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13 |
公告日期 | 2006-09-13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7 年10 月,福建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借款1400 万元,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福建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福建省中行遂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建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万元及利息;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2)榕经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福建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借款本金14000000元,利息5189116.06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956元由福建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和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2-11-04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4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56元,由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执行。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3-08-14 |
执行情况 | 由于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公司未及时还款,福建省中行遂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公司发来执行通知书。
2006 年8 月29 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榕执申字第4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为了维护债权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原执行人为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的合法权益,查封本公司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茶园路茶园新村1 座A#车库(权证号:榕Q 他792 号);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57 号闽东大厦1#店面(权证号:R0101809)。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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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25 |
公告日期 | 2005-08-25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3-10 |
原告方 |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4 月26 日,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一份订货合同,约定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向本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750000 元人民币。合同生效后,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货款的80%,剩余的20%货款未支付。经本公司多次催缴,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
限公司于2004 年12 月23 日支付了5 万元,尚欠30 万元货款未支付。经本公司屡次催促对方仍拒绝支付余款,本公司于2005 年3 月10 日将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诉至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之后,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又支付货款5 万元,尚欠货款25 万元未支付。2005 年5 月19 日,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了所有欠款。本公司根据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于当日作出了准许撤诉的裁定。至此,本案以和解结案。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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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4 |
公告日期 | 2005-04-14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8-20 |
原告方 |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安电机事业部 |
被告方 | 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3940.62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3 年3 月24 日,公司福安电机事业部与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粮油进出口公司向福安电机事业部购买一批发电机,总金额为1442720元。合同生效后,福安电机事业部依约交付了货物,而粮油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1088779.38 元,尚有货款353940.62 元,经福安电机事业部屡次催促仍拒绝支付。福安电机事业部于2004 年8 月20 日将粮油公司诉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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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5 |
公告日期 | 2004-08-25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福建压缩机总厂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31471.85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福建压缩机总厂有长期的电机购销关系,截止2002年3 月福建压缩机总厂拖欠本公司货款共计831471.85元。 本公司遂向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福建压缩机总厂偿还所欠货款831471.8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同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在建阳市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福建压缩机总厂所欠货款831471.85元,于2002年7月5日前偿还100000元,此后每月5日前偿还40000 元直至偿清之日止;双方买卖关系继续进行,具体合同条款另行协商;本公司放弃要求福建压缩机总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095元, 由本公司和福建压缩机总厂各承担9047.50元。本公司已收到福建压缩机总厂第一笔还款。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经催讨,福建压缩机总厂拒不偿还剩余欠款,故公司向建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2004年3月31日,福建压缩机总厂已偿还39.7万元,尚欠434471.85元。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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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5 |
公告日期 | 2004-08-25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西安波威植松动力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2474.04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诉西安波威植松动力有限公司欠款172474.04元纠纷案。西安波威公司长期向公司购买电机。截止目前,波威公司尚欠公司货款172474.04元。经催讨,西安波威公司仍不还款,公司遂向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波威公司返还欠款172474.04元及支付利息。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31日受理本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5日做出调解:西安波威植松动力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30日之前付还货款7万元,下余货款102474.04元在2003年12月底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0770元,由原告负担4000元,被告负担6770元。由于西安波威植松动力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归还欠款,公司已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现本案正在执行中 |
受理法院 |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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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
公告日期 | 2004-04-22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福安支行 |
被告方 | 闽东电机厂 闽东电机三厂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12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闽东电机厂偿还借款本金4125万元及利息;对闽东电机厂及闽东电机三厂的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福安工行对该拍卖或变卖有优先受偿权;本公司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判决内容 | 1、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截至2003年10月28日,闽东电机厂结欠福安工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1904334元及利息9731989元。
2、第三人省电子集团自愿为闽东电机厂上述债务中的人民币160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款包括已生效的[2003]安经初字第015号民事判决书中已执行收回的人民币1065666元),并承诺分三期支付。
3、省电子集团全部支付上述款项后,其余贷款本息,福安工行只能以普通债权人身份向闽东电机厂追偿,省电子集团、闽东电机三厂、本公司对此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受理费216260元由闽东电机厂负担。
4、省电子集团若未全部履行上述第二条约定的义务,对其未履行的债务,福安工行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司仍应按其原担保合同的约定对闽东电机厂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其担保金额应扣除省电子集团已支付的款项;省电子集团因未全部履行上述债务,对其已支付的款项,省电子集团不享有向福安工行请求返还权。 |
