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9 |
公告日期 | 2010-03-19 |
案件名称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纺物资集团公司 |
被告方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莲花路营业部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47.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7 年3 月公司收到中纺物资集团公司诉公司及深圳莲花路营业部赔偿其股票资金2,547 余万元。该案涉及深圳莲花路营业部监管的三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该案现在一审准备中。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该案于2008 年4 月8 日初审听证一次,目前一审阶段还尚未确定开庭审理日期。
该案目前尚在一审阶段,无进展。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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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9 |
公告日期 | 2010-03-19 |
案件名称 | 存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8 |
原告方 | 李德林 |
被告方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路营业部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3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10 月公司收到大连中山区法院通知,李德林以营业部经理甘国福向其出具的保证书等约定为由,对公司大连友好路营业部提起偿还1870 万元存款及利息的诉讼。
2008 年8 月,李德林提起诉讼,要求营业部偿还存款1530 万元及利息340 万元,合计1870 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该案于2008 年12 月3 日开庭审理,目前,一审判决尚未做出。
一审法院于2008 年12 月3 日开庭审理了该案,后裁定中止审理,目前无进展。 |
受理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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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9 |
公告日期 | 2010-03-19 |
案件名称 | 存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11 |
原告方 | 赵淑花 |
被告方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路营业部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11 月公司收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通知,客户赵淑花对公司大连友好路营业部提起偿还存款及利息的存款纠纷诉讼,诉请金额170 万元。该案于2008 年12 月3 日在大连中山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现尚未判决。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该案于2008 年12 月3 日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尚未做出。
一审法院于2008 年12 月3 日开庭审理该案,后裁定中止审理,目前无进展。 |
受理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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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9 |
公告日期 | 2010-03-19 |
案件名称 | 存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2-28 |
原告方 | 大连真龙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路营业部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339.5522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9 年2 月28 日公司收到大连中级法院通知,大连真龙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大连友好路营业部,要求营业部依照约定赔偿其存款43,395,522.27,利息13,018,657.00 元,两项合计56,414,179.27 元。 |
判决内容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10 月26 日一审判决驳回真龙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9-10-26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该案于2009 年6 月29 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一审判决现尚未做出。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 年1 月21日开庭审理。目前,该案尚在二审阶段。 |
受理法院 | 大连市中级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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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9 |
公告日期 | 2010-03-19 |
案件名称 | 保证金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09 |
原告方 | 深圳金惠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营业部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23.9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深圳金惠恒公司于2002 年9 月向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起诉本公司及北京路营业部赔偿其500 万元保证金及利息。
2002 年9 月,金惠恒公司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及北京路营业部赔偿其523.9 万元保证金及利息。 |
判决内容 | 乌鲁木齐中级法院于2003 年5 月7 日做出一审判决,驳回深圳金惠恒公司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3-05-07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新疆高院于2003 年11 月7 日经审理后,判决撤消乌鲁木齐中院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审。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3-11-07 |
执行情况 | 深圳金惠恒公司不服乌鲁木齐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于2003 年向新疆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乌鲁木齐中院于2005 年5 月26 日经重审后做出中止审理的民事裁定。本案目前一直处于中止审理状态。 |
受理法院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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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2 |
公告日期 | 2009-08-12 |
案件名称 | 债务清偿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新疆巴州金宏公司 |
被告方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43.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6 年4 月26 日,新疆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债务清偿通知书,要求公司在10日内向新疆巴州金宏公司支付1343 万元债务款项。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于2006 年4 月28 日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该案于2006 年5 月、9 月、2007 年1 月26 日、2008 年5 月12 日四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尚未做出最终裁定。 |
受理法院 | 新疆巴州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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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2 |
公告日期 | 2009-08-12 |
案件名称 | 还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康定路营业部 |
被告方 | 刘馨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6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康定路营业部诉刘馨返还不当得利再审重审案。 |
判决内容 | 经上海两审法院终审,判决刘馨返还960 万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上海康定营业部诉刘馨返还960 万元不当得利案,经上海两审法院终审,判决刘馨返还,判决生效后,刘馨向最高院申诉,最高院于2008 年10 月裁定原判依据不足,重新审理。该案于2009 年7 月9 日开庭审理。 |
