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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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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5
公告日期2010-04-15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08
原告方广州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鸣泉居度假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4 年9 月21 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案号:[200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13 号),知悉广州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因1992 年原广州市东方宾馆作为发包方向其发包建设鸣泉居度假村工程并拖欠其工程款的事宜起诉本公司及广州鸣泉居度假村有限公司,要求本公司及广州鸣泉居度假村有限公司共同清偿拖欠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经过公司以及公司法律顾问对该工程合同纠纷案的分析和研究,认为原告将本公司认定为原广州市东方宾馆即该纠纷案的被告主体是错误的,没有合法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本公司已于2004 年12 月25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答辩,要求驳回原告提出的与本公司有关的所有诉讼请求。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13 号案”立案并开庭审理。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5
公告日期2010-04-15
案件名称拖欠租金纠纷
起诉日期2009-05
原告方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李向明 广州养源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化州市绿色生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4.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9 年5 月,我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向明、广州养源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至2009年4 月30 日止的租金、租赁场地各项费用及违约金共计约604 万元。目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该案,并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 2009 年5 月,我公司因租赁纠纷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李向明、化州市绿色生命有限公司、广州养源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判决内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09 年9 月判决李向明支付我公司租金、其他费用约505.99 万元及违约金。
判决日期2009-0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对于上述判决,我公司与李向明均提出了上诉。
受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4
公告日期2008-04-2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东省阳江市阳江国际大酒店  阳江市科技开发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诉广东省阳江市阳江国际大酒店、 阳江市科技开发集团公司无理拖欠本公司借款及利息一案.
判决内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 年8 月2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1,000 万元及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此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86,556 元。
判决日期1999-08-0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仍在强制执行中。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4
公告日期2008-04-24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1998-07-17
原告方美国祥贵集团公司 
被告方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30.1000 万元
案件描述美国祥贵集团公司于1998年7月17日就本公司与其共同投资“东方祥贵饮食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以我方欠缴出资款130.1万元为由,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提出仲裁申请。本公司依据事实于98年10月3日就美国祥贵集团公司在出资问题上的严重违约, 应补交出资款165万美元,并承担合资公司经营亏损的主要责任,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出了仲裁反请求,并申请提前终止合资经营广州东方祥贵饮食美容有限公司的合同,解散企业依法清算。
判决内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于2000 年6 月12 日作出裁决:1 终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资合同, 对合资公司依法进行清算;2 双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合资公司补缴各自欠缴的出资额;(我方应补缴出资额人民币596,807.95元;祥贵集团应补缴出资额1,721,495.82美元)3 本案的仲裁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其中美国祥贵集团公司承担321,840.35元,本公司承担173,298.65元。目前合资公司正按照有关的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工作。
判决日期2000-06-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合资公司自2001年下半年进入特别清算阶段,期间清算委员会曾就合资公司外方总经理在清算过程中拒绝提供其掌管的经营账册等有关资料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2002 年2 月26 日至2003 年3 月14 日清算工作暂时中止。2003 年3 月14 日起,清算委员会继续对合资公司进行特别清算,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止,清算工作仍在进行中。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4
公告日期2008-04-24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1996-12
原告方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州佳宁娜潮州酒楼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0.71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96年12月作为原告对广州佳宁娜潮州酒楼有限公司拖欠公司水电费及资金占用费190.71万元之行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1997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被告广州佳宁娜潮州酒楼有限公司须支付水电费155万元及延期付款赔偿金给原告。
判决日期1997-12-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1 年8 月佳宁娜因拖欠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的租金,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佳宁娜的经营场地被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收回,并于同年11 月被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穗外经贸资函(2001)21 号文批复进行特别清算。2002 年8 月,佳宁娜股东会同意清算委员会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佳宁娜破产,现正处于破产清算中。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10
公告日期2002-04-1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州市华隆兆业投资发展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18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诉广州市华隆兆业投资发展公司( 下称“被告” )拖欠本公司租金5,188万元一案.
判决内容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将从1997年1月1日起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未付的租金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清缴给本公司,以后逐月计付租金。
判决日期1998-10-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于1999年3月22 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1999-03-22
执行情况法院在对本案的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告的财产,并进行了以物抵债及变卖处理。2001 年12 月20 日,鉴于被告的财产已全部处理完毕,且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 )穗中法民执字第15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10
公告日期2002-04-10
案件名称租赁纠纷
起诉日期1999-04-22
原告方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州市华隆兆业投资发展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435.6000 万元
案件描述 要求收回出租予广州市华隆兆业投资发展公司的东方时代广场租赁场地,并终止本公司与广州市华隆兆业投资发展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判决内容1) 解除原告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以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名义与 被告广州市华隆兆业投资发展公司于1995年6月14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和《 广州市房地产(非住宅)租赁契约》; (2)被告广州市华隆兆业投资发展公司、广州东方时代广场有限公司、311 户第三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广州市流花路120 号东方宾 馆内东方时代广场交还给原告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方时代广 场有限公司搬迁时不得拆除原有装修,不得损坏房屋结构; (3) 被告广州市华隆兆业投资发展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收取的工程款13,821,571.77 元退还给原告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 限公司;被告卢俊雄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 (4) 原告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东方时代广场承顶费用70,534,466.61 元支付给被告广州市华隆兆 业投资发展公司。 如不服以上判决,境外的三个第三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 被告及其余第三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 本公司为了切实维护股东的权益,尽量减少经济损失,在该诉讼案一审判 决前,于2000年7月3日就收回出租的经营场地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 先予执行申请书》,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0年7月12日作出(1999) 穗中法房初字第76-2号裁定:裁定被告广州市华隆兆业投资发展公司、 广州 东方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将东方时代广场的铺位和场地( 与本公司重新签订了《 租赁合同》的97人经营的铺位、场地除外), 交还给原告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 有限公司自行营业使用。公司目前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和有关的法定程序收回 出租的铺位和场地自行管业经营,部分遗留问题正在抓紧处理中,因此,不管 被告对该诉讼案的一审判决上诉与否,都不会影响本公司对收回的经营场地自 行管业权。
判决日期2000-07-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1年4月30 日 对本案分别作出了(2000)粤高法民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 (一)对于被告华隆公司的上诉请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并 判决本案的上诉受理费60010元由被告承担; (二)对于第三人麦当劳公司的上诉请求,鉴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麦当劳公 司以其与本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 作出了准许撤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判决本案的二审受理费30005 元由 麦当劳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1-04-30
执行情况公司于2000 年度已通过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收回了东方时代广场的铺位和场地自行管业经营,并在今年上半年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华隆公司对该案的终审判决结果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 )穗中法民执字第153-1 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以应支付给华隆公司的承顶费抵减华隆公司应退还本公司的工程款和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7-09-24
公告日期1997-09-24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珠海健宝乐饮料有限公司广州经销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7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97年3月作为原告对珠海健宝乐饮料有限公司广州经销公 司无理拖欠公司房租及利息67万元之行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于1997年9月24日作出判决,被 告须支付租金59万元及欠款期间利息给原告。该判决正在强制执行中。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7-08-11
公告日期1997-08-11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美国太平洋T&W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97年3月作为原告对美国太平洋T&W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 办事处无理拖欠房租及利息126万元之行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于1997年8月11日作出判决,被 告须支付租金、杂费及欠款期间利息126万元给原告。该判决正在强制执行中。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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