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3 |
公告日期 | 2010-03-13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瑞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87.4963 万元 |
案件描述 | 深圳市瑞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份前与本公司签署3笔借款合同,现深圳市瑞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本公司归还深圳市瑞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息3874963.00元。 |
判决内容 | 2003 年6 月,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潮经初字第13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归还深圳市瑞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79,812.00 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
判决日期 | 2003-06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3年11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本公司上诉理由,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3-11-20 |
执行情况 | 根据公司与潮州市旅游总公司签署的《资产重组协议》有关规定,该风险责任最终将由潮州市旅游总公司承担。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002年度对该款项按50%的比例提取1,937,481.5元的坏帐准备,本年度1至9月份又对该款项补提1,453,111.13元坏帐准备。
由于潮州市旅游总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本公司已对该款项按100%的比例提取了坏帐准备。
2010年3月10日下午,公司收广东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律师函》中称:广东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亿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瑞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祥投资”)委托,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金马集团与亿祥投资之间的借款纠纷一案,2010年1月,亿祥投资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称法院已经受理且冻结了金马集团持有的眉山启明星铝业有限公司40%的股权,要求金马集团支付债务本息730万元。但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潮州市中级法院送达的关于该案已恢复执行的通知。对律师函的真实性,本公司正在核实中。 |
受理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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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02 |
公告日期 | 2010-02-02 |
案件名称 | 以物抵债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
被告方 |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潮州市旅游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18.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9 年11 月6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将本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本公司和潮州市旅游总公司将位于潮州市旅游度假区东山中心区土地总面积25 亩的土地过户到原告名下,如无法实现上述请求,则判令根据《关于依法实施以物抵债的补偿协议》约定,按当时的土地估值补偿原告人民币718 万元及利息336 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积极准备应诉,目前该案尚未确定开庭审理时间。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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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4 |
公告日期 | 2009-04-14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11-16 |
原告方 | 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5.1728 万元 |
案件描述 | 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诉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1.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贷款本金美元1051728元及截至2001年6月19日利息美元639893.44元; 2.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起诉方对本公司的诉讼要求, 起诉方现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2 年10 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的诉讼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同时诉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清偿本金1051728美圆及利息,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2-10 |
执行情况 | 根据公司与潮州市旅游总公司签署的《资产重组协议》有关规定,该风险责任最终将由潮州市旅游总公司承担。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于2002年12月31日按照稳健原则预计了对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人民币13,499,287.97元,同时相应增加对潮州市旅游总公司的应收款项。由于潮州市旅游总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本公司已对该款项按100%的比例提取了坏帐准备。
2004年5月19日,公司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执字第138579号民事裁定书,针对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裁定冻结本公司在山东英大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权益及收益。截止报告日,上述判决尚未执行,本公司正在申请执行复议程序。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马公司)因与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曼集团)、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华信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马公司不服本院(200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01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以(2004)民二监字第301-1 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01 号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653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公司于2008 年5 月4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穗中法民二重字第4 号),对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诉讼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169 万美元,同时诉本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一案进行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9959 元,由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今日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下达的(2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24号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判决内容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二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清偿本金1051728美元及利息(利率计算,合同期内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预期按中国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预期利率计算)。
三、驳回广东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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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23 |
公告日期 | 2004-03-23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一案 |
起诉日期 | 1999-07-28 |
原告方 | 潮州市国债服务部 |
被告方 | 潮州市旅游总公司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219.59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潮州市国债服务部起诉第一被告潮州市旅游总公司、第二被告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归还借款4450万元及该款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暂计至1999年8月约结欠2809.83万元, 逾期利息暂计至1999年8月约结欠2769.59万元); 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一审判决如下:
确认本案国债服务部与旅游总公司的借款行为和金马公司为此所作的担保行为无效。
旅游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国债服务部偿还借款4390万元及利息。
金马公司对旅游总公司上述债务中的394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金马公司对旅游总公司上述债务中的450 万元借款及其利息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0-12-03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北京市商业银行不服移送裁定,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公司所述理由成立,裁定维持北京二中院意见,将该案移送潮州市中院审理。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根据本公司与潮州市旅游总公司2001年10月26日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有关规定,则该等清偿责任最终由潮州市旅游总公司承担。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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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1-30 |
公告日期 | 2004-01-30 |
案件名称 | 债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02-28 |
原告方 | 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滩支行 |
被告方 |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滩支行(以下简称沙滩支行)在强制执行潮州市国债服务部证券回购案中,以潮州市国债服务部在我司有到期债权为由,于2002年2月28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我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北京二中院裁定冻结我司在山东英大科技有限公司62%的股权。2002年3月28日,北京二中院实施了冻结行为。接到沙滩支行诉状后,我司提出管辖申请,指出《债权债务对抵了结协议书》合法有效。北京二中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潮州市中院;沙滩支行不服移送裁定,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司所述理由成立,裁定维持北京二中院意见,将该案移送潮州市中院审理。 |
判决内容 | 驳回沙滩支行要求确认我公司签定的《债权债务对抵了结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驳回沙滩支行上诉请求,维持潮州市中院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北京二中院裁定冻结我司在山东英大科技有限公司62%的股权。2002年3月28日,北京二中院实施了冻结行为。 |
受理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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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7-25 |
公告日期 | 2003-07-25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潮州市新潮城市信用合作社 |
被告方 | 潮州市旅游总公司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9.8325 万元 |
案件描述 | 潮州市新潮城市信用合作社诉被告潮州市旅游总公司、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州市旅游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市新潮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3704284元及利息、复息1394041元(计至2001年2月13 日,已抵除原告收取的三笔借款利差6159元及借款1000000元的利差20318元)。 从同年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复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另行计付。
二、金马公司对旅游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1-04-1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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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5 |
公告日期 | 2001-05-25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诉本公司欠款纠纷,要求本公司偿还其逾期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其利息。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初审判决,判决公司应偿还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逾期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潮州市旅游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二审判决日期 | 1998-12-16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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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5 |