判决日期 | 2003-12-2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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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
公告日期 | 2004-04-22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福安市支行 |
被告方 | 闽东电机厂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2.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工商银行福安市支行诉闽东电机厂、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03]安经初字第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3月24日依法作出判决:闽东电机厂偿还福安市工行借款本金172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受理费24213元、其他费用11121元由本公司、闽东电机厂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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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3-03-2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3年6月6日,福安市人民法院依据福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安执字第342-1号及福安市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03)安执字第342-9号,从本公司的民生银行东街支行帐户强制划去102.8万元款项,并随即又冻结了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承诺,于2003年6月30日替其下属企业闽东电机厂偿还了本公司被强行划走的资金114.1万元。 |
受理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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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
公告日期 | 2004-04-22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长春市吉东物资经销站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0658.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吉东物资经销站长期向公司购买电机,截止目前,吉东物资经销站尚欠本公司货款110658元。经催讨,吉东物资经销站仍不还款,公司遂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吉东物资经销站返还欠款110658元及支付利息。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5日提起撤诉申请,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5日依法作出裁定:准许公司撤诉. |
受理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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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
公告日期 | 2004-04-22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南安四建 |
被告方 | 永安综合开发公司 福建闽东房地产开发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4492.1300 元 |
案件描述 | 南安四建诉永安综合开发公司欠款144492.13元纠纷案,涉及本公司下属福建闽东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经审理,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6日依法作出判决:永安综合开发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95201.13元;闽东房地产公司负连带责
任;驳回南安四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0元,其他诉讼费760元,合计5160元,由原告负担1194元,二被告负担3966元。鉴定费3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0元。 |
判决日期 | 2003-02-26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由于闽东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经审理,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3-05-23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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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
公告日期 | 2004-04-22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汕头市金园区宏业物资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98916.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汕头市金园区宏业物资公司长期向本公司购买电机。截止目前,金园宏业公司尚欠本公司货款298916元。经催讨,金园宏业公司仍不还款,本公司遂向汕头市金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园宏业公司返还欠款298916元及支付利息。汕头市金园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1日受理本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汕头市金园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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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
公告日期 | 2004-04-22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01-07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北支行 |
被告方 | 福州南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民友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99.2145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北支行诉福州南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民友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诉请被告南电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1992144.56 元、贷款利息人民币517483.97元及其他诉讼费用, 被告民友公司及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保证责任提出异议。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建行城北支行于2003年4月10日致函证明,福州南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已全部还清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3年5月9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本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72558元按减半收取,由本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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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
公告日期 | 2004-04-22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闵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福建省德化县物资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5101.62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诉德化县物资公司欠款145101.62元纠纷案。德化县物资公司长期向本公司购买电机,截止目前,德化县物资公司尚欠本公司货款145101.62元。经催讨,德化县物资公司仍不还款,公司遂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德化县物资公司返还欠款45101.62元及支付利息。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31日受理本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6日作出调解:德化县物资公司欠公司货款75502.02元,分别于2003年4月30日前付37551元;同年5月30日前付37551.02元;案件受理费4680元由双方各负担2340元。德化县物资公司已按法院调解书归还欠款。 |
受理法院 | 德化县人民法院提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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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
公告日期 | 2004-04-22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营口市电机轴承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60746.0800 元 |
案件描述 | 营口市电机轴承总公司长期向本公司购买电机,截止目前,营口电机轴承公司尚欠本公司货款460746.08元。经催讨,营口电机轴承公司仍不还款,公司遂向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营口电机轴承公司返还欠款460746.08元及支付利息。 |
判决内容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营口电机轴承公司给付公司货款460746.08元,并承担拖欠货款逾期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2247元由营口电机轴承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3-04-2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由于营口电机轴承总公司未按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依法作出的判决还款,公司遂于2003年8月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现本案正在执行中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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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
公告日期 | 2004-04-22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 |
被告方 | 潮州市机电设备第二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973.0900 元 |
