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9-12 |
公告日期 | 2008-09-12 |
案件名称 | 股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11-01 |
原告方 |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南分公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5.3594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 年4 月11 日,经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受让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以下简称茂名石化公司)持有的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茂名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股份,证券代码000861)1767477 股股份。受让总价款为4053594.07 元。该事项公司已于2002 年4 月13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公告临2002-001)。公司受让的海印股份1767477 股股份,其中1666974 股为茂名石化公司持有,100503 股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原中国石化销售茂名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销售公司)持有。石化销售公司为茂名石化公司的附属企业。
由于公司受让的股份不足海印股份总股本的5%;以及在海印股份的《股东名册》上茂名石化公司和石化销售公司分别被误登记为中国石化总公司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和广东茂名石化销售公司,公司始终无法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为彻底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公司于2007 年11 月1 日诉至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登记在茂名石化公司和石化销售公司名下的海印股份的股份为公司所有。 |
判决内容 | 2008 年7 月8 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2008〕茂中法民二初字第2 号),判决登记在茂名石化公司和石化销售公司名下的海印股的股份为公司所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鉴于本案原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 月27 日签发《生效确认书》,确认该判决于2008 年7 月25日生效。2008 年8 月27 日,公司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 年9 月10 日,公司受让的海印股份2514545 股(占海印股份总股本的1.51%)股份已过户至公司名下。该部分股份已经解禁,现为流通股。 |
受理法院 |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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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22 |
公告日期 | 2005-07-22 |
案件名称 | 侵害股东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石化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
被告方 |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于2005年2月28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称该院已受理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诉公司"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案,法院随本通知书向公司送达了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诉公司的民事起诉状。根据该起诉状,本案案由是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认为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投资设立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的决议无效,理由是公司在本次对外投资后,对外投资总额超过了净资产的50%。诉讼请求是判令认定被告(即公司)2004年12月26日作出的《第五届董事会200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及2005年1月28日作出的《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年6月28日,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就以上"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案,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05年7月4日,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以(2005)茂南法民初字第31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撤回起诉。至此,该案件已了结。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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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22 |
公告日期 | 2005-07-22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石化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
被告方 |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4863.6119 万元 |
案件描述 | 根据本案起诉状(副本)所载:原告与被告(即公司)已有几年的买卖合同关系,在本口头合同履行前,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已于2003年12月31日到期并已执行完毕。2004年初,应被告的口头要求,原告从2004年1月至10月向被告提供了9种原料产品,该9种原料价款及液化气销售杂费共计人民币1,464,602,645.57元。虽经原告及时催要,但被告只支付了原告原料款1.215,966,526.66元。被告尚欠原告原料款248,636,118.91元,被告欠原告本金、利息两项合计人民币260,506,717.69元。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原料款本金及液化气销售杂费人民币248,636,118.91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11,870,598.78元,共计260,506,717.69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年6月28日,中国石化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就诉本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2005年7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中国石化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撤回起诉。至此,该案件已了结。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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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5 |
公告日期 | 2004-08-25 |
案件名称 | 建设用地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12-12 |
原告方 |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电白县国土局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茂名市茂港区七迳尼乔管区下岭连号背岭茂水公路边39,713.4平方米土地是本公司于1994年5月18日出资与合作方共同征用、本公司1997年5月7日与合作方分割资产后归属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持有电白县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电白县七迳镇城建办公室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电白县建设局核发的电建施许可证字第727号《施工许可证》。工行也持有电白县国土局核发的上述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因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2日在电白县初级人民法院对电白县国土局提起诉讼,要求撤消核发给工行的建设用电批准证书。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电白县初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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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5 |
公告日期 | 2004-08-25 |
案件名称 | 土地使用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10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茂名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
被告方 |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中国工商银行茂名市分行第二营业部于2003年10月起诉本公司,请求事项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茂名市茂港区七迳尼乔管区下岭连号背岭茂水公路边39,713.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侵害,将土地恢复原状。该案于2003年12月18日在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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