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7) { ["PaperId"]=> string(4) "0504" ["PaperCode"]=> string(6) "000504" ["Bourse"]=> string(4) "深圳" ["CodeType"]=> string(1) "A" ["PaperName"]=> string(7) "*ST传媒" ["CorpId"]=> string(7) "1000504" ["stockid_bourse"]=> string(2) "sz" } *ST传媒(000504)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ST传媒

- 000504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06
公告日期2004-08-06
案件名称按揭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被告方公司原购房客户 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94.6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本公司原购房客户(8名自然人)同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的按揭贷款纠纷(本金合计494.60万元),海南省建行诉本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本公司137工业区46.7亩土地于2002年1月被冻结。
判决内容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中法经再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海口市龙华区法院(2002)新民再字第3、4、5、6、7、8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上述建行诉本公司一案,公司共需承担24.5万元的一般保证责任。建设银行海南分行对上述海口市龙华区法院(2002)新民再字第3、4、5、6、7、8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定的上诉已于今年1月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驳回。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海口市龙华区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2-06
公告日期2002-02-06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市分行 
被告方海南港澳凤凰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港澳凤凰发展有限公司( 简称“凤凰公司” ) 于 1995年3月31日向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市分行(简称“三亚建行”)申请为期6个月的贷款300万元,贷款到期后,凤凰公司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 三亚建行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2000)三亚经初字第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令凤凰公司向三亚建行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1年4月11日,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1)三亚执字第27-1号执行通知书,限凤凰公司于2001年4月20日前履行还款义务。并分别于2001年5月8日、 2001年7月6日,分别向凤凰公司下达(2001)三亚执字第27-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并决定拍卖凤凰公司位于三亚市羊栏镇海坡开发区,面积为16871. 94m2的土地( 地号:01-(06)-1)以及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羊栏国用(1997)字第0008号)。 2001年9月13日公司收到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三亚执字第27-4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凤凰公司位于三亚市羊栏镇海坡开发区海坡酒店项目停建工程土地及地上建筑土地证为羊栏国用1997 字第0008 号按拍卖保留价5,084,472.40元抵偿申请人三亚建行债务4,700,776.00 元超出部分383,696.40 元冲抵过户契税分割相应的土地为南方大酒店五号公路往内宽70.8 米长109.05 米面积为7,720.74平方米以及地上建筑物为第一层建筑物面积791.38 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为1,350.34 平方米。
受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2-29
公告日期2001-12-29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0-07-05
原告方交通银行海南分行 
被告方海南港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18.6900 万元
案件描述交通银行海南分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海南崇光发展等四家公司偿还按揭贷款本金人民币2518.69万元,利息1658.27万元,合计4176. 96 万元;判令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判令本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2000年11月22日,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00)海南民初字第34、35、36、 37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海南崇光发展公司等四家公司应偿还交通银行海南分行按揭 贷款本金2,518.69万元及利息。本公司以名下海口市滨海大道海景湾大厦第6层(1 , 403.35u)、第11层(1,403u)、第12层(935.35u)、第27层(467.35u)作为担保物,对 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共计267,983万元, 由海南崇光发展公司 等四家公司与本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2000-11-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1年9月12日,本公司收到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南执字第76-2、77-2、80-2号执行通知书,鉴于(2000)海南民初字第3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而海南崇光发展公司等四家公司与本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限本公司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觉履行义务或在十五日内向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海南崇光发展公司等四家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2001年12月26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对按揭贷款本金25,186,996元,由本公司一次性偿还5,186,996元,剩余本金2000 万元由本公司在交行海南分行贷款,作贷新还旧处理,贷款期限一年, 贷款年利率为国家基准利率5.85%。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为该贷款提供担保,该手续已于2001年12月27日完成。对上述贷款利息23,648,528.32元由本公司以海景湾大厦附楼3741M2的房产(帐面净值约2380万元)抵偿, 由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处理,如拍卖成交,拍卖所得款项在扣除拍卖费用后抵偿交行债务, 如拍卖不能成交,则以上述资产抵偿交行债务的利息部分。 2001年12月28日, 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于对上述以房产抵偿欠付交行海南分行利息的事项进行了裁定,并于当日将(2001)海南执字第80-7号、(2001)海南执字第79-8号、(2001)海南执字第76-7号民事裁定书送达本公司。海南省中院依据(2000)海南民初字第34号、35号、36号民事判决, 在执行交行海南分行与海南崇光发展等四家公司与本公司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委托拍卖事务所拍卖本公司海景湾大厦附楼3741平米房产,因无人竞买无法成交,交通银行愿意接受上述房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02条之规定,海南中院裁定如下: 一、 解除对海景湾大厦附楼房产的查封。 二、 将本公司海景湾大厦附楼3741平米房产转移给交行海南分行抵偿利息23 ,648,528.32元。