案件描述 | 潮州市机电设备第二公司尚欠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货款100973.09元。经催讨,潮州机电公司仍不还款,本公司遂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潮州机电公司返还欠款100973.09元及支付利息。 |
判决内容 | 潮州机电公司付还货款100973.09元及利息1951元;本案受理费3570元由潮州机电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2-10-2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5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由于潮州机电公司未按民事裁定执行,公司遂于2003年9月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恢复执行申请。现本案正在执行中 |
受理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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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
公告日期 | 2004-04-22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德亚集团公司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民友担保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兴业银行福州杨桥支行诉福建德亚集团公司借款450万元合同纠纷案,涉及本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5日作出调解:福建德亚集团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福建德亚集团公司从2003年4月起每月返还原告借款本息40万元,直至还清本息为止;本公司、福建民友担保公司、上海德亚集团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6072元由福建德亚集团公司负担。按照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5日作出的调解,截止2004年1月,福建德亚集团公司已偿还450万元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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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
公告日期 | 2004-04-22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延边四海实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52628.6000 元 |
案件描述 |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延边四海实业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该法院于2002年12月3日受理本案。现本案正在审理中。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根据双方于2003年3月7日达成的和解协议,截止2004年3月31日,延边四海公司已归还本公司欠款9万元。 |
受理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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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
公告日期 | 2004-04-22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闵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福建省德化县宏川商贸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6499.0100 元 |
案件描述 | 福建省德化县宏川商贸有限公司长期向本公司购买电机,尚欠本公司货款206499.01元,经催讨仍不还款,本公司遂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于2002年9月19日受理本案。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德化县宏川商贸有限公司分期还款,本公司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法院于2003年3月18日作出准许撤诉裁定。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截止2004年3月31日,宏川商贸公司已归还欠款123251.59元。 |
受理法院 | 德化县人民法院提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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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
公告日期 | 2004-04-22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德亚集团公司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中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3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诉福建德亚集团公司、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福建中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在庭审中,案件涉及各方形成了和解意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5日依法作出调解书,福建德亚集团公司尚欠借款本金335万元、利息494109.65元,将从2001年10月起每月归还欠款60万元,直至还清止;上海德亚集团公司、中水电公司、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及律师费由福建德亚集团公司承担。由于福建德亚集团公司未按调解书约定还款,兴业银行杨桥支行遂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向本公司发来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立即履行全部义务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止2003年4月3日,德亚集团已按调解书约定偿还欠款。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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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
公告日期 | 2004-04-22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闵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漳州市恒丰机电贸易中心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78605.8000 元 |
案件描述 | 恒丰机电中心尚欠本公司货款378605.8元。经催讨,恒丰机电中心仍不归还,本公司遂委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丰机电中心偿还所欠货款。 |
判决内容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3日依法作出调解,恒丰机电中心、杨伟明、赵水莲、起建国结欠公司货款378605.8元,从2001年10月至2002年9月,被告每月归还本公司5千元,从2002年10月起每月归还2万元,直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若未按约还款,本公司有权申请全案
执行;本案受理费8190元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由于被告未按法院的调解归还欠款,本公司遂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6日受理了该申请。现本案正在执行中 |
受理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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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6-13 |
公告日期 | 2003-06-13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四川省农业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2.4321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四川省农业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农机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但四川农机公司欠本公司货款1324321.33元人民币未还。本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农机公司偿还上述货款。
按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案件涉及的抵货款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于2003年5月办理完毕。 |
判决内容 | 裁定如下:将四川农机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年路67号5楼的部分房产171.53平方米以评估价7720.58元/平方米作价1324321. 33元抵偿给本公司,以清偿四川农机公司所欠债务。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2年1月25日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四川农机公司积极服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 成执字第1179 号民事裁定,配合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及手续,将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年路 67号5 楼西边的二套房产(蜀农大酒店5 层西边)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全部过户给本公司所有。
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案件涉及的抵货款的房产已于2003年1月14日办理房屋所有权
证,目前正在办理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 |
受理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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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5 |
公告日期 | 2003-04-15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福州市台江支行 |