公告日期 | 2001-05-25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名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2.79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广东名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本公司拖欠借款而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判决公司应偿还逾期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27,900.00元,潮州市中国国际旅行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1999-12-2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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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5 |
公告日期 | 2001-05-25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潮州分行 |
被告方 |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20.771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银行潮州分行因本公司拖欠借款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判决公司应偿还中行潮州分行逾期借款本金280 万美元及其利息(含罚息、复息)共计4,207,710.08美元,潮州市旅游总公司以其位于潮州市潮枫路57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3246929号和3246930号)作为抵押物折价抵偿。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7日查封潮州市潮枫路57号的房产。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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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5 |
公告日期 | 2001-05-25 |
案件名称 | 债务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蛇口金海实业有限公司 惠阳锦惠企业发展公司 维兰置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278.5485 万元 |
案件描述 |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蛇口金海实业有限公司、惠阳锦惠企业发展公司、维兰置业有限公司。 |
判决内容 | 裁定维兰公司以其投资在建的“海湾广场”部分物业、金海公司以其投资在建的“裕龙大厦”部分物业作价抵偿其对公司及潮州市旅游总公司的债务合计162,785,485.00元( 其中潮州市旅游总公司享有权益89,508,352元)。 |
判决日期 | 2000-03-1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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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5 |
公告日期 | 2001-05-25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潮州分行 |
被告方 |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潮州宾馆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23.2916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银行潮州分行诉被告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宾馆借款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一、被告金马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潮州分行借款本金400万美元及利息1,232,916.17美元(计至1996年11月26日),1996年1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银行有关外汇贷款逾期罚息的规定计付。
二、金马公司如未在本判决还款期限内付还借款本息,被告潮州宾馆以其所有的位于潮州市永护路口潮州宾馆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列粤房字第1720243号)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为金马公司的上述债务优先偿还。本案受理费226,590元由金马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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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0-03-3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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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4 |
公告日期 | 2001-05-24 |
案件名称 |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分行 |
被告方 |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潮州市旅游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70.8977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分行诉被告潮州市旅游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如下:潮州市旅游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合肥建行经济损失2708976.80元,金马公司对旅游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1999-12-3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旅游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已付还 1768700 元,尚欠部分合肥中院已查封其有关财产。 |
受理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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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4 |
公告日期 | 2001-05-24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潮州分行 |
被告方 | 潮州美人城有限公司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4.3747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银行潮州分行诉被告潮州美人城有限公司、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一、美人城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借款944920元及利息398827.35元(利息计至2000年7月21日),自2000年7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仍按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如美人城公司未按上项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则以其享有使用权并在本案借款抵押的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桥东旅游度假区的旅游办公业务房综合用地66,667平方米土地折价偿还。
三、金马公司对美人城公司上述债务应在判决第(二)项的抵押物价值范围之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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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0-10-1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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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4 |
公告日期 | 2001-05-24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潮州市新潮城市信用合作社 |
被告方 | 潮州美人城有限公司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2.5254 万元 |
案件描述 | 潮州市新潮城市信用合作社诉被告潮州美人城有限公司、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案判决如下:一、美人城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50000元及利息775,254元(计至2001年2月21日止,已付利息已作抵除),2001年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利率的规定计付。
二、美人城公司应以其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桥东旅游度假区内面积33333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列潮府国用(1996)字第特4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要求金马公司对美人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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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1-02-2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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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4 |
公告日期 | 2001-05-24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03-09 |
原告方 | 光大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分公司 |
被告方 | 潮州市旅游总公司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潮州市旅游服务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光大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分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旅游总公司、被告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潮州市旅游服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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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4 |
公告日期 | 2001-05-24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诉被告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一、“广东金曼”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信达公司贷款本金150 万美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同期合同利率约定计算,自1995年1月19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广东金曼”已付利息自其应付本金中作相应扣除);
二、 驳回信达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1-04-0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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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1-19 |
公告日期 | 2001-01-19 |
案件名称 | 股权纠纷一案 |
起诉日期 | 2001-01-16 |
原告方 |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潮州市旅游总公司 中国银行广州信托咨询公司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广东发展银行潮州分行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2.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1年1月16日,原告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潮州市旅游总公司、被告中国银行广州信托咨询公司、被告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被告广东发展银行潮州分行,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潮州市旅游总公司因设立时虚假出资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60万股法人股股权无效;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2万元, 并由另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三被告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皆已被冻结,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潮州市旅游总公司、中国银行广州信托咨询公司、中
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潮州分行持有的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法人股1970万股。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申请人应当在本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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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1-13 |
公告日期 | 2001-01-13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0-04-24 |
原告方 | 光大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分公司 |
被告方 | 潮州市旅游总公司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68.08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0年4月24日,原告光大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分公司起诉潮州市旅游总公司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00年3月31日利息为12680791.60元);、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潮州市旅游总公司结欠原告光大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分公司未
还利息款1664212.07元和1998年4月6日、4 月 19 日三份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
2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逾期还
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潮州市旅游总公司1998年4月6
日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光大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分公司对被告广东金马旅游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0-12-2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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