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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芙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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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0
公告日期2009-04-1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 
被告方梧州市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1.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与梧州市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本公司的前身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301万元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判决内容梧州中院于1999年12月6日作出(1999)梧经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判决:供应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301万元及利息43.38万元(该利息计至1999年8月20日止,以后按国家规定利率另计至清偿之日止)给梧州分行,康达公司对供应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1999-12-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4)梧民再初字第12号判决如下:维持梧州中院(1999)梧经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本公司不服以上的判决,准备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05)桂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4-12-02
执行情况2004年6月3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本公司下达了(2004)梧民监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和原审被告梧州市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梧州中院于1999年12月6日作出(1999)梧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本公司(原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诉。经梧州中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梧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5 年3 月24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与梧州工商银行的借款担保纠纷案下达(2005)桂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梧民再初字第12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受理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公告日期2005-04-28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 
被告方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起诉第一被告借款人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和第二被告借款担保人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梧州市中级法院判令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归还自1997年9月5日借款本金760万元,计至2000年2月20日止的利息222.49万元,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案由梧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判决内容梧州中院于2000年5月15日作出(2000)梧经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外经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60万元及利息222.49万元(该利息计至2000年3月20日止,以后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另计至还清款日止)给原告梧州分行。二、被告康达公司对上述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公司不服,分向梧州中院申诉,梧州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同意对此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4)梧民再初字第9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梧州中院(2000)梧经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撤销梧州中院(2000)梧经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三)由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承担外经公司清偿本案债务不足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0-05-1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1年12月27日,本公司、梧州工行、外经公司、梧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签署《担保责任转让协议书》,同意本公司转让上述为外经公司借款共计本金2401万元的担保责任。 (2005)桂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梧州中院(2004)梧民再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梧州中院重审。
二审判决日期2005-04-28
执行情况本公司不服以上的判决,准备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受理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1-02
公告日期2004-11-02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0-10-26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 
被告方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年10月26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被告)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自1995年5月18 日开始的贷款本金200万美元和利息517108.71美元,同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00)梧经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判决第一被告借款人广西红日偿还借款本金200万美元及利息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第二被告借款担保人梧州市北山饭店对上述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2002年12月12日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原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梧州中院提出再审申请。
判决日期2000-12-1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4年10月24日,广西高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梧州工行的上诉,维持梧州中院的再审判决。上诉费137,038元由梧州工行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4-10-24
执行情况2003年6月3日本公司收到梧州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同意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1、撤销本院(2000)梧经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 2、驳回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本案的诉讼请求。 原一审案件受理费114198元、其他诉讼费22840元、诉讼保全费104708元,共计241746元(原审原告已预交),由原审原告梧州工行负担。 再审案件受理费114198元、其他诉讼费22840元,共计137038元(原审被告本公司已预交),由原审原告梧州工行负担。
受理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7-29
公告日期2004-07-29
案件名称汇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02-19
原告方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分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61.84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2月19日,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分行(被告),原告在1995年5-6月期间分别两次各汇100万美元合计200万美元给被告,此后被告拒不退还汇款,该款下落不明。原告现请求桂林中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0万美元及其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61.09万美元,按汇率8.28计算折合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壹万捌仟肆佰元(21,618,400元)。同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003年12月25日,本公司向桂林中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桂林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本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102元,其他诉讼费29526元,合计147628元,减半收取73814元,由本公司负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04
公告日期2002-01-04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0-10-25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 
被告方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梧州三条钢带制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60.5643 万元
案件描述2000年10月25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被告)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自1997年7月贷款本金人民币936万元和利息人民币2245642.7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梧州中院)于200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红日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梧州分行)借款936万元及利息到期未还一案。 梧州中院理此案后,主持本公司与工行梧州分行进行调解,作出(2001)梧经初字第107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如下:调解书确认红日公司欠工行梧州分行借款本金936万元,至2001年12月28日利息 3413768.52元;上述欠款由红日公司于调解书生效的当天全部一次性偿还给工行梧州分行;本案受理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红日公司负担。
判决内容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被告借款人 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借款本金 936万 元及其至2000年 9月20日的利息2245642.7元和其 2000年9月21 日后的利息(按人 民银行同期利率计至判决规定履行日止)第二被告借款担保人梧州三钢带制品有限 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0-12-1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红日公司在梧州三条钢带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条公司)拥有的 51%股权作价4956万元变卖给受让人广西梧州索芙特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所得价款用作偿还红日公司欠工行梧州分行的债务。 上述裁定已于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0-13
公告日期2001-10-13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1999-08-20
原告方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365.4347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1999年8月20 日对广西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2001年9月24日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桂经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西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认可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即广西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欠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共 33654347元,该款于双方签收调解书后次日付清; 二、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认欠广西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人民币18044592元,还款方式与期限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三、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均放弃利息损失的赔偿请求; 四、本案原告诉讼费178282元、财产保全费106770元,合计285052元,全部由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反诉诉讼费106210元,全部由广西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被告承担。
判决日期1999-08-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于2001年9月27日发出(2001)桂法执字第25—1号《执行通知书》,令广西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广西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0-10
公告日期2001-10-10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1-04-20
原告方交通银行梧州分行 
被告方梧州市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有限公司 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9.0829 万元
