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06 |
公告日期 | 2010-03-06 |
案件名称 | 反担保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37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鑫新股份,证券代码:600373)
被告: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3 月27 日,本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书》,协议约定,本公司用其在工业园内500 亩土地中位于养老院附近价值4,000 万元的土地,向原告为本公司在中行担保贷款4,000 万元作反担保,并在2008 年1 月底之前办好抵押登记手续。如在2008 年1 月底之前未办好抵押登记手续,则本公司保证在2 月10 日前归还由原告担保的中行贷款500 万元;如在2008 年2 月底之前未办好抵押登记手续,则本公司保证在3 月10 日前再归还由其担保的中行贷款500万元;如在2008 年3 月底之前未办好抵押手续,则本公司保证在4 月10 日前再归还原告担保的中行贷款1,000 万元;如在2008 年4 月底之前未办好抵押手续,则本公司保证在2008 年5 月10 日前再归还由原告担保的中行贷款1000 万元;如在2008 年5 月底之前未办好抵押手续,则本公司保证在6 月10 日前归还由原告担保的中行4000 万元贷款的全部余款以及全部利息和罚息。本公司如未按以上承诺归还中行贷款,则按逾期还款的金额和天数,每天计算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在逾期后10 天内支付给原告。
2007 年3 月30 日,本公司与中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2000 万元人民币,还款期限为一年。当天,鑫新股份与中行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协议》为前述两项借款共计4000 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2008 年3 月13 日,本公司与中行又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2000 万元人民币,还款期限为一年,用于归还上述到期贷款4000 万元,并仍以原《最高额担保协议》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由于本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在2008 年1 月底之前办好以土地进行反担保的抵押登记手续,也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在2008 年6 月10 日前分五次归还由原告担保的中行贷款4,000 万元以及全部利息,解除原告的担保责任,故原告对本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按双方的协议向其支付违约金至本公司归还全部贷款的2008 年8 月20 日为止,金额为2,375 万元;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和律师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判决内容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4 月9 日对本公司与鑫新股份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08】饶中民二初字第15 号),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由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 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900 万元。案件受理费16.055 万元,诉讼保全费0.5 万元,共计16.555 万元,由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2009-04-09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8 月20 日,本公司按照本公司与原告、中行签署的《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全额偿还本息,各方的债权债务、担保义务已解除。本公司认为,本公司已按期归还借款,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拟于近期就本次诉讼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争取对本公司有利的二审判决,将影响和损失降至最低。
我司不服该判决,现已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亦于2009 年7 月14 日开庭审理,至目前尚未判决。
公司经过努力,市政府及当事人都同意调解解决。同时,基于双方意愿,二审法院同意案件延期审理,至今尚在调解之中。本公司为慎重起见,本报告期根据律师意见计提了202.16 万元的预计负债。 |
受理法院 |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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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1 |
公告日期 | 2009-08-11 |
案件名称 | 购销合同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34.05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诉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经法院判决本公司胜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期间发生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帐款3712.76 万元,报告期收回1105.32 万元。其中:应收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27.34 万元,本期收回773.45 万元,尚欠153.89 万元;
公司已于2009 年6 月全部收回本金余款153.89 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319.68 万元,该案已了结。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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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1 |
公告日期 | 2009-08-11 |
案件名称 | 债务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21.78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1,021.78 万元纠纷,目前正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期间发生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帐款3712.76 万元,报告期收回1105.32 万元。其中:应收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货款973.21 万元;
根据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宝市中法破字第14-14 号]民事裁定书批准的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至2009 年6 月30 日公司已收到全部清偿款684.46 万元。 |
受理法院 |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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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07 |
公告日期 | 2009-03-07 |
案件名称 | 债务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38.08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38.08 万元债务纠纷,目前正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期间发生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帐款3712.76 万元,报告期收回1105.32 万元。其中:应收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43.89 万元;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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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13 |
公告日期 | 2007-12-13 |
案件名称 | 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12 |
原告方 |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1677.48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鉴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长期占用公司资金,为保全并实现该债权,本公司根据债权形成的时间和种类,于2004年分别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立即归还占用公司款项21677.48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4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景民二初字第33、34、37、3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针对上述案件中部分占用款项9621.69万元,公司同意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用其价值9713.03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及厂房设施(土地为景国土(2004)字第0147号,熟地,准用年限为40年,面积为90626.90平方米,厂房为该土地的构建物,该部分厂房和土地原由公司向华意电器总公司租赁使用)的对应等值部分折抵偿还上述欠款;抵债资产的产权过户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案件受理费52.11万元由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承担。目前,该调解协议已执行完毕。其余占用款项公司将继续追讨。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景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效力,因诉讼保全需要,近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所持有的"华意"牌注册商标及位于景德镇市新厂东路2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景土国用(2004)字第0146号,面积为104,584.60㎡,商业用地,该地已用于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市分行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抵押)。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江西天河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依法对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所持有的景德镇市城市信用社300万股股权进行拍卖以清偿其所欠债务,2006年12月27日,公司以385万元的价格竞拍获得该项资产,拍卖佣金19.25万元。
本公司诉控股股东――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占用款项一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 年2 月23 日依法轮候查封了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36,33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1.19%,到期后于2007 年3 月底继续查封。因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已对本公司的占款已全部归还(详见2007 年12 月1 日证券时报2007-043 号公司公告),公司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公司日前收到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36,330,000 股的查封。 |
受理法院 |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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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4 |
公告日期 | 2004-08-14 |
案件名称 | 债务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南昌家电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631.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南昌家电有限公司债务纠纷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正在签定执行和解协议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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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4 |
公告日期 | 2001-04-14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国营新联机械厂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54.592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国营新联机械厂(又名南京伯乐电器集团公司)拖欠本公司压缩机货款4,545,920.00元未还,本公司已诉讼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内容 | 判决本公司胜诉。 |
判决日期 | 2000-10-1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法院已对被告的债权单位-江西南昌洪都集团发出了协助通知书,停止向被告执行近600万元的债务。
此外,法院仍在调查被告的资产分布情况,以便及时追回欠款。 |
受理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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