被告方 | 闽东电机(集团)贸易公司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银行福州市台江支行起诉闽东电机(集团)贸易公司及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经协商,三方于2002年11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中行台江支行同意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再计算逾期罚息和复利;贸易公司于2002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205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03年起,贸易公司应每月偿还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止;案件受理费由贸易公司、本公司共同承担,并于2002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2)台经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闽东电机(集团)贸易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欠借款人民币1205000 元及其利息偿还给中行台江支行;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在履行连带责任后有权向闽东电机(集团)贸易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6250元由闽东电机(集团)贸易公司和本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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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止2003年3月31日,闽东电机(集团)贸易公司共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计620067.64
元,案件受理费16250元。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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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5 |
公告日期 | 2003-04-15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厦门市同安友利机电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52946.4800 元 |
案件描述 | 厦门市同安友利机电公司长期向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购买电机。截止目前, 同安友利公司尚欠公司货款452946.48元。公司遂向厦门市同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安友利公司返还欠款452946.48元及支付利息。 |
判决内容 | (2002)厦同经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友利公司偿还欠款452946.48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9400元由友利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判决生效后,厦门市同安友利机电公司拒不执行该生效判决,本公司遂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受理了本案。现本案正在执行中。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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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5 |
公告日期 | 2003-04-15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州利雅得贸易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闽东电机集团物质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5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福州利雅得贸易有限公司诉闽东电机集团物质公司货款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2002)台经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物质公司偿还所欠货款105000元及利息76039元;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物质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物资公司负担。由于物资公司未及时履行本判决,福州利雅得贸易有限公司遂向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闽东电机集团物资公司于2003年3月7日收到福州市台江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现本案正在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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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日期 | 2003-02-13 |
执行情况 | 闽东电机集团物资公司不服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7日依法作出判决,向福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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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9-27 |
公告日期 | 2002-09-27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汕头市建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86337.4800 元 |
案件描述 | 汕头市建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期向本公司购买电机。截止目前,建粤机电公司尚欠本公司货款486337.48元。经催讨,建粤机电公司仍不还款,本公司遂向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粤机电公司返还欠款486337.48元及支付利息。
双方于2002年9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建粤机电公司已向公司支付了货款,公司同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4日作出(2002)升经初字第99号民事裁定,准许公司撤诉。至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清结。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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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9-04 |
公告日期 | 2002-09-04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福安支行 |
被告方 | 福安市印刷厂 福安市农药厂 闽东电机第一冲压厂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62.6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2年12月31日,福安市印刷厂与中国银行福安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62.6万元的借款合同, 福安市农药厂和闽东电机第一冲压厂承担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中国银行福安支行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安市印刷厂、福安市农药厂和闽东电机第一冲压厂归还借款362.6万元及截至2002年3月20 日止的利息4527601.33元。 |
判决内容 | (2002)宁经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福安市印刷厂偿还中国银行福安支行借款本金362.6万元及利息4527601.33元;驳回中国银行福安支行要求福安市农药厂、闽东电机第一冲压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驳回中国银行福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778元由福安市印刷厂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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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20 |
公告日期 | 2002-08-2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抗生素集团公司 |
被告方 |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抗生素集团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
福州抗生素集团公司因公司改制,将所有债权债务转移给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抗公司)。2002年8月12日,公司与福抗公司协商后,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
判决内容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福州抗生素集团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 万元、利息375,134.20 元及诉讼费25,596 元,向其支付因贷款偿还欠款而支出的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7,164 元;福州南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闽东电机集团电泵厂对执行判决后仍未获清偿部分债权的二分之一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1-09-3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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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7-11 |
公告日期 | 2002-07-1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市涵江支行 |
被告方 |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工厂——闽东电机集团十五厂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0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9月27日、9月29日,公司下属工厂——闽东电机集团十五厂与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市涵江支行签订了金额皆为8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分别为1999年 9月27日至2000年8月27日、1999年9月29日至2000年8月29日。同时,公司为该工厂借款提供担保。因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如期偿还借款,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市涵江支行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因该厂无法如期偿还借款,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市涵江支行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2001 年12 月31 日,公司尚须偿还尾款28 万元。
日前本公司收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00)涵执字第667 号民事裁定书。因闽东电机十五厂已归还工行莆田市涵江支行欠款,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对本公司在银行存款的冻结。 |
受理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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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6-14 |
公告日期 | 2002-06-14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东支行 |