案件描述交通银行梧州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第一被告借款人梧州市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有限公司和第二被告担保人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602430.57元(利息计至2001年3月20日止,以后依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计),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被告梧州市康达(集团) 公司化工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利息602430.57元(利息计至2001年3月20日止,以后依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计)给原告交通银行梧州分行。被告广西康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1-08-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6-09
公告日期2001-06-0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梧州分行 
被告方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2.5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借款纠纷,中国建设银行梧州分行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
判决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12.5万元及其至2000年3月20日的利息182688.6元和其2000年3月21日以后利息(此项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时止),上述欠款被告于2001年10月31日前还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6-09
公告日期2001-06-09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梧州市电业局 
被告方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梧州市电业局因本公司欠款,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
判决内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被欠原告借款200万元,上述欠款被告于2001年9月底前还清。
判决日期2001-06-0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6-09
公告日期2001-06-0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起诉日期2000-07-18
原告方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托管组 
被告方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撤消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托管组诉第一被告借款人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二被告担保人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归还自 1998年 3月16日起借款本金500万元和计至2000年6月30 日止的利息191,666.67元、罚息183.75 万元,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被告借款人广 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日起30日内清偿所欠原告撤消海南港澳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托管组借款 500 万元及利息、罚息, 第二被告借款担保人 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被免除担保责任。
判决日期2000-09-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1年1月5日,经执行人撤销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托管级申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查封被执行人本公司所有的位于珠海市拱北花苑新村中珠大厦11层5号商住楼一套,面积200平方米。
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6-02
公告日期2001-06-02
案件名称债权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梧州市第二化工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3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梧州市第二化工厂,要求返还936万元。本公司对判决不服,正在上诉。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梧州市第二化工厂返还936万元的诉讼请求。 其理由是原告与被告签订兼并协议后,因履行兼并协议而为被告偿还债务的行为,应属兼并期间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而原告终止兼并后,原告与被告未对兼并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因此,在原告和被告对兼并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之前,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该936万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其与原告未形成债的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法院应予支持。
判决日期2001-05-0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7
公告日期2001-03-27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梧州分行 
被告方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偿还所欠中国银行梧州分行借款180万美元、人民币 600万元及该款利息。 同时要求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1999年12月 1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偿还 所欠中国银行梧州分行借款180万美元、人民币 600万元及该款利息。 法院同时判 决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 所得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1999-12-0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 公司偿还所欠中国银行梧州分行借款 180万美元、人民币 600万元及借款本金的利 息,并偿付逾期借款利息。法院同时判决: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不履行本案债 务时,中国银行梧州分行可从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从 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审判决日期2000-07-28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西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7
公告日期2001-03-27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0-03-08
原告方中国银行梧州分行 
被告方广西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54.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起诉第一被告借款人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和第二被告借款担保人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归还自1997年9月 5日起借款本金 760万元,计至 2000 年 2月 20日止的利息 222.49万元,判令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被告借款梧州 市对外经济贸易偿还借款本金 760 万元及利息 222.49 万元(计至2000年3月 20 日止,以后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另计至还清款日止),第二被告借款担保人广西康 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0-05-1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7
公告日期2001-03-27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起诉日期2000-07-21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梧州分行 
被告方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梧州市北山饭店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4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中国建设银行梧州分行诉第一被告借款人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二被告担保人梧州市北山饭店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归还自 1997 年 2月 18 日起借款本金 342万元和计至2000年 3月20日止的利息710,165.37元,判令第二被告担保人梧州市北山饭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 第一被告借款人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 2000年 12月 31日前付清借款本金 342万元及利息 710165.37(利息计至 2000年 3 月 20日,以后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另计至还清日止)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梧州 分行;第二被告借款担保人梧州市北山饭店对上述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不 按时还清上述欠款,原告对被告位于梧州市钱鉴路 64 号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 权。
判决日期2000-08-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7-21
公告日期2000-07-21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梧州分公司 
被告方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梧州分公司起诉第一被告借款人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和第二被告借款担保人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梧州市中级法院判令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归还自1995年8月 14日起借款本金100万元和至今应计的利息35万元,判令广西康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被告借款人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应付给原告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梧州分公司借款100 万元及利息,第二被告借款担保人广西康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清理贵阳分公司的财产对上述的担保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0-04-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3-27
公告日期2000-03-2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0-07-13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梧州分行 
被告方广西康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7.74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梧州分行起诉广西康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梧州市中级法院判令广西康达(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自1998年元月26日借款本金110万元和计至2000年3月20日的利息277420.30元。
判决内容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第一被告借款人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 2000年11 月前付 清借款本金 110万元及利息 225,388.83元(该利息计至 2000年3月20日止, 以后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另计)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梧州分行,第二被告借款担保人梧 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对上述欠款负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0-09-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9-12-28
公告日期1999-12-28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梧州分行 
被告方梧州市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 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梧州市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偿还所欠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借款人民币本金 301万元和利息433753.08元(该利息计至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以后按国家规定利率另计至清偿之日止)。由于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梧州市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借款合同进行了财产担保,同时要求第二被告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1999年 12月6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梧州市康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偿还所欠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借款人民币本金 301万元和利息 433753.08元(该利息计至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以后按国家规定利率另计至清 偿之日止)。由于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梧州市康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借款合同进行了财产担保,法院同时判决第二被告广西康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1999-12-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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