期2003-07-26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3-07-14
原告方中国银行海珠支行 
被告方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4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诉讼须知、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各1份,案号为(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5号,原告:中国银行海珠支行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950万元及欠付的利、罚息人民币1,600,814.08元(暂计至2003年3月20日止)。(2)判令第二被告按GBZ477640120010112号《保证合同》履行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中海质字2000003、2000004和2001001号《质押合同〈最高额〉》的股权质押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案件的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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