被告方 |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6月29日,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东支行签订了金额为人民币 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999年6月29日至2000年6月28日,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如期偿还该借款,2000年11月14日,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东支行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院判令公司归还该借款本息及其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本公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 万元及利息109,200 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60,556 元;福建中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宁德中心城市信用社对本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1-04-1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依该判决于2002年4月30 日偿还了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1,292,985.07元, 同时承担本案诉讼60,566元、执行费12,170元。至此,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东支行的债务已全部结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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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30 |
公告日期 | 2002-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市鼓楼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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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 | 福建中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12月7日,福建中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和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市鼓楼支行签订了《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5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9年12月7日至2000年9月7日,担保人为本公司和福建德亚集团公司。合同签订后,兴业分行鼓楼支行依约向福建中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了人民币450万元贷款,但中水电发展公司借款期限满后并未全面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尚欠本金人民币450万元,罚息263454.39元。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接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按判决书,福建中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内偿还福建兴业银行鼓楼支行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263454.39元,偿付兴业银行鼓楼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同时承担诉讼费34327元;本公司和德亚集团公司应对中水电发展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2年4月28 日本公司收到福建德亚集团公司经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市鼓楼支行同意的承诺书。福建德亚集团公司承诺代福建中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其所欠借款450万元,现已归还180万元,尚欠270万元,福建德亚集团公司将在2002年5月底前全部还清。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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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03 |
公告日期 | 2002-04-03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 |
被告方 | 福州立信投资咨询公司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3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起诉福州立信投资咨询公司及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2002)台经初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及 (2002)台经初字第13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五一支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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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福州立信投资咨询公司于2002年4月30 日偿还了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30万元及利息344,339.49元。 目前建行福州市五一支行正在办理撤诉手续。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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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27 |
公告日期 | 2002-03-27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矽钢片厂 上海矽钢片二分厂 |
被告方 | 闽东电机集团物资公司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51.4044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矽钢片厂(上海矽钢有限公司)、上海矽钢片二分厂与闽东电机集团物资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但是后者欠前二家供应商货款。于是,1999年11月25日上海矽钢片厂、上海矽钢片二分厂与闽东电机集团物资公司、本公司签署了一份还款《协议书》。闽东电机集团物资公司共欠二供应商17684676.56元,本公司对物资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签订协议后,物资公司偿还货款2170632.83元,目前尚欠15514073.73元。 |
判决内容 | 判决闽东电机集团物资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矽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514043.7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89688.80元;本公司对物资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物资公司和本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促使申请费的部分计164369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141元, 由本公司承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本公司、闽东电机物资公司和上海矽钢有限公司就付款事宜友好协商,于 2002年1月15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闽东电机物资公司同意在2002年1月22日(含本日), 一次性向上海矽钢有限公司归还人民币1200万元货款。
上海矽钢有限公司同意在闽东电机物资公司完全归还1200万元货款后,免除物资公司和本公司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经初字第234 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所剩余的其他全部义务(免除物资公司剩余的货款3514043.73元、本公司应偿付的违约金589688.80元、 物资公司和本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64369元);本案所涉物资公司和本公司的债务关系即清结。
本公司已于2002年1月21日向上海矽钢有限公司归还了人民币1200 万元货款。根据《和解协议书》,本公司与上海矽钢有限公司的债务关系即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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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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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28 |
公告日期 | 2001-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0-08-17 |
原告方 | 福建福日集团公司 |
被告方 |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0年8月17日, 福建福日集团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返还于1997年发生的货款人民币150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0年10月 20日,公司与福建福日集团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书,公司确认公司至今未返还福建福日集团公司1500万元的欠款及截止2000年12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1786100元, 公司承诺将于2002年第二季度前付清前述所有款项并负担本案诉讼费92310元。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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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1-11 |
公告日期 | 2001-01-1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 |
被告方 |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应分别于1998年4月5日、1998年9月5日偿还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本金300万元、400万元借款及借款利息 |
判决内容 | 判决书,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300 万元、400万元及暂计至2000年9月21日的借款利息117244.73元、156326.30元,同时负担诉讼费25596元、30792元,上述款项合计约733万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 公司正积极与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协商,争取调解。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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