受理法院 | 上海两审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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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2 |
公告日期 | 2009-08-12 |
案件名称 | 财务顾问费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路营业部 |
被告方 | 武汉春天生物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4月4日公司与武汉春天生物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书》,公司为其上市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其向公司支付200万元财务顾问费用。2007年12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国药公司支付宏源证券财务顾问费共计人民币120 万元,已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余款110万元到期未付。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于2008年申请强制执行,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因春天生物(现国药公司)目前正在进行资产重组,无财产执行,暂时中止执行。 |
受理法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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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09 |
公告日期 | 2006-12-09 |
案件名称 | 投资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8-08 |
原告方 | 新疆宏源建信药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宏成电脑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2005 年8 月8 日,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新疆宏源建信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药业”)以联营投资违约纠纷为由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市宏成电脑有限公司(宏成公司)支付建信药业人民币1,000 万元,并支付建信药业损失及承担诉讼费,后建信药业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登记在宏成公司名下的“宏源证券”法人股13,975,500 股属建信药业所有等。 |
判决内容 | 2006 年3 月10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7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建信药业与被告宏成公司之间的委托投资关系;
二、确认登记在被告宏成公司名下的13,975,500 股“宏源证券”法人股属原告建信药业所有;
三、被告宏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法人股过户至原告建信药业名下。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由被告宏成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6-03-10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宏成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 年10 月12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33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由宏成公司负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6-10-12 |
执行情况 | 2006 年12 月6 日,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中法执字第39-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登记在深圳市宏成电脑有限公司名下的13,975,500 股宏源证券法人股过户给新疆宏源建信药业有限公司,现在宏成公司手上的宏源证券原实物股票作废。上述裁定书于2006 年12 月6 日送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2006 年12 月7 日,上述争讼股票13,975,500 股“宏源证券”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956%,已过户至建信药业公司名下。 |
受理法院 |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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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3 |
公告日期 | 2005-04-13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12 |
原告方 | 新疆建信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新疆富智信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雪百真公司 新疆物华畜牧股份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1 年11 月20 日公司主要控股子公司──新疆建信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富智信发展有限公司及新疆建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由建信公司将3,000 万元资金通过新疆建行贷给新疆富智信发展有限公司,期限一年。新疆雪百真公司提供担保,新疆物华畜牧股份公司出具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函。但至今三公司未向建信公司还款。建信公司已于2004 年12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2005 年6 月27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富智信公司归还建信公司借款本金3000 万元;2、富智信公司偿还建信公司借款利息6723741.14 元;3、雪百真公司对富智信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物华畜牧公司对富智信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3628.71 元由富智信公司、雪百真公司、物华畜牧公司共同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5-06-2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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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14 |
公告日期 | 2005-01-14 |
案件名称 | 合同违约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营业部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603.7551 万元 |
案件描述 | 二○○三年五月九日,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合同违约纠纷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宏源证券赔偿损56037551.1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月29日第四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国际置地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国际置地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4-01-29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4年5月31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民二终字第59号,终审裁定: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新民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证券公司与证券公司营业部共同负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4-05-02 |
执行情况 | 经宏源证券、宏源证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营业部和国际置地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宏源证券、宏源证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营业部向国际置地支付现金400万元人民币及价值200万元人民币其他资产;国际置地撤回起诉。国际置地自收到宏源证券所付之400万元后,双方之间原就证券纠纷存在的法律关系就此终结,国际置地不再就此法律事实和理由向宏源证券、宏源证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营业部两方提出诉讼。
2005年1月6日,国际置地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2005年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新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际置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197.76元(原告国际置地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45098.88元,由国际置地公司负担。 |
受理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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