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2-28
公告日期2001-02-28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被告方海南港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414.2514 万元
案件描述截止2000年9月20日, 本公司欠付原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贷款本息 24142513.58元,1999年12月19日,建行将该笔债权转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 口办事处,本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就清偿该笔贷款本息达成协 议,本公司以位于海口市港澳工业区港澳工业大厦地下室及地上1-6层9584.7u 房 产及大厦内一切设备,以评估价值25,942,520元(帐面净值22,223,157.69元) 抵偿 上述债务,抵债余额1,800,006.42元作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有关费用,如有剩余, 不再返还,如有不足,由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处理补足。 本协议正式生效后一年内,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处置该资产时,本公司可以优先以抵债数额回购 债权,一年后不再需要征求本公司同意。
判决内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强制执行公证书裁定强 制执行。本公司欠付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的贷款本息全部清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2-28
公告日期2001-02-28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 
被告方国邦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港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1998年与国邦集团有限公司及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进行债务重组后,由 国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司欠付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按揭贷款,本公司应付国邦 集团等额款项,本公司于1999年以相应资产为此项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判决内容将本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海榆西线南侧土地地号7-7-4-10、面积 47, 494 .09 u以评估单位价格为248元/平方米,计人民币11,778,534.32元, 以及地上建 筑物工业厂房面积12,334.8平方米,计人民币10,800,594.78元。 以评估总价值为 人民币22,579,129.10元以物抵债,抵给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清偿全部债务。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2-28
公告日期2001-02-28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工商银行洋浦分行 
被告方海南港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2月16日,工商银行洋浦分行就其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1999年11月30日裁定,将公司位于海口市滨海公园西侧商用地17.84亩土地使用权及 海景湾花园八套公寓房等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洋浦工行抵偿1616.5万元债务, 本案中 止。
判决日期1999-11-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2-28
公告日期2001-02-28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洋浦工商银行 
被告方海南港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4.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洋浦工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于1999.11.30执行1616.5764万元),尚欠部分债务(284万元)。
判决内容查封本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海榆西线南侧工业用地11445平方米予以评估并拍卖,得款3016300元, 扣除有关费用后支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6-24
公告日期2000-06-2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1998-04-02
原告方原海南发展银行 
被告方海南港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21.37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4月2日,原海南发展银行就其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判定原海南港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海南发展银行(现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借款本金2380万元及利息。1999年7月19日, 海口市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发来执行通知书,通知本公司自动履行判决。原海南港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港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该笔债务由北京港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司提供提所持有的海口泰华旅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770万股, 折价754.6万元;本公司在原海南发展银行银苑支行、怡达支行存款合计200.02 万元;位于三亚南新农场的79697.4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3720万元,上述财产合计价值4674.62万元用以抵偿债务。抵债后余额653.25 万元用于办理土地财产过户手续,双方不再追究。
判决日期1998-12-0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8-03-02
公告日期1998-03-02
案件名称贷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海南分行 
被告方海南港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808.1000 万元
案件描述交通银行海南分行诉公司及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海南省高院判决海南港澳实业向海南交行偿还本金500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808.1万元,并同意将还款期限延至1999年4月30日。日前,海南港澳实业收到海南省高院(1988)琼高法执字第45-2号,第45-3号民事裁定书: 一、查封海南港澳海景湾大厦第一层、第八层、第一层设备房,海景湾大厦地下室房产,建筑面积共计6942.4平米。查封期间,不得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抵押及转让。 二、将公司储存在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国际业务部三个帐户的存款合计:港币67。6万元,美元7700元,划入海南省高院指定帐户。 三、查封本公司位于三亚市海坡度假开发区附楼1-6栋房产,建筑面积共计11,262平方米,帐面净值36,469,053.90元,上述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